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加快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關於加快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實施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行政法規
  • 發布日期:1991-10-24
  • 生效日期:1991-10-24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
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實施辦法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為加快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稱產業區)的建設,推動高技術、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批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產業區是在廣州市人民政府(下稱市政府)領導下,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區劃的科技區。產業區的總體規劃按點、線、面進行布局:
點――工業園區。為高新技術企業(下稱產業區企業)的建設提供較集中的用地和其他基礎設施。
線――科技街。這是產業區的常設技術市場,為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產業區企業提供創業服務和學術、技術、產品交流及其他綜合服務。
面――以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密集的本市天河區五山地段為中心,兼顧新港科研密集區。
第三條產業區主要在電子信息、新材料、機電一體化、生物技術、新能源和高效節能、精細化工等領域,規劃高新技術產業的建立和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具體範圍,按國家科委制定的目錄另行規定。
第四條創辦產業區的目的是:發揮本地區的科技優勢,充分利用現有的場地、廠房、設施,以及新開發的工業園區等條件,積極創造良好的科技環境,促進科學技術和生產直接結合,促進高新技術研究成果商品化,形成一批有一定規模的產業區企業,推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加快廣州地區產業結構合理化和現代化的步伐。
第五條產業區的建設堅持改革開放,遵循“項目起步、滾動發展、積極引進、加速開發”的原則。既要發揮大中型企業、軍工企業的作用,又要積極扶持和發展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廣大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探索具有廣州特色的發展模式,使之成為我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基地和向傳統產業擴散高新技術的輻射源,成為對外開放的“視窗”和深化改革的試驗區。
第六條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是產業區的決策機構,對市政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市、區各管理部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產業區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並落實產業區許可權範圍內的優惠政策。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產業區內的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三)按照國家科委有關制定產業區規劃和計畫的規定要求,對產業區的建設和發展等重大問題作出具體決策,並付諸實施。
(四)參照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審批許可權,凡是市政府管理許可權內的,對產業區項目審批許可權,只要與國家政策、法律不相牴觸的,委託管委會行使,其中超出天河區許可權的要報市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備案。
(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管委會下設辦公室,作為管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產業區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產業區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重點是火炬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調查研究產業區內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情況及問題,對產業區的建設和發展提出決策或政策建議。
(三)指導和管理產業區企業以及從事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機構的業務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在產業區內的高新技術投資項目和高新技術產品的申報;並在市科委的指導監督下,具體辦理產業區企業的審批認定事宜。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草擬產業區的行政規章。
(五)歸口管理產業區外經貿工作,積極引進外資,引進技術和人才,拓展國際市場。
(六)負責辦理產業區企業引進項目帶頭人和技術骨幹的有關事宜。按照職稱評審的規定,辦理產業區內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私營企業和無主管部門的集體企業科技人員的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七)管理和審批產業區各項資金的使用,安排市政府和上級部門的撥款。
(八)溝通產業區管委會與市各管理部門的聯繫,做好產業區管委會同市各管理部門的銜接工作。
(九)行使管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產業區設立諮詢委員會,由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及實際工作者組成。諮詢委員會為產業區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重大投資方向和重大項目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下稱市科委)是市政政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具體指導產業區高新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工作;廣州市計畫委員會(下稱市計委),對經過審定的產業區的高新科技項目,優先納入市計畫,予以支持。
