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種子條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種子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種子條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品種選育理論
  • 支持: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
修訂發布,條例全文,審查意見,修訂草案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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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種子條例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三章 品種審定、登記與推廣
第四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種質資源,規範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保護植物新品種權,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發展現代種業,保障供種安全和糧食安全,促進農業和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種子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種子工作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種子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扶持種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種質資源保護、良種選育和推廣、種子生產基地建設等工作,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種業發展規劃,完善種業發展激勵機制,協調解決種業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種業發展規劃。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本行政區域的種子儲備制度。儲備的種子主要用於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以及餘缺調劑,保障農業、林業生產安全。儲備的種子應當符合國家種子質量標準,並定期檢驗和更新。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七條 種質資源受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禁止採集或者採伐國家、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採集或者採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應當依法報經批准;採集或者採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質資源的保護,建立省級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地),有計畫地普查、收集、整理、分類、編目、保存、鑑定、交流和利用種質資源,建立種質資源信息資料庫,並定期公布本省可共享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特色種質資源的收集保護和開發利用,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地)。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種質資源確定保護範圍,設立保護標誌,進行保護管理:
(一)農作物的野生種、野生近緣種、瀕危稀有種和種質資源圃、種質資源保護區(地)內的農作物種質資源;
(二)列入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林木種質資源;
(三)優良林分、優良種源等種質資源;
(四)珍稀、瀕危樹種和本省特有的種質資源;
(五)其他具有重要保護價值的種質資源。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地)進行保護和監測,維護種質資源的生長和保存條件,保障種質資源安全。
占用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地)的,應當經原設立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 種質資源庫(圃)依託單位應當為種質資源庫(圃)運行提供保障;種質資源庫(圃)應當保證庫(圃)藏種質安全,並依法開放利用庫(圃)藏種質資源。
因科研和育種等需要利用種質資源庫(圃)中的種質資源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向有關種質資源庫(圃)提出申請;符合提供條件的,種質資源庫(圃)應當及時提供,並做好跟蹤記錄;申請人應當及時反饋種質資源的利用情況。
第十三條 利用財政資金育成或者引進的新種質、新品種,育種者或者引進者應當向省種質資源庫(圃)送交適量種質材料登記保存。
第三章 品種審定、登記與推廣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本省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
第十五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應當進行品種試驗。
承擔農作物品種試驗、抗性鑑定和品質檢測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條件和能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品種試驗單位能力建設。
第十六條 通過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在適宜的生態區域內推廣。
通過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可以在適宜的生態區域外進行試驗、試種;經試驗、試種可行的,可以向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擴大適宜種植的生態區域。
購買種子在品種適宜的生態區域外種植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提示跨適宜生態區域種植風險。
第十七條 引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到本省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的,引種者應當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的農作物品種的,備案前,引種者應當在擬引進種植區域開展不少於一年的適應性試驗和抗病性鑑定。引種品種抗病性指標應當達到本省品種審定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在本省審定通過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原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後,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嚴重缺陷的;
