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在2007.07.27由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7.27
  • 實施時間:2007.10.01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作物種子管理,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水平,推動種子產業化,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品種選育、引進和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作物種子工作,並可委託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有關種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種子專項資金,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種子專項資金,用於良種培育、改良、引進、示範、推廣以及種質資源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種子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貯備制度。種子貯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糧食安全應急需要和自然災害預測情況,擬定全省糧食種子貯備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教學科研機構、良種場等單位和個人開展農作物新品種、新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以及優良品種的選育和開發,並對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選育和開發的品種得到推廣套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用於良種培育的土地、房屋、設備。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徵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八條 鼓勵引進農作物優良品種,加強閩台地區間農業合作與交流。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品種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種質資源保護工作,對名、特、優、珍、稀的種質資源和天然種質資源,實施重點保護和有計畫地開發利用。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農作物種質資源的需要,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嚴格管理制度,有計畫、有步驟地合理開發利用種質資源,並分類、分級制定種質資源保護名錄,定期公布。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或者委託教學科研機構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鑑定、登記和保存等工作。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作物天然種質資源分布情況,劃定天然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天然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天然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徵用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地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依法實行審定製度。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按照自願原則進行認定。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的工作。審定委員會由教學、科研、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數應當占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三條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其審定公告規定的適宜生態區域不含本省行政區域的,應當通過本省審定後方可在本省適宜生態區域內經營、推廣。
經營、推廣通過品種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在審定公告規定的適宜生態區域內進行。
第十四條 申請引種相鄰省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單位或者個人身份的證明;
(三)相鄰省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證明;
(四)本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出具的本省同一適宜生態區域品種試驗報告。
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並予以書面答覆。經審查同意的,發布引種公告;不同意的,書面說明理由。
經營、推廣通過相鄰省品種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在引種公告規定的適宜生態區域內進行。
第十五條 本省審定通過或者經同意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嚴重退化情況時,經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鑑定,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該品種的生產、經營、推廣。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一個生產周期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該品種種子的生產、經營、推廣。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認定工作。
申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和品種試驗報告。申請時尚未提交品種區域試驗或者多年多點試驗報告的,可以由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組織安排品種試驗,有關試驗費用由申請者承擔。
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受理申請後,應當對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進行評審,經評審通過的,予以認定,頒發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證書,並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推薦在適宜生態區域內生產、經營、推廣。
第十七條 本省認定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嚴重退化情況時,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撤銷認定,並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薦該品種的生產、經營、推廣。
第三章 種子生產、經營與使用
第十八條 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生產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申請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品種,必須是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或者同意引種的品種。
第十九條 農作物種子經營依法實行許可制度。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
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書面委託代銷其包裝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不得拆包銷售。
委託代銷包裝種子經營者,不得超出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有效期限和經營範圍委託代銷。受委託代銷包裝種子經營者,必須在委託的範圍內開展代銷業務,並不得轉委託。
第二十條 種子經營者在銷售種子時,應當向購買者開具銷售憑證,提供文字說明,並提供有關諮詢服務。
種子經營者提供的文字說明應當包括品種特徵特性、主要栽培措施、適宜種植區域、使用條件等。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說明應當與品種審定公告、引種公告的相關內容一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假劣種子,不得經營無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者或者無種子經營許可證者的種子。
除教學、科研以及農民自繁自用等非商品種子生產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者、無種子經營許可證者提供主要農作物親本種子。
第二十二條 因種子質量問題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有關費用。
可得利益損失計算,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該農作物使用者所在鄉鎮前三年的平均產量減去實際產量,並比照相同品種當年產地收購價計算;無法確定前三年平均產量的,可以按照該農作物使用者所在鄉鎮當年單位面積的平均產量減去實際產量,並比照相同品種當年產地收購價計算。其中,多年生農作物的可得利益損失還應當包括投產前的成本投入。
有關費用包括購買種子支出的交通費、鑑定費、誤工費等。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對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定期公布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對資質條件不再符合發證要求的,應當依法撤銷其種子生產經營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農作物種子質量抽查不得收取費用,種子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查。抽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託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
