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黃花崗部分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

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黃花崗部分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

正各區、縣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黃花崗部分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反映。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62號
【發布日期】1992-06-24
【生效日期】1992-06-2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黃花崗
部分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
(穗府(1992)62號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為加快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黃花崗地區的發展,保證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該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的統一領導,並儘可能地發揮所在地政府的積極性,現就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黃花崗部分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管理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根據國家科委〔91〕國科發火字918號檔案的規定,黃花崗地區是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稱產業區)的組成部分,其高新技術產業的開發、建設和管理,統一按廣州市人民政府〔1991〕第2、3、4號令的規定執行。該區域邊界走向為“永福路――廣九鐵路――地震局――區莊――環市東路――雲鶴路――先烈路――永福路”。
二、由東山區人民政府牽頭組建該區域高新技術開發總公司。該總公司在業務上接受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的統一領導,具體推動該區域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三、該區域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的立項由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委託該總公司受理,報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核准批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也委託該總公司受理,再由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會同該總公司和市科委有關部門共同審定。
四、該區域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以及進入黃花崗科技街的非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研究、試驗、試製輔助配套服務的企業(下稱產業區企業)的工商、稅務管理,由東山區人民政府指定專門的工商、稅務部門管理。
五、該區域的產業區企業所繳各項稅款,以一九九一年為基數,新增部分五年內按規定應全部返還產業區的,由東山區人民政府指定部門具體掌握,用作建立該地區的高新技術產業專項發展基金。該基金由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監督,專項用於納入產業區計畫的高新技術開發和建設項目。
六、根據市政府令〔1991〕第2號第十九條的規定,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委託總公司向該區域產業區企業收取服務費。收取的服務費自留50%,50%上繳產業區管委會辦公室。
七、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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