(二)種性嚴重退化的;
(三)失去生產利用價值的;
(四)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的;
(五)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的。
撤銷審定的農作物品種,自撤銷審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生產、發布廣告,自撤銷審定公告發布一個生產周期後停止推廣、銷售。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決定自撤銷審定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推廣、銷售。
第十九條 備案的引種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或者發現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備案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撤銷引種備案,並發布公告。
引種品種被原品種審定機構撤銷審定的,停止在本省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第二十條 推廣、銷售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或者從省外引進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應當經過試驗,確定適宜推廣的區域。
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未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的,選育者可以自願向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認定,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已審定品種,在本省審定或者引種備案的,只能使用原審定名稱。
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品種認定、品種引種備案、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名稱。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良種推廣計畫,鼓勵農民和經營主體選用優良品種。
第四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核發。
沒有設立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區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上級行政區域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核發。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農作物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種苗、種薯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種子的,應當具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專業技術人員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書面委託生產、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沒有設立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的行政區域,種子生產經營備案由上級行政區域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辦理。
第二十六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完善種子進銷記錄,並向購種者開具銷售憑證。
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籤和使用說明,所附標籤和使用說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通過審定、引種備案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的種子,其標籤應當按照審定公告、引種備案信息標註適宜種植的生態區域。
第二十七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並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其取得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材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連結標識;在銷售頁面顯著位置公示所銷售種子的標籤內容和使用說明。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種子生產經營者的身份、聯繫方式、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材料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檔案,保證可追溯,並督促其公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材料、所銷售種子的標籤內容和使用說明。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民在其家庭承包土地上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可以不附標籤和使用說明,但其出售、串換的種子數量不應超過其家庭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種量。
第三十條 種子使用者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購買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強迫種子使用者違背自己的意願購買、使用種子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等應當與審定、登記公告或者引種備案信息一致。
發布虛假種子廣告,欺騙和誤導購種者,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強種子執法監管,維護種子市場秩序,保障品種權人、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種子質量管理,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障農業、林業用種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子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聯繫方式。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種子質量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種子質量抽檢不得向種子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檢。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
