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外交
【拼音】wài jiāo
【英文】diplomacy;foreign affairs
基本解釋
一個國家在國際關係方面的活動。如互派使節、進行談判、會談等。
忘記了外交本身就是一門巧妙的藝術。
引證解釋
1、古代指人臣私見諸侯。
《
穀梁傳·隱公元年》:“寰內諸侯,非有
天子之命,不得出會諸侯;不正其外交,故弗與朝也。” [范寧註:“天子畿內大夫有采地謂之寰內諸侯。”《
禮記·郊特牲》:“為人臣者無外交,不敢貳君也。”
鄭玄註:“私覿是外交也。”
2、今稱國與國之間的交往、交涉為外交。
3、指與外國私相交往、勾結。
《
韓非子·有度》:“忘主外交,以進其與。”
陳奇猷 集釋:“謂釋其國法而私與外國為交也。”《
史記·蘇秦列傳》:“夫為人臣,割其主之地以求外交,偷取一時之功而不顧其後。” 唐
白居易《得景為將敵人遺之藥景受而飲之或責失人臣之節不伏》:“軍尚隱情,臣宜守道,況幄中之權要,當絕外交之嫌。”
4、指與之交往的外國。
《國語·晉語八》:“彼若不敢而遠逃,乃厚其外交而勉之,以報其德,不亦可乎?”
韋昭註:“謂賂其所適之國,厚寄託之而勸勉焉。” 明
何景明《何子·策術》:“齎寶玉以親外交,市土地以厚與國。”
5、謂與朝臣交往、勾結。亦指依附於朝廷中某種勢力。
《
東觀漢記·鄭眾傳》:“太子儲君無外交義。漢有舊防,諸王不宜通客。”《
三國志·魏志·蔣濟傳》:“今外所言,輒雲
中書,雖使恭慎不敢外交,但有此名,猶惑世俗。”《
續資治通鑑·宋英宗治平四年》:“朕以家世用卿,卿當謹家法。人臣病外交陰附,卿宜自結主知。”
6、與朋友、外人的交際。
《
墨子·修身》:“近者不親,無務求遠;親戚不附,無務外交。”《
史記·佞幸列傳》:“通亦願謹,不好外交,雖賜洗沐,不欲出。” 明
劉基《擬連珠》:“絕外交則可以守淡泊,專內視則可以全淳精。”
7、一個國家在國際關係方面的活動,如參加國際組織和會議,與別的國家互派使節、進行談判、簽定條約和協定等。
基本含義
外交活動歷史悠久。能夠進行外交事務是一個國家的基本定義元素。
從上千年前的城市國家開始人類就開始從事外交了。在人類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外交官被派到另一個國家裡就一個特別問題進行談判,談判後立刻回到該國。外交官一般出自統治者家庭或者是高級官員,來使得他們與其他國家談判的結果有一定的合法性。
現代外交一般被看作是從
文藝復興早期的義大利北部開始的,最早的
大使館是在13世紀裡設立的。
米蘭在這個過程中起了一個尤其重要的作用,它首先開始在義大利北部其他城市裡設立常駐大使館。今天的許多外交習俗就是從當時的義大利開始的,一個例子是大使上任時向對方國家元首提交其任命書。
從義大利出發這個實踐逐漸擴展到其他歐洲國家。1455年米蘭首次向法國派遣代表。但由於它懼怕法國代表會從事間諜活動或干涉米蘭內政它拒絕接受法國的使者。很快大的歐洲國家開始互派代表。1487年西班牙向英國派遣大使。到16世紀末常駐外交代表已經成為一個習俗。只有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一般不派遣常駐大使,原因是他在德國的權利有限,無法代表所有德國貴族的意見。
許多現代外交的儀式是在這段時間裡形成的。大使成為最高級的
外交官。當時的大使都是貴族,隨著他代表的國家的地位大使的貴族地位也各不相同。大使們需要擁有巨大的駐地,經常舉辦豪華的慶祝,在他們所駐的國家裡是宮廷中的重要任務。在羅馬,最重要的大使是法國和西班牙的大使,他們每年的花費驚人。即使是小國家的大使的花費也很大。因此小國家往往只派遣公使,其地位低於大使。全權公使的地位位於兩者之間。
當時的外交比今天的還要複雜,各國大使的地位按照他們的家族不同而不同。國家的地位按照它們的君主的地位而不同。在天主教國家裡梵蒂岡的大使的地位最高,隨後是王國的大使,然後是公國的大使,共和國的大使的地位最低。兩個王國的大使哪個更高更是一件不斷變換的和爭吵不休的事情。
許多貴族大使即沒有外交經驗也對外交事務不感興趣,因此大多數事務是他們的大使館人員辦理的。這些大使館雇員地位雖然很低,但往往對所駐國的情況了解得更加好。許多大使館裡有大量的雇員,包括專門從事間諜事務的人員。由於大使館的大量人員需要,許多大學加強了對國際法、現代語言和歷史的培訓來滿足這個需要。
與此同時幾乎所有歐洲國家開始建立外交部長一職來協調其大使館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當時的外交部長與今天的還相差甚遠,許多這些部長同時還有許多內政責任。直到1782年為止英國有兩個任務交錯的外交部,當時的外交部比今天的也小得多。1780年代最大的外交部是法國的外交部,共有70名全時間雇員。18世紀初外交習俗到達了俄國。法國大革命大大地破壞了當時的外交風俗,法國和法國占領地區派出的外交官往往是平民,過去的貴族等級關係完全被廢除。拿破崙也不遵守外交習俗,他對緩慢的外交過程沒有耐性,不承認外交豁免權,他逮捕了多名英國外交官,指責他們在法國從事間諜活動。
