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

《武漢市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是為了促進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創新套用,強化安全保障,加快培育汽車產業領域新質生產力,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武漢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2024年4月30日,《武漢市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草案說明,

制定進程

2024年4月30日,《武漢市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創新套用,強化安全保障,加快培育汽車產業領域新質生產力,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推廣套用、安全保障與支持促進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創新賦能、開放協同、包容審慎、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統籌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規劃布局,研究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等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各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長江新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結合區域資源優勢和產業發展需求,推進本地區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差異化、特色化發展。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統籌實施和指導監督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發展促進工作。
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核發智慧型網聯汽車號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等相關工作。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智慧型網聯汽車在交通運輸領域的相關協調工作。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新型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
市科技創新、自然資源規劃和城鄉建設、城管執法、市場監管、數據、網路安全和信息化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五條 支持以科技創新推動產業創新,推動智慧型網聯汽車由單純交通工具向移動智慧型終端、儲能單元和數字空間轉變,促進汽車、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多領域融合創新發展。
第六條 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領域國內外交流合作,推動與其他城市相關產業、基礎設施、套用、數據、標準等互聯互通、互認共享,構建智慧型網聯汽車開放發展體系。
第七條 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的宣傳引導,推動智慧型網聯汽車全民科普和套用體驗,普及自動駕駛安全知識,營造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良好環境。
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市場秩序,促進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二章 產業創新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整車、關鍵零部件、數字類新型供應商、研發服務、運輸經營服務等企業發展,支持搭建智慧型網聯汽車測試、套用、管理等平台,推動建立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與技術聯盟,培育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生態,提升全產業鏈、全周期性服務水平。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智慧型網聯汽車特色產業園區及特色小鎮建設,打造國家新能源與智慧型網聯汽車創新基地,聚集智慧型網聯汽車企業和項目,培育壯大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集群。
第十條 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檢驗檢測產業發展,建設智慧型網聯汽車封閉測試場、檢驗測試平台,構建智慧型網聯汽車試驗與測試評價體系,集聚專業檢驗檢測機構,提升智慧型網聯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的虛擬仿真、測試驗證、性能評價與檢測認證能力。
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智慧型交通、智慧城市深度融合和相關智慧產業發展,構建實時動態感知、雲端調度規劃、高效精準決策的運營管理體系,推進“車路雲一體化”。
支持適用於配送、清掃、消殺等專業服務領域的自動駕駛裝備產業發展。
第十一條 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布局最佳化,推動區域聯動發展,引領帶動汽車產業集群發展壯大和轉型升級,形成區域協同、優勢互補、產業融合、標準互認、場景互通的發展格局。
支持舉辦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研討、交流等活動,推動與世界先進技術與產業鏈對接,引導海內外企業在漢設立生產基地和研發機構,支持本地企業開拓國內及海外市場。
第十二條 支持建設智慧型網聯汽車領域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創新載體,支持組建智慧型網聯汽車創新聯合體、專業孵化載體、新型研發機構,提升產業創新策源能力。
支持組建智慧型網聯汽車共性技術研發平台、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台,推動優質科研資源對外開放,開展檢驗檢測、中試等科技服務。統籌推進算力平台建設與共享,增強人工智慧算力、大模型、大數據對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
第十三條 支持建立“政產學研金服用”深度融合的智慧型網聯汽車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機制,重點突破車規級晶片、車用基礎軟體、自動駕駛、智慧型座艙、車聯網、信息安全、車路雲一體化等領域關鍵核心技術。
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領域重大科技成果在本地產業化套用。支持行業領軍企業引領帶動產業技術創新和疊代升級。
第三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智慧型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籌推進智慧型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與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銜接、相融合。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道路數位化、智慧型化升級改造,建立健全可持續的智慧型網聯汽車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模式。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參與智慧型網聯汽車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建設計畫,開展智慧型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交通信號機和交通標誌標識等聯網改造,在重點路口和路段同步部署路側感知設備和邊緣計算系統,探索建立多桿合一、多感合一等發展模式。
