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鑑定辦法

為加強全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管理,加快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試驗和推廣,規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生產安全,根據《江蘇省種子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在江蘇省境內,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實行自願原則下的品種鑑定制度。在本省境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鑑定,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非主要農作物,是指國家規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油菜、大豆、馬鈴薯和江蘇省規定的西瓜、辣椒等9類主要農作物之外的農作物。

蘇農業,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第四章 鑑定試驗,第五章 鑑定與公告,第六章 附 則,

蘇農業

各市、縣(市、區)農林(農業)局:
為加強全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管理,加快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試驗和推廣,規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生產安全,根據《江蘇省種子條 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江蘇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鑑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希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江蘇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鑑定辦法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江蘇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鑑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管理,促進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試驗和推廣,規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行為,維護育種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確保農業生產安全,根據《江蘇省種子條 例》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生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江蘇省境內,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實行自願原則下的品種鑑定制度。
在本省境內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鑑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主要農作物,是指國家規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油菜、大豆、馬鈴薯和江蘇省規定的西瓜、辣椒等9類主要農作物之外的農作物。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江蘇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鑑定工作由江蘇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品審會)統一管理。
第五條 按照非主要農作物的類型,設立特糧特經、蔬菜、果茶花和桑樹等4個鑑定專業委員會,其中蔬菜鑑定專業委員會不另行設立,鑑定工作由省品審會蔬菜專業委員會負責。非主要農作物各鑑定專業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每個專業委員會由7-11名委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鑑定專業委員會委員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
第六條 每個鑑定專業委員會分作物建立由7-11名專家組成的專家庫。根據不同作物品種鑑定工作需要,每個鑑定專業委員會可從專家庫中聘請相應的專家開展品種鑑定工作。
第七條 品種鑑定工作的組織實施,特糧特經、蔬菜由江蘇省種子站負責,果茶花由江蘇省農林廳園藝處負責,桑樹由江蘇省蠶種管理所負責。以上單位為組織單位。
第八條 組織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品種鑑定申請的受理、審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起草品種鑑定試驗的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鑑定試驗考察、匯總、總結及試點技術人員培訓;
(四)負責品種鑑定結果及鑑定意見的審核工作;
(五)承擔省品審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九條 鑑定專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起草江蘇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鑑定標準;
(二)對參加鑑定試驗的品種進行田間鑑定考察;
(三)參加由省品審會組織召開的鑑定專業委員會會議,對完成鑑定試驗程式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進行鑑定,提出品種鑑定意見;
(四)對通過鑑定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不可克服缺點,提出撤消鑑定意見的建議;
(五)承擔省品審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請和受理

第十條 根據自願申請的原則,特糧特經、蔬菜品種鑑定由育種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申請者)向江蘇省種子站提出申請;果茶花品種鑑定由申請者向江蘇省農林廳園藝處提出申請;桑樹品種鑑定由申請者向江蘇省蠶種管理所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江蘇申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鑑定的,應當委託具有法人資格並在江蘇註冊的種子科研、企業、經營機構代理。
第十一條 從境外引進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管理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鑑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人工選育或發現並經過改良,品種來源清楚;
(二)主要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三)形態特徵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四)與現有品種有明顯區別;
(五)具有適當的名稱。品種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 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家品審會規定的品種命名規則。
第十三條 申請鑑定的品種,應提交《江蘇省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鑑定申請書》。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繫人、電話號碼、傳真;如屬代理申請,必須提供委託書;
(二)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
(三)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已在國家或外省審定、鑑定和登記管理的品種,名稱不得更改;
(四)品種選育報告,包含親本來源、雜交世代血緣關係、選育方法及品種(組合)特徵特性的描述;
(五)品種的特徵特性描述以及標準圖片;
(六)品種主要優缺點、適宜種植範圍、栽培技術要點及推廣中應注意的問題;
(七)育成單位意見。單位育成品種由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蓋章 ,個人育成品種由育成者和申請者簽字;
(八)轉基因品種應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有關法定證明;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條 組織單位在收到申請書1個月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者。
對於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規定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者在規定時間內提供鑑定試驗種子和交納鑑定試驗費(包括組織試驗和品質、抗性鑑定等費用)。具體費用標準由各鑑定專業委員會按收支平衡原則確定)。逾期不提供試驗種子和不交納鑑定試驗費用的,視同撤回申請;對於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覆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後仍然不符合條 件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 鑑定試驗

第十五條 受理鑑定的品種,由組織單位安排品種鑑定試驗,主要對申請鑑定品種的豐產性、抗逆性、品質、適應性和農藝性狀等進行鑑定。
第十六條 鑑定試驗由組織單位主持或委託有關單位主持。具體試驗方案和方法由各鑑定專業委員會制訂。
第十七條 鑑定試驗品種的抗逆性鑑定、品質檢測等應由組織單位選擇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測試機構進行,其結果統一納入鑑定試驗結果進行分析。

第五章 鑑定與公告

第十八條 各鑑定專業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鑑定會議,初審申請鑑定的品種。
第十九條 鑑定實行迴避制,鑑定委員(專家)所在單位或個人申請鑑定的,該鑑定委員(專家)不參加考察和鑑定會議,其名額由組織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專家庫中抽取填補。
第二十條 召開鑑定會議時,到會委員(專家)達到該鑑定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2/3以上為有效。根據品種鑑定標準,贊成票數超過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l/2以上的品種,即為通過初審。
第二十一條 通過初審鑑定的品種,由鑑定專業委員會提出鑑定意見,提交組織單位審核後,報省品審會主任委員會批准,批准同意的通過鑑定。
第二十二條 通過鑑定的品種,由省品審會統一命名、編號、頒發證書,並由省農林廳公告。
第二十三條 鑑定未通過的品種,組織單位應在15日內告知申請者。申請者有異議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向組織單位申請複議。組織單位對複議理由進行審核後,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申請者提供有關材料或進一步安排試驗,提請下一次鑑定專業委員會複議,複議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二十四條 鑑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不宜繼續使用的,由鑑定專業委員會提出停止推廣的建議,經省品審會主任委員會審核批准後,由省農林廳公告。
第二十五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鑑定標準,由相應鑑定專業委員會負責起草,經組織單位審核同意後實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通過鑑定的品種侵犯他人品種權的,由申請者負責,一經發現即取消鑑定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承擔品種鑑定試驗和申請品種鑑定的單位不得有弄虛作假行為,如有發現,將取消鑑定試驗承擔單位的承擔資格和申請品種鑑定單位的申請資格。
第二十八條 承擔品種鑑定試驗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未經申請者同意,不得將試驗種子進行擴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林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