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汕梅高速公路汕頭路段工程建設的通告》是2004年汕頭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汕梅高速公路汕頭路段工程建設的通告
- 發布單位:汕頭市
- 發布日期:2004-5-15
- 生效日期:2004-5-15
- 發布文號:汕府〔2004〕83號
為維護汕梅高速公路汕頭路段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正常建設秩序,堅決打擊干擾、阻撓、破壞工程建設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通告如下:
一、工程里程全長8.3公里,路線起於本市外砂鎮(接汕汾高速公路),經泰山、月浦、莊隴山,共設定汕汾(金洲)立交、泰山立交、月浦立交、預留西環路(山兜)立交四個互通式立交(具體範圍以建設單位依據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出具的紅線圖而設立的標誌為準)。
二、除工程建設項目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工程範圍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栽種農作物、林木和開挖魚塘等活動。
凡在本通告公布前未經依法批准建設的一切建築物、構築物,其所有者應依法自行拆除。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批准在工程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工程範圍內各種管線的所有權屬單位,應會同工程建設單位抓緊制訂管線遷移計畫,並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管線遷移工作。
嚴禁任何單位在工程範圍內進行新建、擴建各種管線的施工。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包攬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施工、運輸、裝卸等任務;不得以任何手段對建設單位敲詐勒索。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挪用、偷竊、搶奪工程的材料、機械設備,破壞工程的管線、標誌等設施。
七、工程所在地的各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居(村)委要共同負起責任,積極支持配合工程的建設,並教育廣大人民民眾樹立全局觀念,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服從工程建設的需要。
八、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對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造謠惑眾,煽動鬧事,偷竊、破壞、搶奪工程建設財物和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工程里程全長8.3公里,路線起於本市外砂鎮(接汕汾高速公路),經泰山、月浦、莊隴山,共設定汕汾(金洲)立交、泰山立交、月浦立交、預留西環路(山兜)立交四個互通式立交(具體範圍以建設單位依據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出具的紅線圖而設立的標誌為準)。
二、除工程建設項目外,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工程範圍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栽種農作物、林木和開挖魚塘等活動。
凡在本通告公布前未經依法批准建設的一切建築物、構築物,其所有者應依法自行拆除。
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批准在工程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四、工程範圍內各種管線的所有權屬單位,應會同工程建設單位抓緊制訂管線遷移計畫,並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四個月內完成管線遷移工作。
嚴禁任何單位在工程範圍內進行新建、擴建各種管線的施工。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要求包攬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施工、運輸、裝卸等任務;不得以任何手段對建設單位敲詐勒索。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挪用、偷竊、搶奪工程的材料、機械設備,破壞工程的管線、標誌等設施。
七、工程所在地的各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各街道辦事處、居(村)委要共同負起責任,積極支持配合工程的建設,並教育廣大人民民眾樹立全局觀念,遵守法律、法規,自覺服從工程建設的需要。
八、對違反本通告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對拒絕、阻撓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造謠惑眾,煽動鬧事,偷竊、破壞、搶奪工程建設財物和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