第三十五條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為生產需要必須使用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種子的,農作物種子應當經用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種子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在種子標籤上註明種子的實際質量指標和使用方法。
因救災需要,必須使用未經審定或者引種備案的農作物品種的,應當經用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條 種子使用者的可得利益損失計算,雙方有契約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契約約定的,可以按照種子包裝、標籤或者使用說明上標明的,或者種子生產經營者承諾的產量標準計算;沒有標明、承諾產量標準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一)農作物種子使用者遭受的單位面積可得利益損失,可以按其所在鄉(鎮)前三年單位面積同種作物的平均產值減去實際產值計算;無統計資料的,可以按所在鄉(鎮)當年同種作物單位面積平均產值減去實際產值計算;所在鄉(鎮)無同種作物的,按照單位面積物質費用和人工費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算。
(二)林木種子使用者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可以按照購種價款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計算。
種子使用者可以要求的賠償額還包括購種價款和相關交通費、鑑定費、誤工費等。
第三十七條 種子使用者與種子生產經營者因為種子質量產生糾紛的,可以向當地農業、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在調解、處理種子質量糾紛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糾紛當事人的申請組織技術鑑定。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建立本省審定品種的提交國家農作物品種標準樣品庫的標準樣品備份庫。
本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申請者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種子標準樣品。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種業發展支持,統籌利用相關支農資金,推行良種推廣補貼制度,加強保障性苗圃建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先進適用的制種採種機械納入農機具購置補貼範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農業、林業發展需要,對發展本地優勢特色產業具有重大推廣套用價值的優良品種,採取政府購買實施許可權或者補貼品種權使用費等方式,委託具備資質的種子企業實施優質優價供種,加快優勢特色產業發展。
第四十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點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套用技術研究,以及常規作物、主要造林樹種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支持種子企業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開展商業化育種,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良品種。
第四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完善種業科研成果權益共享與轉化機制,實行以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製度,明確科研成果完成單位、科研團隊以及個人的相應權益。
鼓勵和支持採用轉讓、許可等方式轉移轉化種業科研成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以以種質資源和技術方法等要素與種業企業進行股份制合作。對科研成果轉化有突出貢獻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種子企業自主研發並轉化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種業科技創新成果,其研發和轉化活動依法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獎勵或者資助政策。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種子企業開展提升種子科研、生產和推廣能力的建設,引導種子企業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支持有條件的種子企業建立現代化的種子科研、生產基地和加工倉儲設施。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農作物種子南繁基地等種子繁育基地的建設,加大科研支持力度,強化對育種的監管,定期開展植物檢疫、質量檢測,保證種子質量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科學規劃種子生產優勢區域布局,建設相對集中、長期穩定的種子科研和生產基地,優先將種子生產基地納入高標準農田建設範圍,提升良種保障供應能力。
第四十四條 省和有條件的設區的市設立政府主導、多方資本參與的現代種業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種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儲提供金融支持。
省人民政府和種子生產基地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種子生產保險。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服務種業發展:
(一)加強種子生產和經營信息調度,及時發布種子需求預測信息;
(二)根據本行政區域農業生產發展需要,進行品種田間展示、示範、綜合性測試,適時發布展示、示範、測試結果;
(三)為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提供技術諮詢等服務;
(四)加強種子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宣傳和普及工作。
