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本規定為加快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推動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提高汕頭經濟特區外向型經濟的水平而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
  • 外文名:Shantou Municipal Government
【發布單位】8191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8-14
【生效日期】1992-08-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1992年8月1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加快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建設,發展高新技術及其產業,推動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和國際化,提高汕頭經濟特區外向型經濟的水平,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開發區位於汕頭經濟特區範圍內,分東、西兩片,規劃總面積三平方公里。
第三條開發區是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形容、開發、中試、生產和經營的綜合性基地。開發區應利用各項優惠政策,吸引國內外高新技術、資金和人才,興辦高新技術企業,不斷研究、開發高新技術和產品,使高新技術企業充滿生機和活力。
第四條開發區重點發展的領域是;電子信息技術、光機電一體化、新型材料、精細化工、新能源和高效節能技術、生物工程技術以及其他能帶動本市傳統產業更新換代和創匯節匯的高新技術。
第五條開發區的建設採取“一次規劃,分期實施;項目起步,突出重點;外引內聯,加快發展”的方針,逐步建立符合商品經濟運行規律,有利於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適合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的管理體制,把開發區辦成綜合改革的試驗區。
第六條開發區採取“內-汕-外”相結合為主的模式,利用內地的科技成果、人才和資金,引進國外(境外)資金和技術,充分發揮經濟特區和開發區的優勢,合作、合資或獨資興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七條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定按《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核定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政策外,還可享受《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廣東省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實施辦法》、《汕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優惠辦法》規定的待遇。
第九條開發區內的企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開發區的有關規定。同時,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開發區的土地管理由開發區管理辦公室根據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開發區領導小組受市政府委託,負責開發區的統一領導和全面規劃建設工作。
第十二條開發區管理辦公室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和開發區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全面負責開發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是高新技術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對開發區實行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開發區有關重大經濟技術決策由市科技諮詢委員會進行論證,高新技術項目由開發區管理辦公室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本著高效、負責的原則,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指導、協助、支持開發區相對獨立地處理有關事宜。
第十六條開發區所在地的區政府應積極參與開發區的建設,協同市有關職能部門搞好開發區的市政建設、文教衛生、治安、商業網點等社會化服務,為開發區的建設與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十七條國家、省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實行新的規定時,按該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開發區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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