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國會號案

比利時國會號案(Parlement Belge,The)英國抗訴法判決的案件。1876年2月英國和比利時簽訂的《郵政通訊條約》第6條規定,來往於奧斯坦德和多佛爾之間的郵船享有與軍艦同樣的待遇。比利時國會號是一般郵船,屬比利時國王所有,並受其控制和使用。它還作為政府公用船,搭載比利時海軍軍人。一次,該船與一般英國船發生碰撞,英國人要求賠償損失,並向英國海事法庭提起訴訟。比利時拒絕出庭。英國檢察總長也就此事提出異議,認為該法院無管轄權。但該法院向原告發出扣押令,檢察總長請求英抗訴法院作出判決。抗訴法院於1880年2月作出判決,認為,主權者人身在其他國家法院享有司法管轄豁免是一原則。各國主權者的絕對獨立性,各主權者相互尊重其獨立和尊嚴的國際禮讓,使各國對於在本國領土上的其他主權者的人身免除行使屬地管轄權。對主權者的財產也同人身一樣應免除司法管轄權。對比利時國會號進行任何調查等於行使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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