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1、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2、徵收試用土地位置
3、征地村、組及面積
4、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5、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民安置辦法
6、相關事項
法規範文內容
蘇州市人民政府徵收土地方案通告
經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批准蘇州市吳中區2015年度第4批次村鎮建設用地的通知》(蘇政地〔2015〕469號)批准,同意我市批准建設用地49.9192公頃,其中轉用農用地38.1644公頃;徵收土地49.9192公頃。現將《徵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蘇州市吳中區2015年度第4批次村鎮建設用地。
二、徵收使用土地位置
吳中區甪直鎮長巨村(原長巨村2、4、6、8、16組,原三合村2、3、4、6、8、10、14、15、17、19組),江灣村(原江田村11、12、19、20、21組)。
三、征地村、組及面積
(一)甪直鎮長巨村(原長巨村2組)0.6174公頃,其中耕地0.1969公頃;
(二)甪直鎮長巨村(原長巨村4組)8.1823公頃,其中耕地5.9134公頃;
(三)甪直鎮長巨村(原長巨村6組)6.0834公頃,其中耕地4.1776公頃;
(四)甪直鎮長巨村(原長巨村8組)0.5292公頃,其中耕地0.4315公頃;
(五)甪直鎮長巨村(原長巨村16組)1.954公頃;
(六)甪直鎮長巨村(原三合村2組)0.0279公頃;
(七)甪直鎮長巨村(原三合村3組)2.1204公頃,其中耕地1.9228公頃;
(八)甪直鎮長巨村(原三合村4組)0.4586公頃,其中耕地0.4454公頃;
(九)甪直鎮長巨村(原三合村6組)3.1878公頃,其中耕地1.0245公頃;
(十)甪直鎮長巨村(原三合村8組)2.3033公頃,其中耕地2.1282公頃;
(十一)甪直鎮長巨村(原三合村10組)4.7953公頃,其中耕地4.7281公頃;
(十二)甪直鎮長巨村(原三合村14組)0.9161公頃,其中耕地0.908公頃;
(十三)甪直鎮長巨村(原三合村15組)1.7174公頃,其中耕地1.7104公頃;
(十四)甪直鎮長巨村(原三合村17組)耕地0.0873公頃;
(十五)甪直鎮長巨村(原三合村19組)耕地0.4176公頃;
(十六)甪直鎮江灣村(原江田村11組)3.494公頃,其中耕地3.4689公頃;
(十七)甪直鎮江灣村(原江田村12組)6.8592公頃,其中耕地3.8927公頃;
(十八)甪直鎮江灣村(原江田村19組)2.4422公頃,其中耕地1.6461公頃;
(十九)甪直鎮江灣村(原江田村20組)0.0771公頃;
(二十)甪直鎮江灣村(原江田村21組)1.6487公頃,其中耕地1.6355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由征地單位與被征地村組按實結算。
(三)青苗補償標準。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補,一年兩季作物以上的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0%計補。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儘量移植,由征地單位按實際工作量補償移植費;不能移植的,按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雜生樹木原則上不予補償,荒蕪土地和無青苗土地不予補償。
五、被徵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辦法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勞動年齡段和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實行社會保障。
六、相關事項
(一)被徵收土地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二)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國土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凡自本通告發布後,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三)土地補償安置具體工作由蘇州市國土資源局吳中分局組織實施.
蘇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