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液化石油氣鋼瓶管理的通告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液化石油氣鋼瓶管理的通告為規範本市液化石油氣鋼瓶的使用管理。

通告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氣瓶)管理實行以氣瓶充裝單位為氣瓶安全主體的氣瓶安全監管制度。
二、凡在本市範圍內使用的以下氣瓶,應送有資質的氣瓶檢測部門檢驗,經檢驗合格並塗敷充裝單位標誌、氣瓶編號和打充裝單位標誌鋼印後,方可繼續使用:
(一)出廠時間已滿四年而未經檢驗的;
(二)超過檢驗標誌牌上標明的下次檢驗時間的;
(三)無銘牌或檢驗標誌牌的;
(四)無法確定出廠時間的;
(五)外表嚴重鏽蝕、變形、損傷以及存在其他異常情況而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三、氣瓶充裝單位應擁有氣瓶產權並向用戶提供包裝氣瓶,由氣瓶用戶租賃使用。氣瓶的建檔登記和安全、送檢、維護由充裝單位全面負責。
凡在本通告發布之前已投入使用的非氣瓶充裝單位所有的氣瓶,其產權人可根據自願的原則,通過協商將氣瓶產權轉移給氣瓶充裝單位,或者將氣瓶交由氣瓶充裝單位託管。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行要求氣瓶產權人將氣瓶無償交由氣瓶充裝單位。
四、氣瓶充裝單位只能充裝自有產權(含託管)的、合格的氣瓶,不得充裝技術檔案不在本充裝單位的氣瓶,不得充裝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氣瓶。
五、對違反本通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建設、安監、公安、工商等部門依照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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