拿破崙倒台後在1815年的維也納會議上正式建立了國際公認的外交級別。但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還會出現國家之間就其先後的爭吵。
歐洲以外的外交傳統與今天的外交習俗差異非常大,東亞的傳統外交習俗參見朝貢體系。中東地區、中國和奧斯曼帝國很長時間裡不願接受歐洲的外交方法。比如奧斯曼帝國不肯向其他國家派遣大使,而是要其他國家在君士坦丁堡設立使館。一直到19世紀奧斯曼帝國才向歐洲國家派遣使者。隨著歐洲殖民政策在全世界的普及,歐洲的外交系統也被推廣到了世界其他地區。
在中東有使用外交官作為保障人的習俗,在這裡外交官有一定的類似於今天的人質的作用。類似的習俗在中國的春秋時期和戰國時期也有過。外交官被看作是對方履行條約的保障。假如對方違約的話外交官要被受懲罰。為了保障這樣的懲罰設計,對方的統治者外交官必須是高級官員或者是對方統治者的親屬。1979年的伊朗危機也被看作是這個習俗所造成的。當時伊朗革命的支持者占領美國使館以此作為對美國的懲罰。
外交隨著歐洲資本主義國家的興起而發展。這些國家在全世界的擴張,使首先形成於歐洲的外交理論、原則、制度、慣例和形式推廣到世界各國,並逐步為國際社會所接受。交通和通訊的發展,特別是20世紀電訊和航空的發達,更加便利了國際交往,形成了現代外交的開放、聯繫和世界性的特點。外交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和國際活動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古代稱外交為外事,清末稱外務,近代才開始使用外交一詞。英文外交一詞源於希臘語δiπλωμα,意為君主派出使節時用以證明身份的證書。外交活動歷史悠久。1648年《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簽訂,確立了主權國家作為國際關係和國際法主體的地位,也明確了外交在國際關係中的職能作用。20世紀隨著交通和通信的發展,國際交往的便利,形成了現代外交的開放、聯繫和世界性的特點。外交已成為世界各國和國際活動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主權國家外交的宗旨是,以和平方式通過對外活動實現其對外政策的目標,維護國家的利益,擴大國際影響和發展同各國的關係。外交的活動形式多樣,主要有訪問、談判、交涉、締結條約、發出外交檔案、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等。
各國外交都受該國政治、經濟制度以及國內政策和需要的制約。綜合國力是一國外交的基礎和後盾。外交也需要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緊密結合。經濟、文化、科技、體育等領域的官方對外聯繫以及各類民間對外交往,則是對外交的重要和必不可少的補充。
機構
外交官是從事外交事務的專職人員,一個國家駐另一個國家的外交官組被稱為一個外交代表機構。大使是一個外交代表機構最高的官員,由一位大使領導的外交代表機構叫做大使館。一個國家駐另一個國家所有外交官的總稱是外交使團(參見外交官銜)。例如,中國外交部為中國的外交機構,外交官為外交部部長。
主體
外交的主體是主權國家。在當今國際社會中,一些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日益活躍,也成為外交的重要參與者。如聯合國的活動同各國外交密切相關,並影響、協調著各國外交。
宗旨
主權國家外交的宗旨是,以和平方式通過對外活動實現其對外政策的目標,維護國家的利益,擴大國際影響和發展同各國的關係。外交在實施過程中,各國應遵循國際公認的準則。
這些準則主要有《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等。在此基礎上的外交是平等和正義的外交,否則就是不平等和非正義的外交。公正的國際政治新秩序和國際經濟新秩序也只有在此基礎之上,以和平和發展為主要目標,才有可能建立。
性質
根據外交主體和對外政策目標的不同,外交具有多種性質。如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的中國政府腐敗無能,飽受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的欺凌與壓迫,實行的往往是“屈辱外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堅持的是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 此外還有霸權主義外交、不結盟外交等。就外交重點的不同而言,有經濟外交、科技外交、文化外交、體育外交等;就外交對象而言,有雙邊外交和多邊外交。
形式
