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市本級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開、公正的輪候機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局制定的《汕頭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公租房輪候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如實施過程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汕頭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公租房輪候規則》的通知
各區縣住建局、房管局(住房保障辦):
為規範市本級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開、公正的輪候機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局制定的《汕頭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公租房輪候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如實施過程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汕頭市房產管理局
2013年7月2日
汕頭市市本級政府投資公租房輪候規則
為規範市本級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開、公正的輪候機制,根據《汕頭經濟特區公租房保障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本規則適用於市本級政府投資的公租房保障對象的輪候計分及排序。
二、保障對象實物配租的輪候排序按本規則計算的輪候分數確定,分數越高,排序越靠前。
三、保障對象輪候計分的因素包括:輪候時間、人均住房面積、人均收入、人口結構、特殊困難和其它因素等七項。輪候分數為各個因素得分之和。
四、各因素分別按以下規則計分:
(一)輪候時間。輪候時間指從核准登記開始至計分時點的時間,每滿一年計20分,不足一年不計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二)人均住房面積。人均住房面積指保障對象家庭的住房建築面積總和除以家庭成員數得出的平均值,按以下計分:
1、0-5 m(含5 m),計10分;
2、5-10m(含10m),計5分;
3、10m以上,不計分。
(三)人均收入。保障對象家庭持有《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汕頭市國有(集體)企業特困職工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的,計15分;非持證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1.5倍(含1.5倍)的計5分,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1.5倍的不計分。
(四)人口結構。保障對象家庭成員中,每個16周歲以下(含16周歲)未成年人或65周歲以上(含65)老人計10分,合計最高不超過30分。
(五)特殊困難。保障對象家庭有以下特殊困難情況的,分別給予增加計分:
1、保障對象屬65周歲以上孤寡老人的加計10分;
2、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持有《殘疾人證》),每人加計15分,最高不超過45分;
3、在輪候期間,家庭成員中有患附屬檔案所列特定病種(見附屬檔案,應出具區級以上醫院證明或病歷及有效藥物票據)的,每人加計15分,最高不超過30分。因同種疾病致殘並已計殘疾人加分的,不再重複加分。
(六)其它因素。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別給予加分:
1、因城市建設或其他公共利益需要,保障對象的自有住房被依法徵收的,加計20分;
2、因颱風、地震、火災等突發情況導致原住房無法居住,需儘快安置公租房的,給予加計10至30分;
3、現居住條件惡劣(即所居住房屋屬危舊房、臨時搭建房或缺乏基本生活設施的房屋等),並且已連續居住6個月以上的,給予加計10至30分。
五、計分時計分因素已消失的,該項計分應予取消。
六、保障對象輪候分數相同的,輪候順序根據核准登記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核准登記時間相同的,依次按照人均住房面積、人口結構、人均收入等指標的得分排序情況確定,指標得分高者優先。
七、保障對象輪候分數原則上每年計算一次,並根據計算結果調整輪候排序。每次計算後取得資格的保障對象的輪候分數,在下一次一併計算。
八、保障對象在輪候期間,家庭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主動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報,未及時申報的,取消其加分資格,並按相關規定處理。
九、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應予優先分配公租房的,除特別規定外,可以採取加計輪候分數的方式,計分辦法視具體情況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擬定後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批准執行。
十、公租房實物配租時,按最近一次計分結果確定的順序劃定入圍對象。
十一、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在實物配租前聲明放棄當期配租的,保留其原有輪候時間的計分。
十二、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輪候計分及排序工作,應當儘快建立輪候計分及排序信息系統。保障對象輪候情況應當在汕頭市住房保障網上進行公布。
十三、各區、縣可以參照本規則制定相應的輪候計分排序規則。
十四、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