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核定實施辦法》是一部廣東省汕頭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2年08月1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核定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1914
- 發布日期:1992-08-14
- 生效日期:1992-08-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8-14
【生效日期】1992-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電子計算機及系統;
(二)微電子、基礎元件及新型電子設備;
(三)信息技術與產品;
(四)航天航空產品;
(五)雷射技術與產品;
(六)科學儀器與設備;
(七)機械電子一體化產品、設備與系統;
(八)新型電力機械、電氣設備及特殊環境產品;
(九)新材料;
(十)新能源、高效節能產品;
(十一)核套用技術及產品;
(十二)新型化學品;
(十三)生物技術及產品;
(十四)輕紡高技術產品;
(十五)其它可靠性高,能產生高效益,使特區產品大批進入國際市場的先進技術及其產品。
本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目錄,參照《廣東省高新技術產品分類及編碼目錄》的規定執行。
(一)達到國際八十年代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或國內先進水平;
(二)符合國際標準或技術先進國家標準,若無國際標準,則應根據具體情況達到國家標準或經同行認可的企業標準;
(三)企業研究開發和生產的高新技術產品,須通過市級以上(含市級)科技部門或主管部門主持的鑑定或定型。
開發型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研究、開發方面投入較多的人力、物力、財力,主要依靠企業本身的研究開發成果,或者套用企業外的科技成果進行後續技術開發與產品開發來形成生產能力。
生產型高新技術企業,是指主要依靠引進國內外先進的技術設備、生產線來形成高新技術產品的規模生產能力,並有所創新。
(一)從事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並達到第六條規定標準的要求。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的負責人是科技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四)企業應有六萬元以上的資金,並在開發區內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五)有一套相適應的企業管理制度。
(一)項目立項。申請人必須向開發區管理辦公室提交如下資料,一式肆份(可行性報告壹拾貳份):
1.申請書(合資合作企業須同時提交各方簽訂的協定書);
2.項目送審表;
3.可行性報告(包括提供有關技術契約、技術成果或產品鑑定書、產品技術標準、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等);
4.法人證書(如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或法定代表人授權證明書。
開發區管理辦公室在收到上述符合要求的內容資料後對項目準否入區予以批覆。
(二)企業審核。項目批准後,申請人必須向開發區管理辦公室提交如下資料,一式肆份:
1.新設立企業的章程(合營企業須提交合營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合營企業契約和章程);
2.資本信用證明書;
3.董事會成員及總經理、副總經理人選名單(“三資”內聯企業提交);
4.主管部門意見(中方單位提交);
5.企業地址及環保部門審批意見;
6.企業名稱登記核准通知書(“三資”企業提交)。
開發區管理辦公室在收到上述符合要求的內容資料後,對準否入區辦企業予以批覆。經批准同意成立的區內企業,憑開發區管理辦公室批准檔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和領取營業執照,併到稅務、銀行、海關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一)開發型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從事形容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生產型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職工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技術性收入是指進行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技術周期長的可延長至七年。
(三)每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開發型企業應占企業總銷售額的百分之三以上,生產型企業應占企業總銷售額的百分之一點五以上。
(四)生產型企業年總產值應達到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全員勞動生產率達到人民幣十五萬元以上。
核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市科委轉報省科委批准認定,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