第四十六條 鼓勵種子生產經營者依法自願成立種子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建設種業信息交流、科研聯合攻關、品種聯合試驗等平台,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技術培訓、信用建設、市場行銷和諮詢等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准採集或者採伐國家、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申請者在申請品種審定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記入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引種者在備案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記入信用記錄,三年內不受理其備案。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向購種者開具銷售憑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種子的標籤沒有按照審定公告、引種備案信息標註適宜種植的生態區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草種、菸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 轉基因植物品種的選育、試驗、審定、生產經營、推廣工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審查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江蘇省種子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種子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也是農業科技進步的重要載體。江蘇是經濟大省,也是農業大省、種業大省。種業的健康發展,直接關係到農業增產、農民增收。我省歷來高度重視種業發展工作,在良種推廣補貼、南繁基地建設、種質資源保護和種業發展基金等方面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檔案。2003年12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種子條例》,為我省種業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隨著農業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別是2015年11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種子法》。新《種子法》對種質資源保護、生產經營許可、品種審定和登記管理、植物新品種保護和種業監管執法等諸多方面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同時,原農業部也出台了系列配套規章。現行《江蘇省種子條例》的很多規定與修訂後的《種子法》和配套規章不相一致,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使其與上位法統一銜接,細化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切實解決我省種業發展和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進一步推動江蘇現代種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法治基礎。
自《江蘇省種子條例(修訂)》列入今年正式立法項目以來,各相關工作全面啟動。省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高度重視,審定我委起草的修訂草案調研方案。2月27日,魏國強副主任出席修訂草案起草籌備會議,聽取有關單位和種業企業對條例修訂的意見和建議,提出做好修訂工作的意見;先後帶隊赴宿遷、連雲港、南京等地開展調研,結合主任接待代表日活動在泰州聽取基層人大代表的意見。6月27日,魏國強副主任專門就修訂草案調研修改情況聽取省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的匯報,對修改完善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我委自今年年初就提前介入,與省農業農村廳進行了多次會商和研討,開展了一系列立法調研,先後赴四川、廣東等地學習借鑑種業發展立法經驗,向13個設區市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意見和建議,並赴常州、淮安、南通等地開展專題調研。我委認為,修訂草案結合我省種業發展的實際,對種質資源保護、品種審定、登記與推廣、種子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扶持措施等方面進行的規定是適宜的,沒有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條例草案結構合理,重點較為突出,總體上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建議:
一、關於主要農作物品種跨審定適宜區域推廣的問題。
調研座談時,許多種子經營者和管理者均提到種子跨審定適宜區域推廣大量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氣候溫室效應和農業機械化縮短收種時限,農作物生產周期發生變化,使得早先劃定的生態區域不夠合理。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可以在該品種適宜的生態區域外進行試驗、試種”後面增加:“經試驗、試種可行的,可以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審定。”同時,也要對引種者的行為進行規範,將第十七條修改為“引種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到本省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的,引種者應當先試驗,根據試驗結果,確定引種品種的適宜種植推廣區域,並報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關於對常規品種選育者進行經濟補償的問題。
我省稻麥絕大部分為常規品種,只有少部分雜交水稻。由於常規品種農民都可以自繁留種,特別是種糧大戶,還可以自行提純復壯留種,品種權無法保護,這樣極大地影響了品種權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和調動常規品種選育者的積極性,建議根據實際推廣套用面積對常規品種選育者給予經濟補償或獎勵,也可以通過科研項目等形式給予支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三、關於種子經營監管的問題。
全省很多鄉鎮以下的種子銷售者年齡偏大、文化偏低,對種子特徵及栽培技術規範不甚了解,備案、登記等工作也不到位,種子糾紛難以得到有效解決。因此,條例應對種子銷售者的行為進行規範,特別是主動進行備案、登記。同時,也要強化監管者的責任,通過種業信息平台及種業從業者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等,加強對種子經營行為的監管。
四、關於扶持種業發展的問題。
為了加快培育種業市場主體,提升我省種業競爭力,推動種業高質量發展,建議在扶持措施章節中增加以下內容。一是設立種業發展專項資金。種質資源保護和良種選育、審定推廣、種子生產基地建設,基本上為非盈利性質,應當在財政上給予支持。原種子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省人民政府設定專項資金,用於扶持良種選育與推廣”,在實際工作中,省財政也設有“現代種業發展資金”,但修訂草案中沒有這一規定。目前,不少兄弟省(市、區)在種子立法時也確定設立種業發展資金,如河北省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種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設立扶持現代種業發展資金,用於種質資源保護和創新、植物新品種保護、良種選育、品種審定、生產基地建設、良種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建議參照河北省的規定加以補充。二是做大做強種子企業。引導和支持育繁推一體化的種業龍頭企業兼併其他種業企業,建立獨立的種子生產基地和加工倉儲設施,扶持種業企業上市。三是建立人才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農業科研育種人才向種業企業流動,提高種業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加快種業企業成為創新主體。
