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省相關規定的意見

為切實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省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省相關規定的意見
  • 對象:伊行政機構,各企事業單位
  • 地點:伊春市
  • 目的: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局),省屬、中屬在伊行政機構,各企事業單位,市政府各委、辦、局:
一、關於徵收個人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問題
各縣(市)、區房屋徵收部門對徵收個人住宅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參照《伊春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優先予以安置補償,並一次性解決。涉及棚戶區改造項目被徵收的個人房屋,按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城市棚戶區改造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問題
各縣(市)、區房屋徵收部門對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而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統籌考慮徵收前經營者的經濟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給予合理的補償。稅務部門應確定被徵收人的納稅情況。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因徵收房屋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停產停業損失的計算標準,按照上一年度上報稅務部門的月平均利潤值計算。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自房屋搬遷驗收之日起至通知進戶之日止,對被徵收人按月計發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房屋徵收決定通告發布前已停產停業的,對被徵收人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三、關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
對於被徵收人無異議的徵收項目,可由各縣(市)、區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採取投票或協商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對於被徵收人難以形成一致意見的徵收項目,房屋徵收部門可直接組織被徵收人代表採取抽籤、搖號等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隨機確定。
估價機構選定過程應由監察機關、公證機構、上級徵收部門及被徵收人代表參與監督。
被徵收人代表由各縣(市)、區政府基層組織通過公開透明方式組織被徵收人推舉產生。被徵收人代表的數量根據項目規模而定,代表人數一般為3至9人。被徵收人代表選定後,應在徵收範圍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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