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簡史
比利時現為君主立憲制下的
聯邦制國家。1830年後,
比利時實行
君主立憲制。二戰後,因弗拉芒與瓦隆兩大地區予盾不斷激化,著手進行國家體制改革。1980年正式確立聯邦體制。1993年,經過第四次修憲,最終將國家體制確定為君主立憲制下的聯邦制。
議會制度也相應做出重大調整。
基本情況
概況
比利時全國共有,即聯邦眾院(150人)、聯邦參院(71人)、
弗拉芒大區(荷語語區)議會(124人)、
布魯塞爾大區議會(89人,其中
法語72人、
荷語17人)、
瓦隆大區議會(75人)、法語語區議會(94人)和
德語語區議會(25人)。聯邦眾、參兩院具有國家性質。
比利時聯邦議會每,但可按法定程式提前
解散,並在40天后進行
選舉。150名眾議員按人口比例從全國11個選區中直選產生,其中荷語88人,法語62人。71名參議員分三部分:40人直選產生(荷語25人、法語15人);21人由弗區(10人)、法語區(10人)和德語區議會(1人)指定;上述61人中的荷語議員再共同指定6人、法語議員共同指定4人。
另外,國王18歲以上的子女(
阿爾貝二世國王的三個子女——
菲利普王儲、
阿斯特麗德公主和洛朗王子)是法定參議員,但不參加投票。本屆議會於2007年6月28日產生,其中眾院男性議員97人,女性議員53人,平均年齡約47歲;參院男性議員44人,女性議員27人,平均年齡約49歲。
比利時憲法規定,所有享有充分民事和
政治權利、年滿21周歲並在比利時定居的比利時公民均可參與上述選舉,並無連選連任限制。從1970年開始,比實行強制投票制,即所有年滿18周歲、在比登記且未被取消或中止選舉權的比利時公民都必須投票,否則,將受到罰款甚至取消
選舉權的處罰。所有選舉均由聯邦內政部選舉司負責組織落實。
構成
眾院由12個黨派及1名獨立身份議員組成,
荷語基民黨23人、荷語開放自民黨18人、弗拉芒利益黨16人、荷語社會進步黨14人、新弗拉芒聯盟7人、德戴克爾黨5人、荷語綠黨4人、荷語獨立人士1人、法語革新運動黨23人、法語社會黨20人、法語
人道主義民主中心黨10人、法語生態黨8人、法語國民陣線1人。眾議長德瓦爾是荷語開放自民黨人。
參院由11個黨派及4名獨立身份議員組成:荷語基民黨12人、荷語開放自民黨9人、弗拉芒利益黨8人、荷語社會進步黨6人、荷語綠黨2人、德戴克爾黨1人、荷語獨立人士3人、法語革新運動黨11人、法語社會黨7人、法語人道主義民主中心黨5人、法語生態黨5人、法語國民陣線1人、法語獨立人士1人。參議長德戴克爾是法語革新運動黨人。
職能及待遇
各議會依憲法規定的聯邦與大區、語區分權原則,分別負責各自所管範疇內立法等事務。聯邦議會主要負責
司法、
國防、
外交、
公共秩序、社會安全、
貨幣政策、聯邦
稅收等。大區議會主要負責與土地有關的地區發展、環境保護、
農業、住房政策、水資源管理、地區能源政策、交通與道路、港口和與經濟有關的國際關係等。語區議會負責與人相關的
教育、
文化、
語言、
媒體、
培訓、
青少年保護、
殘疾人與老人政策、
醫療等。凡未明確指出由大區或語區行使的權力由聯邦一級議會負責。
聯邦議會實行
兩院制,但眾院權力重於參院。議會立法可分為三部分:在入籍、軍隊組成、國家預算和審計等方面,眾院有單獨
立法權。在修憲、批准國際條約及聯邦與大區、語區間協定、法院和檢察院組成等方面,參院享有與眾院平等權力。在其他方面,參院只能提出修正建議,但採納與否由眾院決定。大區和語區的法令在各自管轄範圍內享有與聯邦法律同等效力。
眾、參議員待遇相當,每月平均收入約6500歐元,其中部分須上繳各自所在黨,但各黨規定額度不盡相同,低則10%,高則50%。議會為每名議員提供辦公場所,並承擔其雇用兩名助手的開銷。此外,因允許議員
兼職,故議員普遍在各機構、公司等任職並領取薪酬。
運作機制
聯邦政府及議員均可向議會提出議案,其中政府部門提出的稱為“議案”(Bill),議員提出的稱為“個人議案”(Private Member’s Bill)。除涉及批准
國際條約的議案先提交參院外,其他議案 均提交眾院。一項議案在經過委員會批准、全會批准(涉及兩院平權事務須兩院批准)、國王簽署、在“國家公報”上刊登等4個步驟後,才可正式成為法律。
議會全會主管問責、口頭與書面質詢、辯論等事務。議長負責主持全會並評估議員提出的建議、動議的可行性,提出質詢,宣布投票結果等。各常設委員會是立法的主要機構,眾院共11個常設委員會,參院共6個常設委員會,每個委員會可擁有17名正式委員。眾院
主席團由眾議長、副議長、仍為議員的前議長、各黨團主席及一名該黨議員組成,定期開會,討論全會規則,並協調各黨團關係。