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並通過省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計量認證和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農作物良種推廣計畫,定期公布適宜當地推廣種植的品種目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展農作物新品種試驗、示範、推廣工作,引導生產、經營和使用優質、高產、抗病的農作物新品種。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應當為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提供信息、諮詢、技術等服務,引導使用優良品種,加強種子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接受對違法生產、經營種子行為和有關種子質量的舉報和投訴,並依法予以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對違法生產、經營種子行為和有關種子質量投訴的,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將意見書面告知投訴人。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在五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事項緊急的,應當立即派員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審定公告、引種公告規定的適宜生態區域以外的區域經營、推廣主要農作物種子的;
(二)未經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引種通過相鄰省品種審定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生產、經營、推廣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一個生產周期後,繼續生產、經營、推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拆包銷售依法應當包裝銷售種子的;
(二)超出種子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有效期限和經營範圍委託代銷種子的;
(三)超越委託書規定範圍經營種子或者轉委託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種子經營者未向購買者開具銷售憑證的;
(二)種子經營者未向購買者提供文字說明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文字說明的;
(三)種子經營者提供的文字說明內容與品種審定公告、引種公告的相關內容不一致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以非種子冒充種子、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以及生產、經營的種子屬於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或者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經營無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者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的;
(二)經營無種子經營許可證者的種子的;
(三)向無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者、無種子經營許可證者提供主要農作物親本種子的。
第三十四條 從事品種試驗、審定和認定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機關、種子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條件的種子生產者、經營者核發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
(二)對具備條件的種子生產者、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核發或者變更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
(三)指定或者強迫種子使用者違反自己的意願購買、使用種子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及其他不履行法定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主要農作物為國家確定的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以及本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甘薯、茶樹。
第三十八條 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選育、引進及其種子生產、經營、使用、管理等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第一重要的是發展生產,而發展生產的關鍵是著力抓好農業產品產量、農產品質量、農產品轉化增殖量,即“三量”。其中,農產品質量是農產品的生命,優質才能高效。種子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農作物種子的餘缺、優劣不僅直接影響農產品的產量的質量,也關係到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和人體健康及生態環境的安全。雖然2000年7月8日國家頒布實施的《種子法》,對促進我省種子事業和農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於國家《種子法》的一些規定比較原則,在實際中難以操作,且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進,我省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使用及其管理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一是種子貯備制度未能得到建立健全,許多市、縣未把種子貯備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未進行種子貯備,遇到災害時只能依賴國家和省級貯備或臨時組織資金緊急調種,嚴重影響了救災工作,難以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二是隨著非主要農作物面積迅速擴大,品種推廣不斷加快,在生產中出現了一些低劣品質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進入市場,影響農業生產安全;三是經審定或同意引種後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受時間影響,其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可能會出現弱點或嚴重退化,如果農民種植了這類品種,將會導致減產、減收,甚至顆粒無收,給農民造成嚴重損失,也不利於農業生產;四是國家《種子法》的一些規定過於原則,如:從相鄰省引種的管理、農民自繁自用剩餘常規種子出售和串換的管理、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等,在實際中難以操作,導致擾亂種子市場的現象時有發生,損害了種子使用者權益,也不利於種子糾紛的處理。因此,為了加強我省農作物種子管理,維護品種選育者和種子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亟需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關於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糧食種子貯備問題
我省是倒春寒、乾旱、洪澇、颱風等自然災害常發區。雖然國家《種子法》第七條規定國家建立種子貯備制度,但是由於規定過於原則,在實際中難於操作。為了確保糧食安全,省政府在《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的實施意見》(閩政〔2001〕30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糧食安全預警應急方案(試行)的通知》(閩政〔2003〕11號)規定建立種子分級貯備制度,要求各級政府要將貯備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但是,從目前各地實際情況來看,許多市、縣沒有把種子貯備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沒有建立健全種子貯備制度,遇到災害時只能依賴國家和省級貯備或臨時組織資金緊急調種,嚴重影響了救災工作,難以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因此,為了保障抗災救災生產用種需要,也為了適應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在《條例(草案)》第六條中對種子貯備制度作進一步細化:一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貯備制度,並將種子貯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二是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糧食安全應急需要和自然災害發生規律,擬定全省糧食種子貯備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三是全省糧食種子貯備方案應當明確全省糧食種子貯備總量和市、縣(區)糧食種子貯備數量。
(二)關於從相鄰省引種的管理問題
國家《種子法》第十六條原則規定從相鄰省引種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必須經本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具體如何操作,國家未作出規定。因此,為了便於實際操作,借鑑江西等兄弟省做法,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中對引種相鄰省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查作出細化規定:一是明確申請引種通過相鄰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二是明確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20日內作出審查意見,同意引種的,發布引種公告;不同意的,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三)關於審定或同意引種後的品種出現弱點或嚴重退化情況時如何處理的問題
