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批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有關政策規定,推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產業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稱產業區企業),按照本辦法認定。
第三條 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廣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產業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辦法》和本辦法的實施。
(二)審核經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辦公室審查同意的產業區企業,並下達批准檔案,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指導管委會辦公室定期對已認定的產業區企業進行檢查和考核,對不合格的企業,撤銷其產業區企業資格。
第四條 管委會辦公室在市政府的領導下和市科委指導監督下,具體負責產業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產業區內新辦和待認定產業區企業的申請。
(二)審查核定申請企業報送的各種資料。
(三)具體辦理產業區企業的審批認定事宜,並報市科委核准。
(四)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定期進行考核,並把考核情況報送市科委備案。
第五條 根據國家規定,劃定高新技術範圍如下: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上述高新技術範圍將按照國家科委根據國內外高新技術的不斷發展而提出的新領域,進行補充和修訂。
第六條 高新技術產品是指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技術領域,並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
(一)凡列入國家、省、市級“火炬計畫”,“新產品開發計畫”,“科技成果推廣計畫”和“產業區高新技術產品開發計畫”項目的產品。
(二)經確認達到國內、省內先進水平或填補國內、省內空白的產品。
(三)經市級以上有關部門組織鑑定的高新技術產品。
(四)獲得市以上科技成果獎等獎勵的產品。
第七條 列為高新技術產品的期限一般為五年以內、技術周期較長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批准可延長至七年。
第八條 產業區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產業區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五、六條規定範圍內一種或多種高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除外。
(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企業的負責人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和科技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如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五)有十萬元以上資金,並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六)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每年總收入的3%以上。
(七)產業區企業的總收入,一般由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一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產業區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技術性收入是指由產業區企業進行的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的收入)。
(八)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和嚴格的技術、財務管理制度。
(九)企業的經營期在十年以上。
(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九條 產業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程式是:企業自願向管委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管委會辦公室按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報市科委批准下達檔案。在審核過程中,如認為必要,可由管委會辦公室組織熟悉本門類技術的專家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第十條 專家評議小組成員一般由七至十三名高、中級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財會人員組成,其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於三名,並有一名以上市級同行業的局級主管部門的代表參加。
專家評議小組進行評議前十天,應將本辦法和企業申報資料送專家小組成員審閱。
第十一條 專家小組的任務是:
(一)審查和核實企業所報送的資料。
(二)審核企業報送的有關產品的技術水平等證明檔案的可靠性。
(三)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評議。
(四)提出評議意見。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必須報送如下資料:
(一)產業區企業申請書(一式十份)。
(二)產業區企業申報表(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表、經濟效益表、人員狀況表、研究開發經費表、產業區企業產品情況表一式十份)。
(三)企業概況報告。
(四)其它證明檔案,包括每個高新技術產品的科技成果或產品鑑定證書等有關資料。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產業區企業申請書、產業區企業申報表等由管委會辦公室統一印製。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產業區企業,由市科委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並作為執行有關政策的依據。
第十四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條件,要求在產業區內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管委會辦公室提出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的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企業章程。
(三)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擬任企業法人及其成員的證明材料。
(五)有關場地設施證明和資金信用證明或驗資證明材料。
(六)創辦企業的可行性報告。
第十五條 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管委會辦公室批准立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立項批文核發營業執照。管委會辦公室憑工商執照發給“新辦產業區企業證書”。
第十六條 持有“新辦產業區企業證書”的企業,享受產業區企業的同等優惠政策,其中免稅辦法按規定由企業申請,經管委會辦公室同意,稅務部門批准。
新辦的產業區企業,必須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創造條件達到標準。企業投產、經營兩年後經管委會辦公室全面考核,符合條件的,報送市科委核准。換髮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繼續享受優惠政策。不符合條件的,不再享受優惠政策。但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
第十七條 管委會辦公室應定期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考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被取消資格的企業,經過努力,達到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仍可重新申請認定。
第十八條 產業區內按國家規定全部核減行政事業費並實行經濟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經管委會辦公室核定,可轉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九條 經批准新建的或經認定的產業區企業,必須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和七月二十日前向管委會辦公室書面匯報企業發展情況和填報有關統計表。
第二十條 產業區企業如變更經營範圍、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提前一個月報管委會辦公室重新核定,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產業區企業申請認定和接受考核,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如在申報認定和接受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管委會辦公室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直至撤銷產業區企業證書。屬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管理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產業區外的企業,如符合本辦法有關產業區企業條件的,可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科委批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