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市區林區實行森林防火戒嚴的通告

為嚴防森林火災的發生,有效地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管理規定》、《汕頭市森林防火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市區林區中實行森林防火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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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背景

為嚴防森林火災的發生,有效地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管理規定》、《汕頭市森林防火若干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市區林區中實行森林防火戒嚴。

檔案全文

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的戒嚴區域為:金平區、龍湖區、澄海區、濠江區、潮陽區、潮南區、?石風景區管理局所轄的山地、林地。
二、森林防火的戒嚴期為:
(一)冬至(包括每年冬至前後各三天);
(二)清明(包括每年清明前後各三天)。
三、森林防火戒嚴期內,進入戒嚴區域的一切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倡文明掃墓,嚴禁攜帶香燭、紙錢、鞭炮等易燃品進山,禁止帶火種進入林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人員及隨駕車輛必須服從現場森林防火工作人員的指揮和管理;
(三)機動車輛在戒嚴區內禁止清理油污雜物,嚴防失火。
四、戒嚴區域所在地的森林防火工作人員要加強火源管制,嚴格檢查,實行嚴看、嚴守、嚴卡。
五、戒嚴期間,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在主要入山路口和民眾進山活動頻繁的地方,建立森林防火檢查站,依法實施檢查。
六、對違反本通告的,由林業、公安等部門依照《廣東省森林防火管理規定》、《汕頭經濟特區森林防火管理規定》、《汕頭市森林防火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30日頒布的《關於在市區部分區域實行森林防火戒嚴的通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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