此外,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將第四十四條放在第四章較妥當。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核發單位及有效期予以明確,針對違法成本偏低的情況加大處罰力度。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種子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稱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種子是最基本的農業生產資料,也是農業科技進步和其他各種生產資料發揮作用的重要載體。種業作為農業發展的源頭,是國家基礎性、戰略性核心產業,已成為提升農業競爭力的關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下決心把民族種業搞上去,抓緊培育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優良品種,從源頭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種業的健康發展,直接關係到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對維護農民權益,推動農業提質增效,服務鄉村振興、產業興旺具有重要意義。當前,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斷深入,農業轉型升級全面推進,對種業高質量發展,發揮引領性作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1年以來,國務院先後印發《關於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1〕8號)、《關於加強林木種苗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2〕58號)、《關於印發全國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辦發〔2012〕59號)、《關於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9號)等政策改革和規劃檔案。我省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現代種業發展改革的系列部署,先後出台加快現代種業發展、深化種業體制改革等實施意見,制定種業強省建設實施方案,明確產業發展政策和體制改革路線。全面推動種業扶持各項政策措施落地,提出金融支持種業發展貫徹意見,深化種業人才發展和科研成果權益改革;推動全省科研單位與所辦種業企業實現“科企分離”,建立種業人才培養和激勵機制;大力推進企業商業化育種能力建設,出台“綠色通道”等差別化扶持政策;設立省級現代種業產業引導資金和種業投資基金,實施雜交制種政策性保險,全面構建完善種業支持政策體系,全省現代種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適應新形勢,2018年,省委省政府提出,將現代種業作為全省鄉村振興農業提質增效工程八個千億級優勢特色產業之一重點打造,江蘇現代種業進入了轉型升級發展的新階段。
2015年11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並於2016年1月正式施行。新《種子法》適應發展現代種業要求,立足提升種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對現代種業的各項管理制度進行了全面調整完善。原農業部、國家林業局也陸續完成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主要林木品種審定辦法》《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等系列配套規章的制修訂工作。《江蘇省種子條例》自2003年12月頒布實施以來,為構建開放有序的種業市場秩序,加快提升全省現代種業綜合競爭力,保障糧食安全和農產品有效供給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隨著農業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江蘇省種子條例》很多規定與修訂後的《種子法》和配套規章不相一致,也與我省現代種業發展要求不相適應。因此,有必要根據種業新形勢、新規定和新要求,對《江蘇省種子條例》進行全面修訂,細化完善符合我省發展實際的種業管理制度,使其與上位法統一銜接,切實解決我省種業發展和新法貫徹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和推動江蘇現代種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6年下半年,原省農委根據對新《種子法》頒布實施以來有關情況的多次調研,結合各地、各單位反饋和農業生產需求,開始醞釀啟動《江蘇省種子條例》的修訂工作。2016年9月,向省人大法工委申請將《江蘇省種子條例》修訂列入2017年立法計畫調研項目,並成立《江蘇省種子條例》修訂工作小組,組織開展調研座談和討論。2018年3月,《江蘇省種子條例》修訂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18-2022年五年立法規劃項目。2018年7月,省農委針對現代種業發展和種子法治實踐突出問題,組織開展全省調研,召開了條例修訂系列座談會,在廣泛徵求科研育種單位、農業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和經營主體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於2018年9月報送省政府。
省司法廳初步修改後,於2019年3月上旬開始,先後三次書面徵求了省政府有關部門及13個設區市政府的意見,收到反饋意見200餘條。省司法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等單位,認真研究吸收反饋意見建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5月7日,省司法廳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有關法律專家就修訂中關注度較高的超品種適宜種植區域推廣、網路經營種子、農民自繁自用種子管理、設立省級品種標準樣品庫等重點問題進行了論證。5月中旬,省司法廳會同省人大農委、省農業農村廳赴南通、海安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實地考察了種子生產經營、有關種業企業和種子管理現狀,召開了由當地有關政府部門、種子管理執法機構、種業企業、種植大戶代表參加的座談會,充分吸收座談會有關意見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6月6日,省司法廳組織省發改委、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召開立法協調會,對相關條款再次進行推敲和完善,形成《條例(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2019年7月8日,省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共八章五十三條。《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對照新《種子法》及其配套規章,將原《條例》與現行法規規定不一致的內容進行了調整修改。同時,結合江蘇農業產業和種業發展特點,從保障生產用種安全和促進農業林業高質量發展出發,堅持問題導向,對種業涉及的政府職責、種質資源保護、品種審定、登記與推廣、種子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扶持措施等方面進行了補充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關於總則。
