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通告
- 頒布時間:2004-01-06
- 生效時間:2004-01-06
- 發布文號:(汕府〔2004〕4號)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所屬類別:地方政策
一、凡線上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1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為線路保護區(具體範圍以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界樁標誌為準)。
二、線上路保護區範圍內,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任意移動或破壞界樁及標誌;
(二)新建、改建、擴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
(四)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三、線上路工程建設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或手段從事下列活動:
(一)阻撓新建線路桿塔、架設導線的施工;
(二)要求包攬與線路建設工程有關的施工、運輸、裝卸等業務;
(三)侵占、挪用線路建設工程的材料、設備;
(四)對施工單位敲詐勒索。
四、新建線路桿塔、架設導線涉及青苗等的補償,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凡線上路保護區範圍內違反規劃建設建築物、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五、線路建設工程所在的區、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各居(村)委會要負起責任,主動配合建設單位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堅決制止干擾、阻撓、破壞工程建設的行為。
六、凡違反本通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干擾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
(二)造謠惑眾,無理取鬧,煽動鬧事的;
(三)偷竊、破壞、搶奪工程建設財務和設施的;
(四)拒絕、阻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