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

《江蘇省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是為了規範江蘇省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按照《江蘇省行政程式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印發《江蘇省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江蘇省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的通知
蘇金監規〔2023〕2 號
各處室、中心,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
為切實落實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規範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程式,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蘇省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12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江蘇省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保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按照《江蘇省行政程式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及相關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以下簡稱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向承擔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或者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職能的相關部門(以下簡稱職能部門)反映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涉嫌違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線索,並請求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的行為。
第四條 職能部門應當堅持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則,建立暢通、便捷的舉報處理工作機制,妥善處理舉報,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
第五條 舉報處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職能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舉報處理工作。
第六條 舉報由舉報管理事項發生地縣級以上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被舉報的違法行為較為集中的,可以由市級以上職能部門指定主要舉報行為發生地、被舉報人登記地或者住所地的職能部門集中處理。
第七條 職能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渠道、受理範圍、聯繫方式等政府信息,方便舉報人及時反映有關情況。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涉嫌違反地方金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在舉報時,提供本人真實姓名(名稱)、有效身份信息和聯繫方式、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等信息的,為實名舉報。對於實名舉報,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相關告知程式。
第九條 對舉報人採取領導信箱、快遞郵寄等書面方式向職能部門提出舉報的,職能部門應當依據書面舉報材料進行處理。對舉報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舉報的,職能部門應當予以記錄並經其本人簽字確認後提交。
多名舉報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舉報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 5 人。
第十條 舉報人應當依法、文明表達意見和訴求,提供真實、準確的舉報資料,配合詢問和調查,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擾亂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條 舉報人在舉報的同時還進行投訴、信訪、檢舉、揭發、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投訴、信訪、檢舉、揭發、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工作流程予以分別處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視情合併有關文書。
第十二條 職能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扎口接收舉報,收到舉報後,能夠當場協調解決的,應噹噹場協調解決。不能當場協調解決的,扎口機構應當轉本部門具體承擔相應舉報處理工作的機構處理。舉報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予以受理:
(一)舉報事項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
(二)有明確的被舉報人;
(三)有被舉報人涉嫌違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具體事實及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能部門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受理條件;
(二)已經受理的舉報,舉報人在處理期間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
(三)已經辦結的舉報,舉報人再次舉報,且舉報內容無新的事實、證明材料;
(四)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予以解決;
(五)反映被舉報人的違法行為已由其他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或已由本部門通過舉報以外的途徑發現並依法處理;
(六)已經或者依法應當由其他國家機關(含外省職能部門)處理;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職能部門經審核認為舉報材料中的部分事項或者訴求屬於受理範圍,可以作部分受理,並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職能部門應當在收到舉報之日起 15 日內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舉報人。
舉報材料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職能部門可以視情要求舉報人限期補充提供有關材料,受理審查時限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計算。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充提供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舉報材料的,職能部門應當告知或者回復。
第十五條 對於不屬於本部門負責處理的舉報事項,在收到舉報之日起 15 日內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提出,但舉報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對於不屬於本部門負責處理,但是屬於本省其他職能部門職責範圍的舉報事項,也可以在收到舉報之日起 15 日內轉送、交辦有關職能部門,同時將舉報轉交情形告知舉報人。
收到舉報之日起 15 日內未能確定舉報事項是否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先予受理,並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六條 職能部門應當在受理後及時開展對舉報事項的調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內作出調查意見,並及時書面反饋實名舉報人。情況複雜,需要延長調查期限的,經職能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舉報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30 日,並應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規對辦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職能部門依法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後,如發現存在違法行為,但無法在前款規定的辦理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監管強制措施等決定的,在反饋意見中應當告知實名舉報人將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舉報人在辦理期限內針對已經受理的同一舉報事項提出新的事實、證明材料和理由,並需要查證的,可以合併處理。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舉報辦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並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在舉報辦理期限內,舉報人主動提出撤回舉報申請的,視為放棄舉報。放棄舉報的,職能部門不再回復,但是不影響職能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職能部門對舉報事項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將舉報人的個人信息,以及舉報處理過程中需要保密的內容違規泄露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辦理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職能部門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工作人員的迴避,由職能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條 職能部門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舉報資料進行收集、分類、歸檔、移交。
舉報資料包括舉報人基本信息,舉報事項以及相關證據材料,調查處理以及反饋情況,與舉報處理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日”為自然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解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2月28日。

內容解讀

為規範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保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制定《江蘇省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現將相關政策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方面,制定《處理辦法》是貫徹落實《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的重要舉措。2021年,《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頒布施行,明確了“鼓勵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舉報”“鼓勵、支持舉報非法金融活動”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是地方金融管理系統踐行金融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及時發現違法違規線索、防範金融風險、解決突出問題的重要手段。為貫徹落實好兩個條例,將地方金融領域違法行為舉報處理的相關規定落實落細,需要出台相應的配套制度規範。
另一方面,制定《處理辦法》是進一步提升地方金融管理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效能的重要舉措。按照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制定《處理辦法》,統一和規範地方金融管理系統處理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的程式,對於進一步暢通公眾舉報渠道,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好民眾來信來訪中的不同訴求,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與處置非法集資履職,保護公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主要制定依據
1.《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2021年);
2.《信訪工作條例》(2022年);
3.《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2021年);
4.《江蘇省行政程式條例》(2022年)。
三、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問題
《處理辦法》全文共二十二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鑒於地方金融領域行政職能承接的複雜性,《處理辦法》第二條明確相關程式的適用範圍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金融違法行為舉報;第三條進一步明確相關程式的適用主體為承擔地方金融監管、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職能的相關部門,並進一步界定了舉報事項的範圍為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涉嫌違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請求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查處職責的行為。
二是細化受理條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了舉報事項受理的積極條件,即屬於本部門職能範圍、有明確被舉報人且舉報人提供必要的違法違規的事實和證據。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了不予受理的消極情形,即舉報的必備條件缺失、重複舉報、已結舉報或已經處理舉報、依法應當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訴求等情形;第十三條第二款還規定了部分受理的情形。
三是規範處理時限。《處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範了舉報的處理時限,按照信訪訴求統一紮口、依法分類處置的基本原則,其中,舉報的受理時限根據《信訪工作條例》有關規定,明確了15日受理、轉辦的有關要求;舉報的辦理事項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式條例》有關規定,明確了60日內辦理,延長期限不超過30日的有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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