《條例(修訂草案)》總則主要對立法目的與依據、適用範圍、有關管理制度、相關政府和部門管理職責、扶持保障機制等做出了規定。
1.關於政府和部門職責。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主要涉及農業和林業部門,同時也需要多部門配合,草案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對種子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了農業、林業部門的主管職責。為明確其他部門的分工協作職責,《條例(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科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相關部門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2.關於種業扶持保障。種業在農業、林業中具有基礎性和特殊性地位,種質資源保護開發、救災儲備等工作具有顯著的公益屬性。在保障管理經費方面,《條例(修訂草案)》第三條規定“種子行政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在支持種業基礎性、公益性領域方面,《條例(修訂草案)》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關措施,支持種質資源保護、良種選育和推廣、區域性繁種基地建設等工作,依照法律規定獎勵在種質資源保護、良種選育和推廣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3.關於鼓勵地方種業發展。為引導地方政府加強本行政區種業發展,提升用種保障水平,《條例(修訂草案)》第五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種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地方種子儲備制度。同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子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聯繫方式。
(二)關於種質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
種質資源是種業科技創新最重要的物質基礎,也是農產品多樣化、特色化的依託,農業特色產業的發展高度依賴特色種質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引進利用,我省收集保存的種質資源豐富,數量規模居全國前列,但種質資源保護,尤其是開發利用不足已成為制約種業科技創新的突出短板。《條例(修訂草案)》設專章規定了資源保護制度和各方職責,還特彆強調了資源的共享利用與開發。在內容修改上,重點強化種質資源信息公開共享,增加了省級主管部門建立資源信息資料庫,並定期公布可共享利用資源目錄的規定(第八條);明確種質資源的公共屬性,規定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新種質獲得單位應提交省級種質資源庫登記保存義務(第十三條)。在加強地方特色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方面,增加了市、縣地方政府應當加強地方特色種質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以及資源庫(圃)、保護區的監測保護等職責規定(第九條、十一條),明確了資源保存單位的運行管理和依法開放共享職責。
(三)關於品種審定、登記與推廣。
品種審定製度的調整是本次新《種子法》修訂的重點。審定作物種類由28種減少到5種,設立了品種審定綠色通道,建立了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將同一生態區省際間品種引種審批調整為備案制度。品種管理上的簡政放權,導致種子市場和農業生產上品種數量大幅增加,給品種推廣和監督管理帶來了新的挑戰,《條例(修訂草案)》對規範品種推廣行為,實行目錄外非主要農作物省級認定,提升品種試驗審定水平,撤銷品種審定和備案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1.關於規範品種適宜區域推廣。當前農業生產經營模式發生深刻變革,耕作制度和栽培方式的多樣化、個性化趨勢,對品種推廣套用的法定適宜區域限制規定提出了挑戰,也是各地調研反映最突出的問題。為在現有法規框架下妥善解決超適宜種植區域推廣種植問題,《條例(修訂草案)》在第十六條中規定:“經過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可以在該品種適宜的生態區域內推廣;可以在該品種適宜的生態區域外進行試驗、試種”。在強調品種應在適宜生態區域內推廣的同時,為相關主體根據試驗試種結果,就擴大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再次申請審定做出了引導性規定,也為品種管理部門依法審定預留了制度安排的前提。為理清超越適宜區域銷售和農民自願購種權利的關係,草案對購買種子在品種適宜生態區域外種植的情形,規定種子經營者應當提示跨適宜生態區域種植風險的責任。
2.關於實行省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製度。為滿足農業結構調整和地方特色農業產業發展的多樣化品種需求,切實規範非審定、非登記特色經濟作物品種的管理和推廣,《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條增加了未列入國家登記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可以申請認定的制度性安排,認定辦法由省農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關於實行品種退出制度。為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建立缺陷品種退出制度十分必要。《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八條規定了撤銷品種審定的5種情形,同時對撤銷審定後的品種管理,依據不同情形,原審定委員會可以決定自撤銷審定公告發布之日起立即,或者自撤銷審定公告發布一個生產周期後停止推廣、銷售。同時,對撤銷引種備案的情形和管理做出了規定(《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九條)。
4.關於提升品種試驗審定工作水平。我省目前品種審定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品種試驗技術體系不健全,試驗標準化、信息化程度不高,試驗能力水平亟待提高等,為提升品種審定工作基礎支撐,《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五條對承擔農作物品種試驗、抗性鑑定和品質檢測單位的條件,以及主管部門加強品種試驗條件和能力建設做出了要求。
(四)關於種子生產經營。
為進一步規範種子生產經營行為,《條例(修訂草案)》對網際網路經營種子、種子可追溯管理、農民自繁自用種子管理,以及種子廣告等四個方面進行了補充規定:
1.關於規範網際網路銷售種子管理。針對當前網際網路銷售種子快速發展,同時糾紛頻發、多發的現狀,《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六條明確了網際網路銷售種子的種子經營者以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各自的責任和義務。規定電子商務平台對平台內種子經營者進行相關信息的核驗和登記,網際網路銷售種子的經營者應依法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或依法備案,並要求對許可證和備案證明材料或者相關信息的連結標識,以及種子標籤內容和使用說明分別在網頁首頁和銷售網頁進行公示。
