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規定》在2008.07.28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8年0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8年09月01日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規定》在2008.07.28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汕頭市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規定》在2008.07.28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總論《汕頭市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7月1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
《汕頭市城市道路臨時占道停車管理暫行辦法》是汕頭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2年10月16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2年11月8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66號公布)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
《汕頭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是汕頭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2008年12月1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9年1月3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十四條對不文明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廣東省地方性法規和《汕頭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城市綠化條例》《汕頭經濟特區公園廣場條例》《汕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汕頭經濟特區消防條例...
路邊停車泊位,是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利用城市道路,包括機動車車道、非機動車車道、人行道等可容停車空間,為機動車停放所設定的停車位置。所謂機動車路邊停車,是指機動車輛在城市道路上,使用路邊停車泊位停放車輛的行為。起因 我國市場...
《城市道路路內泊位管理員服務規範》(DB34/T 3758-2020)是2020年12月27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徽省地方標準,歸口於安徽省物業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城市道路路內泊位管理員服務規範》(DB34/T 3758-2020)規定了城市道路路內...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不包括專門用於公車、客運車、貨車等...
2023年8月22日,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發布信息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和經開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湘潭市城區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臨時停車場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八項規定的條件,且不得占用綠地、消防通道、人行道、無障礙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的使用,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影響城市景觀。第十五條 開放式住宅...
(二)負責區人民政府全額投資的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三)負責經營性停車場的備案工作;(四)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管理的相關工作;(五)依法實施有關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有管理者管理,供機動車停放的各種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機車停車場、運輸站場內的停車場、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除外。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城市道路以外,...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規範停車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昆明市道路管理條例》、《昆明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
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業主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和私人機動車輛停放的場所。本辦法所稱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人行道上和廣場、公共區域依法設定的供公眾臨時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
第二條 我市城市規劃區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各種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主要包括配建停車場、單體停車場、機械式停車設備和道路停車泊位。公共運輸...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民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定的機動車臨時停放場地。本條例所稱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
第十一條 路內停車泊位管理者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對路內停車泊位的設定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具體情況,...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停車場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使用的行政管理,並參與...
具體辦法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設定、維護、調整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確定允許停放的時段。其他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道路設定臨時停車泊位。設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符合城區道路...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路內停車泊位。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堅持統一規劃、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方便民眾的原則,逐步緩解停車場供需矛盾,改善城市...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
第五條 機動車停放在占用道路等城市公共資源設定的停車泊位,機動車駕駛人應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機動車駕駛人可與停車場管理者、經營者另行約定或簽訂機動車保管契約或停車場泊位租用契約。停車場管理者、經營者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機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供社會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場所,包括根據規劃獨立建設、建築物配套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