經審定或同意引種後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受時間影響,其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和品質等可能會出現弱點或嚴重退化,如果農民種植了這類品種,將會導致減產、減收,甚至顆粒無收,不僅給農民造成嚴重損失,也不利於農業生產。而國家《種子法》對此並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為了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業生產,借鑑江西、江蘇、廣東等兄弟省的立法經驗,在《條例(草案)》第十四條建立審定、引種品種的退出機制,明確規定:本省審定通過或者經同意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弱點或者嚴重退化情況時,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該品種的生產、經營、推廣。同時,為了避免給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更大的損失,還規定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該品種的生產、經營、推廣一個生產周期後,才禁止生產、經營、推廣,即給種子生產、經營者一個生產周期的過渡期限。
(四)關於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問題
在我省的農業生產中,非主要農作物如蔬菜、瓜果類等已成為種植結構調整、農產品出口創匯和農民增收的重點作物,隨著其種植面積迅速擴大,品種推廣不斷加快,在生產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有許多不成熟的蔬菜、瓜果等經濟作物品種推向市場,造成產量下降、品質低劣、產品賣難的後果,直接影響了種植結構調整和農民收入;二是有些種子企業為了追求利益,將同一品種冠以多種品種名稱,以“新品種”為推銷手段,欺騙廣大農民,直接損害了農民利益;三是農民投訴種子質量事故時,由於沒有相應的品種標準,管理部門和仲裁機構難予認定質量事故的事實和程度。因此,為了促進我省農業結構調整,確保我省農業生產安全,保護廣大農民的利益,有必要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認定製度。但是,由於目前國家《種子法》僅要求對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審定,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沒有要求強制審定。為此,在《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按照自願原則申請認定,並對非主要農作物認定程式和標準進行規範。同時,為了引導農民推廣種植經過認定的優良品種,還明確經評審認定的品種,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並推薦使用;對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者嚴重退化的應當撤銷認定,取消推薦。
(五)關於農民出售、串換自繁自用剩餘常規種子的管理問題
根據國家《種子法》的規定,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並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而在我省實踐中,一些不法種販為牟取暴利以“自繁、自用剩餘”為由,大量販售無證非法生產的種子和其它非法種子,損害種子使用者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農民個人出售自繁、自用常規種子發生質量事故時,往往因為無法提供書面憑證或無法確認出售者,造成質量事故難以處理。因此,為了維護農民合法利益,解決種子質量事故,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對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餘種子的出售、串換進行規範:一是明確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常規種子有剩餘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二是明確出售時應持本人有效證件,並開具出售憑證;三是未經品種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種子不得出售、串換。
《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6年9月26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委員們審議認為,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推進,有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制定《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同時,委員們對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工委匯總了委員們的審議意見,並與農經委、省農業廳的同志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又將修改後的草案寄送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2007年4月29日,分別召開了有部分常委會委員、法制委委員和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5月1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對法工委修改形成的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會後,法工委根據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提交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的《福建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立法目的(第一條)
根據委員的意見,建議草案第一條立法目的增加“提高種子質量水平”。
二、關於財產保護(第七條)
有的委員提出,有些地方侵占從事良種培育的土地、房屋、設備的現象還比較嚴重,條例必須對此予以規範。為此,建議草案第七條增加“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從事良種培育的土地、房屋、設備。確因公共利益需要徵收徵用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第二款。
三、關於農業合作與交流(第八條)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八條應當增加對引進的農作物新品種進行開發利用的內容。為此,建議增加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作物優良品種的開發利用,不斷最佳化農作物品種、品質結構,提高農產品的質量”,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
四、關於良種選育(第九條) 
根據委員意見,在草案第二章中增加一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從事良種選育和開發。選育和開發的品種得到推廣套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五、關於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第十三條)
有的委員提出,是否有必要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製度。據了解,我省非主要農作物的生產豐富多樣,從某種意義上講,其重要性超過了主要農作物,因此做好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認定工作,將有利於我省種植結構調整,增加農民收入。隨著種植面積的迅速擴大,品種推廣的加快,一些不成熟的品種出現在市場,加上部分種子企業的虛假宣傳,致使農民利益受到損害,而農民在投訴種子質量事故時,由於沒有相應的品種標準,管理部門和仲裁機構難以認定質量事故的事實和受損程度。因此,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進行認定是必要的。
同時,根據委員意見,對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的主體、工作職責、人員構成和每屆任期作適當歸類。建議將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主要農作物品種依法實行審定製度”,“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按照自願原則進行認定。鼓勵和支持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認定工作”,“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委員會,分別負責省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和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認定工作”,“審定委員會和認定委員會由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數應占委員比例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六、關於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
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對從事品種試驗、審定和認定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為此,建議增加一條“從事品種試驗、審定和認定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
七、關於主要農作物的界定(第三十七條)
農經委在初審報告中根據種子法的有關規定以及我省的實際情況對本條例所稱的主要農作物進行了界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考慮到長期以來茶樹在生產、技術、指導、統計等方面均歸口農業部門管理,因而將其在地方性法規中加以明確,有利於我省有重點地提高此類農作物的種子質量水平。因此,建議採納農經委的修改意見。 
此外,還對條序和文字做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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