2.關於保證種子可追溯。銷售憑證是保護用種者權益最基本、最關鍵的要素,也是解決種子糾紛、確保種子可追溯最關鍵資料。為強化經營者和用種者守法意識,維護雙方權益,《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完善種子進銷記錄,並向購種者開具銷售憑證”。
3.關於規範農民自繁自用種子行為:針對我省常規稻麥等糧食作物品種權保護難,生產經營“白皮袋”種子違法行為監管查處難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在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條,對享有自繁自用授權品種和無需辦理許可證出售串換剩餘種子的兩類特殊豁免權的適用對象、範圍和邊界進行了嚴格界定,同時提出此種情形下出售、串換的種子可以不附標籤和使用說明,便於基層執法監管,維護品種權人合法權益。
4.關於規範種子廣告行為。在種子購銷行為中,由於信息和專業知識不對等,購種農民在選擇種子時仍習慣聽從經營者和廣告的宣傳推薦,相對處於弱勢地位。為打擊種子虛假宣傳,防範誇大種子重要性狀,切實保障購種者知情權。《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九條對發布種子廣告的內容提出了明確要求,規定:“種子廣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性狀描述等應當與審定、登記公告或者引種備案信息一致。發布虛假種子廣告,欺騙和誤導購種者,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五)關於種子監督管理。
為規範種子質量監管行為,加大種子監管力度,《條例(修訂草案)》在政府部門監管職責、種子質量檢驗、特殊情形使用種子、監管技術設施支撐、糾紛處理等方面做了完善。
1.關於政府和部門的監管職責。《條例(修訂草案)》突出強化對品種權人、種子使用者的權益保護,第三十條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加強種子執法監管,維護種子市場秩序;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加強種子質量管理,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障用種安全。
2.關於規範種子質量抽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種子質量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要求種子質量抽檢不得向種子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檢(第三十一條)。明確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經省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第三十二條)。
3.關於特殊情形使用種子規定。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有時候生產上必須使用不能達到規定質量標準或未經審定、備案的種子。《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對使用低於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農作物種子的,應當經用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種子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在種子標籤上註明種子的實際質量指標和使用方法;對因救災需要,必須使用未經審定或引種備案的農作物品種的,需經用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4.關於建立省級品種標準樣品庫。標準樣品是品種真實性檢測的對照依據,建立標準樣品庫制度是打擊種子假冒侵權的重要基礎,新《種子法》對建立國家種子標準樣品庫進行了規定。我省主要農作物以常規稻麥等為主,種子假冒侵權違法行為易發、多發,設立省級品種標準樣品庫,將有力支撐各級監管機構打擊查處種子假冒侵權違法行為,提高監管工作效率。根據我省試行標準樣品庫制度的多年實踐,結合農業農村部指導意見並參考有關省做法,《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規定,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建立本省審定的提交國家農作物品種標準樣品庫的備份庫,並要求審定品種的申請者應當提交種子標準樣品。
5.關於引導有效解決種子糾紛。種子是關係農業生產經濟效益最重要的投入品,也是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各方關注的焦點。針對近年蔬菜等經濟作物領域種子糾紛多發的實際,為引導各方依法依規妥善解決涉種糾紛,《條例(修訂草案)》補充增加了相關可得利益損失計算方法和標準(第三十五條),以及發生種子質量糾紛的技術鑑定和調解途徑(第三十六條)。
(六)關於扶持措施。
為推進新時期江蘇現代種業轉型升級,服務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條例(修訂草案)》專設“扶持措施”一章,將扶持種業發展的支持保障、基礎研究和科技創新、公共管理服務、市場主體培育和金融保險支持等政策措施予以規範化、系統化。
在政府支持保障方面,規定各級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種業基礎研究、種質資源開發利用、新品種選育和產學研合作交流(第四十條)。在強化部門管理服務職能方面,規定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應該制定良種推廣計畫,通過調度和發布信息、展示示範、培訓宣傳等措施,為供需雙方提供種子公共服務,加強區域性良種繁育基地和省級南繁基地建設(第三十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在種業金融保險扶持方面,提出地方政府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為種子生產經營和收儲提供金融支持,通過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種子生產保險(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在促進企業做大做強方面,要求地方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支持種子企業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鼓勵支持種業發揮行業協會作用,開展信用體系建設和市場推廣服務(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
(七)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修訂草案)》對《種子法》中已有明確規定的罰則不再重複,重點對違反《條例》禁止性規定事項設立了處罰規定。
《條例(修訂草案)》保留了原條例中《種子法》沒有做出具體規定的擅自轉移、藏匿查封扣押種子,不提供銷售憑證,未經批准採集或者採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種子標籤沒有標註適宜種植區域或者標註的適宜種植區域與審定公告、引種備案信息不一致等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提高了罰款金額;增加了在申請品種審定或備案過程中有欺騙、賄賂等不正當行為的罰則。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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