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是2013年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省級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3年7月15日
  • 檔案等級:省級檔案
  • 發布機構: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意見全文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在全國率先發布實施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地方性法規,並採取相關配套措施,對公民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之外,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的見義勇為行為依法予以保護,初步形成了各級政府負總責、相關部門和組織積極配合、社會各界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極大地調動了人民民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然而,由於種種原因,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工作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見義勇為人員在生活、醫療、住房、就業等方面存在實際困難。為切實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有效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實際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39號)和《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規範見義勇為行為認定和獎勵申報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辦理。正常情況下,見義勇為人員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應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後的一年內提出申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和見義勇為基金會對已認定的見義勇為行為,應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辦理獎勵的申報工作,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表現和貢獻,及時予以獎勵;對事跡突出的,可批准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受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級以上部門獎勵的見義勇為人員,可持相關證明申請相應的權益保護事項。
二、保障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對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按有關規定納入低保範圍,做到應保盡保;符合條件的還應實行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見義勇為人員受表彰所得的獎金(慰問金、獎品)和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對致孤人員,符合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條件的,優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符合農村五保供養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並按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
三、提高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保障水平
對經公安機關確認的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各地醫療機構要開通綠色通道,按照“先救治、後收費”的原則,積極採取救治措施;對急危重症的,要優先救治。因緊急救治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協調落實。有加害人或責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無加害人或責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責任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的,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解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因負傷造成長期醫療費用個人負擔較重的人員,通過適當的醫療費用減免、城鄉醫療救助、見義勇為專項基金補助等方式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致孤兒童的醫療保障,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符合條件的優先給予救助,參保(合)所需個人繳費,按規定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四、扶持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見義勇為人員就業納入政府公共就業服務範圍。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只要其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優先納入就業援助,予以重點支持,幫助其就業、再就業。各級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見義勇為人員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質監等有關部門應優先依法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法給予減免。
五、實施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的優待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對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受教育給予優待。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入公辦幼稚園或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義務教育階段,要將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適齡子女按照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對見義勇為人員以及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中考給予一定優待,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研究制定具體辦法。對見義勇為死亡被追認為革命烈士的人員,其子女參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時在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加10分投檔;對在我省受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部門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參加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進入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和本科、高職高專院校學習,因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承擔相關費用的,教育部門及院校應根據有關規定優先給予減免和資助。
六、解決見義勇為人員家庭住房困難
各級政府要積極解決中低收入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的住房困難。對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符合發放租賃補貼或購房補助條件的,優先給予辦理;符合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安置條件的,優先給予安置。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給予優先安排。
七、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撫恤補助政策
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因公犧牲情形的,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本人40個月工資的遺屬特別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遺屬特別補助金由戶籍所在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不屬於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40個月的工資標準發放一次性補助金,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落實待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會同見義勇為基金會負責發放,所需資金通過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統籌解決;尚未建立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安排,民政部門發放。
對見義勇為致殘人員,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落實相應待遇。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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