比利時是各國議會聯盟(IPU)創始國之一,議會對外交往積極活躍,145名眾議員和64名參議員分別加入了95個雙邊友好小組。其中比中友好小組陣容強大,不僅人數眾多,而且包括了前眾議長德克羅、前國防大臣弗拉奧、眾院外委會主席沃特曼斯等重量級議員。
日程安排
開會期間,一般每周一是各黨團負責人會議,每周二和部分周三召開各委員會會議,周三上午召開主席團會議,隔周的周三下午和每個周四下午是全會,周四上午召開各黨團議員會議。周五不安排活動,議員返回各自選區處理相關事務。議會每年在復活節、暑期(7月20日至9月初)和
聖誕節休會三次。
制度主要特點
(一)眾院權重,參院弱化。1993年第四次
修憲前,眾、參兩院享有同等權力,任何法案均需經兩院批准才能通過。修憲後,權力向眾院傾斜。在選舉方面,眾議員全部直選,而參議員有近一半間接產生,其選舉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在立法等方面,參院僅在少數事務中與眾院權力相等。眾院不但享有廣泛立法權,還可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投票,對內閣問責、對大臣質詢等。
(二)語言劃線,荷法平衡。因比兩大民族與語言間予盾嚴重,故聯邦議會的組成和投票等均按荷法語平衡原則進行。一方面,議員名額既依據人口比例分配,也有雙語平衡因素的影響。這可集中反映在參議員產生方式上。另一方面,眾院在“簡單多數”(半數通過)和“特別多數”(三分之二通過)兩種
投票方式外,凡涉及變更語區界線、建立大區新機構等問題時,均採取“加強有效多數”,即不但總票數要達到“特別多數”,還要在荷法語議員團內均獲“簡單多數”。
(三)大黨均勢,小黨邊緣化。荷語基民黨、荷語開放自民黨、法語革新運動黨和法語社會黨等幾個大黨在議會中席位相差不多,基本
勢均力敵。眾院從選舉、議事規則到提出議案等,均有利於大黨,對小黨形成限制。1在選舉方面,只有獲得選區5%以上選票的政黨候選人才能當選,得票在5%以下的小黨候選人失去當選可能。2在議事規則方面,只有某一黨議員達到5名以上,才可組成議院黨團,參加“主席團會議”,討論全會規則,協調彼此關係。3在立法方面,各委員會名額分配按各黨議員在全體議員中所占比例而定。人數較少的小黨無法進入委員會。4在提出議案方面,政府部門提出的議案有80%以上可獲通過,而議員提出的議案獲通過比例只達到20%—30%或更低。因政府均掌握在大黨手中,故小黨受到很大限制。
(四)機制複雜,效率受影響。受比聯邦體制影響,議會機構龐大,決策效率受到影響。1.議員數量大:比國家不大,但全國7個議會共有議員職位600多個,議員500餘名(議員可能在2或3個議會中兼職),加大了行政成本。2.議員兼職多:除部分語區議員可能兼任聯邦參議員或大區議員外,比議員還可
兼任市長等地方行政官員,也可在企業中任職。這造成議員精力難以集中。3.立法範圍有重疊:憲法對聯邦和大區、語區間分權雖有明確規定,但有些事務仍無法嚴格區分。如移民問題就涉及三個方面,入境等由聯邦政府負責,如何使移民融入社會屬語區管理,而移民住房等由大區負責。這在客觀上也增加了各議會工作的複雜性。
黨團與縮寫
比議會各黨團名稱與縮寫對照表
荷語基民黨:CD&V
荷語開放自民黨:Open VLD
弗拉芒利益黨:VB
荷語社會進步黨:SPA
新弗拉芒聯盟:NVA
德戴克爾黨:Lijst Dedecker
荷語綠黨:Groen!
法語革新運動黨:MR
法語社會黨:PS
法語人道主義民主中心黨:CDH
法語生態黨:ECOLO
法語國民陣線:FN
常設委員會
眾院常設委員會一覽表
序 號
| 委 員 會 名 稱
|
1
| 對外關係委員會
|
2
| 司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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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防委員會
|
4
| 財政與預算委員會
|
5
| 內政、總務與公職委員會
|
6
| 經濟、科技、教育、國家科學文化機構、中產階級與農業委員會
|
7
| 基礎設施、交通與國有企業委員會
|
8
| 社會事務委員會
|
9
| 公眾衛生與環境委員會
|
10
| 經貿法問題委員會
|
11
| 憲法修訂與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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