第十條產業區的稅務、公安、環境保護等管理工作,屬於市的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可委託所在地區對口部門具體負責;工商、金融、海關等部門,經其主管部門批准,並經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同意,可在產業區派駐機構。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產業區企業享受國家和省、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市內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業以及科技人員創辦產業區企業。
第十三條產業區內屬於為產業區企業提供試驗、試製、研究輔助配套服務的經濟實體,經批准可比照享受產業區企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產業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原則上實行誰開辦、誰投資、誰管理、誰收益的辦法。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對產業區企業實行巨觀指導和管理,並應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產業區的項目審批許可權,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建設、生產、經營和外匯收支不需國家和市綜合平衡或區內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不含樓、堂、館、所建設)總額在一千萬元以下的基本建設項目和二千萬元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集體所有制單位總投資額在二千萬元以下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利用外資項目(包括合資合、作、獨資經營項目)總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其項目建議書和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管委會審批,報市計委(技改項目同時報市經委,利用外資項目同時報市外經貿委)備案。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委託管委會代發。
第十六條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市政府制定的產業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編制產業區建設總體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對產業區企業生產、經營性基本建設項目,按照統一規劃安排建設,優先納入市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第十七條市計委對產業區實行計畫單列(農轉非計畫除外)。
第十八條產業區開發建設資金應採取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籌措。
(一)管委會辦公室工作人員經費,市財政負責頭三年的費用,其中一九九一年撥款二十萬元,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各撥款三十萬元;管委會辦公室的開辦費,一九九一年由市科委和產業區所在地區的區政府各撥款三十萬元,以支持產業區的創辦。
(二)市財政局在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二年按每年不少於一萬元的借款提供給市科技投資公司,專項貸給開發區內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由管委會辦公室作出項目計畫並對項目進行論證及審定,然後由企業向市科技投資公司具體辦理貸款手續,該貸款回收後可再貸給高新技術產業項目,滾動使用。
(三)市政府從一九九一年起三年內籌集三千五百萬元人民幣,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補償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重點扶持產業區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及產品開發的科技投資或科技貸款的風險補償。
(四)產業區企業所繳交的稅款不計入區財政收入基數。並以一九九0年產業區企業所繳稅款為基數,新增部分五年內全部返還產業區,作為發展資金。
(五)產業區創辦前三年(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市科委每年投入不少於三百萬元作項目經費;產業區所在地的區政府每年從區財政收入中籌集三百萬元以上的資金,作為產業區上項目的投資。
(六)產業區科技開發建設和發展的工業用地,經報市政府批准,可免收市政建設配套費和免徵城市建設維護稅。
(七)經市政府批准的產業區科技街第二期工程、工業園和管委會辦公室申請徵用的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用地,由管委會辦公室統一開發和有償出讓的收入,除按規定上繳國家部分外,其餘所得部分屬產業區維護、管理和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管委會統籌管理和使用。其中:
1.土地使用費。按產業區範圍比照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切塊管理辦法,全部用於產業區內的市政基礎建設。
2.土地有償出讓收入。除按國家規定上繳外,其餘部份在沒有作出新規定之前,先返還用於產業區內的市政建設和土地開發利用。
3.房地產開發企業所繳稅款,除營業稅按規定上繳外,在“八五”和“九五”期間,其留市部分可分別將50%和25%返還產業區管委會統籌管理和使用。
(八)廣州科技投資公司重點支持產業區的高新技術產業和產業區企業的發展。
(九)銀行等金融機構要積極組織資金,並積極支持組建天河區科技信貸合作信用社,以拓展資金支持產業區的建設。逐年增加低息數額用於高新技術開發;對外向型的產業區企業,應優先提供外匯貸款。
第十九條凡經認定的產業區企業與進入科技街和工業園區的非高新技術企業,按規定收取服務管理費。該項收費主要用於為產業區企業服務。
第二十條為加強科技街和工業園區的管理,凡進入科技街和工業園區的企業必須經管委會審核批准,並由派駐產業區的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為加快產業區的建設,組建廣州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該中心面向全市,重點為產業區高新技術產業服務。市內各區有條件的應儘快組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專業服務機構,為區內技術產業的發展和老企業的改造提供服務。
上述中心和專業服務機構在規劃、業務上接受管委會辦公室指導。
第二十二條鼓勵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企業中的科技人員在產業區內興辦、領辦、承包各種形式的產業區企業或離職到產業區企業任職。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並優先辦理,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辦法由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如與本實施辦法相牴觸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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