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省國土資源廳於2004年2月16日以粵國土資(建)字〔2004〕26號文批覆同意我市徵用集體農用土地1.6986公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為7.74萬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9萬元/畝、勞力安置補助費4.64萬元/畝、青苗補償費0.2萬元/畝),征地補償款總額為1,971,997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徵用土地公告
- 外文名:Requisition of land
- 地區:汕頭市
- 批准日期:2004/2/16
- 批准單位:國務院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於2004年2月16日以粵國土資(建)字〔2004〕26號文批覆同意我市徵用集體農用土地1.6986公頃。
現將經批准的《農地轉用方案》和《徵用土地方案》內容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為:汕頭市220千伏珠浦變電站工程建設用地。
二、被徵用土地位於濠江區?石街道珠浦社區居委會北坑(珠浦)五片奧仔嶺地段,四至範圍為:東臨北坑排洪溝、南臨灌溉水渠、西臨旱園、北臨奧仔嶺山。土地地類為集體農用地(耕地)。
三、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濠江區?石街道珠浦社區居民委員會,土地面積1.6986公頃(折合25.478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為7.74萬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9萬元/畝、勞力安置補助費4.64萬元/畝、青苗補償費0.2萬元/畝),征地補償款總額為1,971,997元。
五、被征地居民委員會可按被徵用耕地數量的15%的比例向市規劃與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劃留集體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用於興辦企業、發展集體經濟,以安置被徵用土地涉及的農業人員(具體地點以市規劃與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的紅線範圍為準)。
六、被徵用土地四至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關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登記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個月之內。
登記地點:濠江區?石街道珠浦社區居民委員會。
七、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八、被徵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市規劃與國土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九、市規劃與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受理對本公告內容的查詢以及實施中存在問題的舉報。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為:汕頭市220千伏珠浦變電站工程建設用地。
二、被徵用土地位於濠江區?石街道珠浦社區居委會北坑(珠浦)五片奧仔嶺地段,四至範圍為:東臨北坑排洪溝、南臨灌溉水渠、西臨旱園、北臨奧仔嶺山。土地地類為集體農用地(耕地)。
三、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濠江區?石街道珠浦社區居民委員會,土地面積1.6986公頃(折合25.478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為7.74萬元/畝(其中土地補償費2.9萬元/畝、勞力安置補助費4.64萬元/畝、青苗補償費0.2萬元/畝),征地補償款總額為1,971,997元。
五、被征地居民委員會可按被徵用耕地數量的15%的比例向市規劃與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劃留集體建設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用於興辦企業、發展集體經濟,以安置被徵用土地涉及的農業人員(具體地點以市規劃與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的紅線範圍為準)。
六、被徵用土地四至範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關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登記期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個月之內。
登記地點:濠江區?石街道珠浦社區居民委員會。
七、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搶建、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辦理補償登記。
八、被徵用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市規劃與國土資源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九、市規劃與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受理對本公告內容的查詢以及實施中存在問題的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