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民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民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地點:民樂縣
發展歷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發展歷程

根據中共民樂縣委辦公室、民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民樂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關於貫徹落實<民樂縣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民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民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市縣委關於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屋建築、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及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
(二)建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定額的執行;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
(三)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負責督促貫徹落實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和重點鎮的建設等工作。
(四)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綜合管理責任。負責限額以內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開工報告審批、竣工決算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實施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管;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承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和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負責監督建設行業建築節能政策的實施;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組織實施全縣重大建築節能項目。
(八)監督國家和省、市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的執行。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九)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管理;指導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城市雕塑、市容環衛等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房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全縣房產發展規劃,主管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房產管理工作;加強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指導和推動城鎮住房建設,建立住房供應體系,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開發管理;負責房屋拆遷管理,依法頒發拆遷許可證,指導拆遷中的安置和補償;負責城鎮房屋安全管理,指導城鎮房屋維護修繕和公房售後服務工作;負責房屋交易管理,依法辦理房屋買賣、租賃、抵押、典當等交易備案管理,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和房地產開發行為的監督、管理,維護房地產開發市場秩序;負責房產諮詢、房產評估、房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規範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為;負責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面積測繪的審核認定;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管理房產單位國有資產,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組織調處房產糾紛,負責城鄉房屋的調查統計工作。負責有關項目資金、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內部財務審計審核。
(十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負責城市市政管理、城市綠化管理、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證(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負責城區戶外廣告設定、搭建臨時性建築、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等方面的審批管理。
(十二)貫徹和監督執行國家、省、市、縣關於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縣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計畫、戰時人民防空救護、物資和水電供應以及其它各項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訓練防空專業隊伍;負責訓練人民防空幹部和技術人員,組織人民防空科學研究;負責對公民進行防空教育訓練;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物資;負責戰時組織指揮人民民眾進行防空襲鬥爭,消除空襲後果和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並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十三)負責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四)制定全縣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轉化、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黨的建設、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文電處理、文秘檔案、保密保衛、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對外聯絡及各種會議的協調籌備工作; 起草部門綜合性文稿及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 負責精神文明、建設信息、綜治普法、信訪、組織人事、群團等工作。
(二)市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股。
1.擬訂全縣城市建設發展戰略、年度建設計畫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推進城市綜合開發、城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城市雕塑等城市建設重點項目的實施;負責擬訂全縣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城市維護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計畫的執行;指導監督市政工程測量、設計及施工;負責制定市政公用行業市場規劃和市場行為規範;負責城市道路、排水處理、公園廣場等市政工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審查獲特許經營權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對特許經營權企業經營計畫實施情況、產品和服務質量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擬訂城鎮燃氣、供熱、供水發展規劃、計畫和實施方案,指導全縣燃氣、供熱、供水行業管理工作,審查報批城鎮燃氣、供熱、供水工程設計及施工方案;監督、檢查城區供熱、燃氣、供水企業的安全運營、服務和質量;協調處理供熱、燃氣工作中發生的重大矛盾和糾紛。
2.負責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報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計畫、戰時人民防空救護、物資和水電供應以及其它各項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訓練防空專業隊伍;負責訓練人民防空幹部和技術人員,組織人民防空科學研究;負責對公民進行防空教育訓練;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物資;負責戰時組織指揮人民民眾進行防空襲鬥爭,消除空襲後果和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並協助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三)建設監督管理股。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監督檢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對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工程造價活動,定期採集、整理本轄區內建築工程材料價格情況及上報。
2.負責建築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實施和技術合作項目引進、建築領域人才培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和繼續教育工作,技術合作項目引進、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擬訂全縣建築節能規劃、年度計畫及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批覆、施工圖設計(含人防、消防設計)檔案審查備案,指導監督節能改造工作的開展;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負責節能建築的認定;負責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指導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
3.擬訂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建築工程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範性檔案、年度計畫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建築市場管理,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實施階段文明施工、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全縣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對全縣預拌混凝土企業及混凝土質量和工程檢測機構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4.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有關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編制全縣住房發展規劃,擬訂全縣房地產市場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監測預警全縣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督促落實房屋交易資金監管制度。負責縣直及省屬、中央在民單位公有住房出售及房改遺留問題處理等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安全鑑定和報廢工程認定及房產面積測繪成果審核認定工作。監督指導全縣城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負責全縣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核定、備案及年檢工作。負責房地產中介機構市場管理工作,承擔房地產市場評估、經紀、諮詢等中介機構的備案工作。負責房屋交易管理,依法辦理房屋買賣、租賃、抵押、典當等交易手續。指導全縣商品房預(銷)售許可工作,具體負責全縣商品房預售許可工作。負責對全縣房地產市場信訪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5.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上有關物業服務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擬訂全縣物業服務管理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物業服務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前期物業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物業承接查驗活動的監督管理和落實物業服務管理用房配建情況。負責全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繳存和使用的監督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協調處理物業投訴和糾紛。
6.貫徹執行國家、省上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方面的相關政策法規並監督執行,擬訂住房保障方面地方規範性檔案,編制全縣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發展規劃及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住房保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擬訂住房保障資金計畫,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負責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棚戶區改造檔案及信息系統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公共租賃住房審核分配、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等工作。
(四)村鎮建設管理股。指導農村住房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活垃圾、污水處理工作,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指導重點鎮(村)建設。
(五)綜合財務股。負責編制局系統行政事業經費年度預、決算,並組織實施;負責系統內各類城建資金的協調辦理;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項費用的收取及財務處理;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各單位各類財務報表匯總、上報;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局屬各單位財務內部審計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財務財產管理和系統內的統計工作。負責有關項目資金、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和內部財務審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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