第十六條 支持通信運營企業依據智慧型網聯汽車套用場景需求,最佳化升級通信網路,建設低時延、高可靠、高密度的智慧型網聯汽車通信網路。
支持建設“北斗+”基礎設施,探索開展高精度地圖、眾源採集及更新、高精度位置導航等安全套用。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依託國家智慧型網聯汽車(武漢)測試示範區車城網平台,建設全市網聯汽車平台和數據中心,並與車端、路端、雲端等實現安全接入和數據聯通,依法採集和管理智慧型網聯汽車運行數據,用於開展安全監測、交通違法處理、事故調查、責任認定等工作。
第十八條 智慧型網聯汽車基礎設施產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制訂維護保養、升級改造計畫,定期開展維護保養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市場主體因特定套用場景需要,依法申請在現有公共基礎設施上搭建智慧型網聯交通相關設備的,相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四章 推廣套用
第十九條 鼓勵推廣套用智慧型網聯汽車新技術、新產品,支持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試點和運營,加快實現完全自動駕駛進程。
第二十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結合本市產業發展實際,推薦符合國家標準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納入市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庫,每年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支持道路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區域,全域開放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試點,探索開展商業化運營。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套用、商業化試點和運營的區域、路段和時段,按需設定相應標誌標識,發布安全注意事項等提示信息。
第二十二條 使用智慧型網聯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等商業化運營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註冊登記,並滿足運營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 支持建設智慧型網聯汽車領域測試基地、產品質檢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提供智慧型網聯汽車領域產業基礎技術、測試驗證、認證認可、數據存證等公共服務,增強產業配套支持能力。
第二十四條 支持在有條件的區域開展智慧公交、智慧乘用車、智慧停車場、智慧城市物流等多場景示範套用和商業化試點,探索智慧型網聯汽車多元化、可持續的商業模式,推進商業化運營和規模化套用。
支持在套用場景相對簡單固定的區域,規模化套用無人配送、無人清掃、無人消殺、智慧型巡檢、無人農機、無人售賣等自動駕駛裝備。
第二十五條 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異地道路測試和示範套用結果互認。對已經或者正在國內其他地區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的相關主體或相同車型,在本市進行相同或者類似功能道路測試或者示範套用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簡化流程和項目。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型網聯汽車安全保障體系,加強車輛運行、套用服務、網路、數據和個人信息等安全保護。
第二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智慧型網聯汽車的安全監管,編制應急預案,強化風險監測預警。
智慧型網聯汽車應當按照規定具備記錄、存儲及線上監控車輛狀態等功能,設定顯著標誌標識,配備應急裝置。智慧型網聯汽車應當接入全市網聯汽車平台,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上傳運行安全相關數據。
第二十八條 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主體應當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定期對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系統及其他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落實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在智慧型網聯汽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緊急狀況時,應當按照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時、全面的數據和技術支持、救援服務。
第二十九條 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主體應當依法建立網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網路安全保護水平。
第三十條 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主體應當依法建立全流程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制度,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
智慧型網聯汽車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應當依法在境記憶體儲和使用。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主體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智慧型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配備駕駛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理;不配備駕駛人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智慧型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害,依法應由智慧型網聯汽車一方承擔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履行賠償責任後,可以依法追償。
第三十三條 智慧型網聯汽車車載設備、路側設備、監管平台等記錄車輛運行狀態和周邊環境的客觀信息,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核實無誤後,可以作為認定交通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的依據。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發展,依法落實相關財政補貼、稅費優惠等政策。
統籌運用財政性資金和各類產業基金,加大對智慧型網聯汽車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新型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服務等領域重大項目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型網聯汽車領域人才引育、評價和激勵機制,將引進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型智慧型網聯汽車人才納入人才支持政策體系,在落戶、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按需設定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專業,推動跨學科建設。支持重點企業與各類高校院所成立高水平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教融合共同體,推進職普融合、產教融合、科教融合,為行業發展提供創新型、套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相適應的監管體制,對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留足發展空間。
