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府首腦
- 外文名:The head of government
- 代表職位:國務院總理、美國總統、日本首相
簡介,關係,分類,區別,
簡介
政府首腦是國家(或地區)政府或內閣的領導人,在議會制政治體制下一般為總理(如:德國、新加坡)或稱首相(如:英國、日本),在總統制政治體制下一般為總統(總統同時也是國家元首,例如:美國、墨西哥),而在半總統制政治體制下政府首長由總統在議會多數政黨中指定(如:法國、烏克蘭),漢語中的“總理”和“首相”兩詞,在其他語言中沒有嚴格區分的對應(比如英語裡“總理”和“首相”都是Premier或Prime Minister),例如:日本內閣總理大臣(通稱日本首相或日本總理),蘇聯部長會議主席(通稱蘇聯總理)、俄羅斯聯邦政府主席(通稱俄羅斯總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關係
在一些國家,政府首腦由議會選舉產生,政府由國家元首委任組成政府,根據黨派議員在議會中占的多少席位決定。在許多議會國家中,部長在議會中兼任議員,然而其他議員要求取消部長在議會中的席位,他們辭職後,議會就要進行補選議員。如果總理在議會辭職,總理有權或提請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大選。在一些國家的憲法中,允許國家元首解除總理職務。如1975年澳大利亞總督在國會有重大爭端之際,未循例事先徵詢總理方面的意見,僅在召見後即解除惠特拉姆的總理職務,後世稱此“澳大利亞憲政危機”;愛德華·高夫·惠特拉姆成為有史以來第一位被總督所解職的澳大利亞總理。
在議會國家中,政府向議會負責。政府提出的法案的須經議會通過,才能執行。如果議會中反對黨占多數,總理提出的法案一般會被反對方控制的議會所否決,總理不得不辭職。相反,在半總統制國家中的總理常常扮演無足輕重角色。
一些國家的更舊的憲法(如澳大利亞的1900年憲法文本;比利時的1830年憲法文本)從未提及總理,政府首腦事實上沒有正式的憲法身份。
分類
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體制有內閣制、總統制和委員制三種基本組織形式,大多數國家實行的主要是前兩種。實行內閣制政府體制的國家,政府首腦與國家元首通常由二人分別擔任,一般稱內閣總理或政府首相,如英國、日本、加拿大、荷蘭、瑞典等國。其特點是,政府通常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受國家元首的委託組成,該領袖則為政府首腦;由議會產生的政府首腦及內閣對議會共同負連帶責任,首腦或主要閣員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接受議會監督,取得議會支持;政府首腦及內閣成員通常又是議會的議員,內閣可以控制議會活動。
在當代還有些資本主義國家採用總統制形式的政府,如美國、墨西哥、緬甸、印度尼西亞等國。其政府首腦同時又是國家元首,總統自負行政責任,獨自掌握行政實權,不從屬議會;總統不是由議會產生,而是定期由選民選舉產生,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是分別進行的;總統組織政府,任免和領導政府成員,政府成員對總統負責,而不對議會負責,政府成員也不能兼任國會議員;總統作為政府首腦向國會報告工作,但國會不能對總統投不信任票,而總統也無權解散議會,只能對議會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權。
實行委員制政府體制的國家,如瑞士聯邦,其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是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委員會是行使國家最高行政權力的機關,它不是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行使行政權力。聯邦委員會主席兼聯邦主席,由聯邦議會選出,名義上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但不能行使聯邦委員會的職權,只能對外在禮儀上作為國家代表,對內在工作上主持會議,個人亦無裁決權。聯邦委員會實行集體負責,共同領導,一切問題均由全體委員集體討論決定,委員多數通過方能生效。這是一種既不同於內閣制又不同於總統制的政府首腦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