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房屋管理的通告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房屋管理的通告》是汕頭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1日發布的房屋管理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危險房屋管理的通告
  • 發布時間:2015年5月21日
通告內容
汕府〔2015〕50號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汕頭經濟特區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房屋產權人是房屋的安全責任人;產權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責任人。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直管公房,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為安全責任人;由其他單位經營管理的公房,其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定期對其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在颱風、暴雨、汛期季節前,做好房屋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發生房屋險情時,及時採取排險解危措施。
二、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時,應及時委託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並按鑑定文書提出的處理建議採取加固或者修繕治理等排險解危措施。
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
三、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修繕治理,危險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落實危險房屋治理措施。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及時治理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區(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治理,所需治理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
四、對危及公共安全且長期找不到產權人及代理人的危險房屋,區(縣)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證據保全後,採取措施解除險情。
五、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六、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進行治理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支持配合。
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礙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採取排險解危措施,需要撤離的,應當予以配合併及時撤離。房屋危險解除後可以繼續使用,房屋使用人要求回遷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
七、遭遇颱風、暴雨、地震等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導致房屋出現危險時,房屋內的居住人員應當立即撤離;無法自行撤離或者拒不撤離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轉移、疏散、撤離並予以妥善安置。
八、房屋出現險情,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撤離,並採取通知四鄰、做好警戒、報警等相應措施,確保全全。
九、直管公房、僑托房和私產房屋的搶險工作,由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房產、僑務、公安、司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單位積極配合。
單位自管的危險房屋的搶險工作,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十、設定在危險房屋及其附屬物上的廣告牌、水箱、水池、鐵塔,供氣、供電、通訊線路的懸掛、支立物等設施、設備,對危險房屋治理造成妨礙時,設施、設備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及時拆除或者遷移。
十一、房屋安全責任人有險不查、有損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礙治理造成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19日市政府發布的《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危險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14〕57號)同時廢止。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