外交的活動形式多樣,主要有訪問、談判、交涉、締結條約、發出外交檔案、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等。
特徵
當代外交具有以下特徵:①獨立自主的外交權是主權國家的標誌之一,外交的主導原則是主權平等;②“外交授權有限”,外交涉及國家最高利益,外交決策權在國家最高決策機關,外交機關只是執行決策機關制定的決策,僅在一定限度內可以靈活掌握,遇有重大問題須請示決策機關;③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等國家領導人以各種方式的直接參與,起著愈來愈大的作用;④全方位、多元化地參與外交活動是當代外交的發展趨勢。各國外交都受該國政治、經濟制度以及國內政策和需要的制約。
綜合國力是一國外交的基礎和後盾。經濟、文化、 科技、 體育等領域的官方對外聯繫以及被稱為“人民外交”或“國民外交”的各類民間對外交往,是對外交的重要和必不可少的補充,但也受綜合國力的制約。
外交豁免權
外交官受到的保護有很長的歷史,這個保護被稱為外交豁免權。
外交官之權利主要是在17世紀中於歐洲形成的。今天正式的關於外交官權利的國際法規是1961年設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其中有為求保護派駐國之尊嚴,而規定外交官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駐的國家裡的確犯法的話可以被驅逐。一般這些外交官在該國受法律制裁。外交通訊一般被看作是不容受侵犯的,外交官一般允許攜帶任何檔案通過邊境而不被搜查。外交郵袋也不受海關或邊防的檢查。但是近年裡由於竊聽和偵探系統的不斷完善,外交郵袋越來越少被使用了。
假如兩國關係惡化或者由於所駐國內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外交官有可能被撤回。撤回大使或其他高級外交官也是一種對所駐國表示抗議和不滿的做法。在這種情況下一般有下級的外交官留守在外交駐地來完成一般的工作。
歷史上始終有因某些因素或政治情況而殺害或謀殺外交官的事件發生,但一般來說這個行為被看作是野蠻的和非常不光彩的。
承認
外交承認的多寡,是國家是否獨立的重要標準。
有時,擁有主權、領土的政治實體也不易獲得國際上的承認。比如歷史上荷蘭很長時間裡是無法獲得其他國家承認,即使其最緊密的同盟者為其國家利益也不見得完全承認它。
而位於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則於1970年代因國際政治因素,而退出聯合國之中國席次,其他國家轉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因此,跟台灣無外交關係的國家,為求與其有政治、經濟的交流管道就在台灣設立類大使館的官方或非正式的代表機構,美國在台灣有美國在台協會,而台灣在美國的類大使館的官方機構則稱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其他不受承認的政權有阿布哈茲、德涅斯特河東岸共和國、索馬利蘭、納戈爾諾-卡拉巴赫和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等,這些政權相對於台灣來說其經濟和政治重要性更小,在外交上就更孤立了。
建交
建交,即建立外交關係,是兩國在相互承認的基礎上,經過協商談判,就建立外交關係、派駐外交代表等問題達成協定,並互派外交代表後,外交關係即正式成立。兩國的建交協定通常以發表聯合公報或換文等形式公布。
斷交
斷交,即斷絕外交關係,是由於特定事件的發生,導致相互間存在外交關係的國家主動或被動斷絕一切外交往來的狀態。例如,戰爭與武裝衝突的法律後果之一就是外交關係的斷絕。斷交後,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人員應得到便利儘快離開駐在國的國境。
間諜
外交與間諜活動是息息相關的。大使館同時是外交官和間諜的基地,有些外交官是明的間諜。比如武官的任務包括儘量獲取所駐國的軍事情報。他們不隱蔽他們的這個任務,一般也只能獲得所駐國願意讓他們獲得的情報。許多大使館內也有隱蔽的間諜,他們在大使館內的職務只不過是一個掩護,而他們的真正任務是收取非法的情報,一般是管理和調節當地的間諜圈。一般來說大使館內的間諜本身很少直接去偷取情報,他們的真正身份也很容易暴露。有時這樣的間諜身份暴露後會被驅逐,但更可能的是當地的反間諜機關會利用這些間諜來試圖監視他們、利用他們來暴露其他間諜的身份或者利用他們來提供假情報。間諜獲取的情報在外交過程中也起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沒有間諜衛星和間諜報告的幫助裁軍條約幾乎是根本不可能的。間諜獲取的情報對外交的任何方面,從貿易協定到領土爭端,都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