建立智慧型網聯汽車領域創新創業容錯機制,明確容錯免責清單與免責具體事項及情形。
第三十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科技創新、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運行監測、技術創新、標準體系建設等工作,提升產業發展服務水平。
鼓勵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牽頭或者參與制定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依法制定相關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
第三十八條 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加大對智慧型網聯汽車企業和發展套用項目的支持力度。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支持方式,提供定製化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社會資本開展股權債權產業化專項扶持。
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智慧型網聯汽車企業提供增信服務,降低企業融資門檻。
第三十九條 智慧型網聯汽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使用智慧型網聯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網約車)、道路旅客運輸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覆蓋智慧型網聯汽車全鏈條風險的保險產品,為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主體提供保險服務。
鼓勵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主體聯合設立社會風險基金,對因智慧型網聯汽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的當事人,由於責任難以認定等原因不能及時得到賠償時,先予補償。
第四十條 市市場監管、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智慧型網聯汽車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培育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建立完善相關智慧財產權保護規則、快速維權及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依法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智慧型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感測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現代通信與網路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路、雲等動態信息的實時互動,具備複雜環境感知、智慧型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可實現安全、高效、舒適、節能行駛,並最終可實現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車。
(二)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有條件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根據系統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應提供適當的干預;高度自動駕駛是指在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下完成所有動態駕駛任務,在特定環境下系統會向駕駛人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駕駛人/乘客可以不回響系統請求;完全自動駕駛是指系統可以完成駕駛人能夠完成的所有道路環境下的動態駕駛任務,不需要駕駛人/乘客介入。
(三)自動駕駛裝備,是指符合相關技術標準或者規範,通過智慧型網聯繫統完成自動駕駛,執行預定任務的低速陸地行駛裝備。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關於《武漢市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草案)》的說明
——在武漢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局長 楊相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武漢市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9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交通強國建設綱要》,提出加強智慧型網聯汽車(智慧型汽車、自動駕駛、車路協同,下同)研發,形成自主可控完整的產業鏈。2021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綜合立體交通網規劃綱要》,提出加強智慧型化載運工具和關鍵專用裝備研發,推進智慧型網聯汽車、智慧型化通用航空器套用。發展智慧型網聯汽車成為各地爭相發力的戰略制高點。
我市是全國六大汽車產業集群發展區域之一,也是全球聞名的汽車產業基地,已培育和引進了200多家新能源智慧型網聯領域企業,初步構建了覆蓋車規級晶片、雷射雷達、高精地圖等軟硬體創新和服務主體在內的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鏈。截至2023年底,我市先後分9批開放測試道路,里程已突破3378.73公里,輻射面積約3000平方公里,實現了跨區通行、跨江通行、機場高速通行等多個套用場景的全國首創,開放道路里程數和開放區域數均保持全國第一。2023年,全市自動駕駛出行服務訂單達73.2萬單。
但是,我市與北京、上海、深圳等先進城市相比,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仍然存在產業能級不高、自主品牌核心競爭力不足、龍頭企業帶動作用不強的短板。我市亟需通過智慧型網聯汽車立法,促進智慧型網聯汽車技術發展、產業集聚和商業化套用,推動我市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加快培育汽車產業領域新質生產力。
二、起草經過
《武漢市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2024年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正式立法項目,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承擔起草工作。2024年2月,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市人民政府進行立法審查。市司法局完成了網上徵求公眾意見、徵求部門意見、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等程式。市人民政府進行了立法協調。按照立法程式規定,《條例(草案送審稿)》於2024年3月29日經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既根據產業發展的前景和需求,堅持“腳踏車智慧型+網聯賦能”雙線並舉,又以平穩健康發展為準則,堅持產業發展與安全並重,是全國首部關於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促進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產業創新、基礎設施建設、推廣套用、安全保障、支持措施和附則。現對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確工作管理體制。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作為新興業態,發展促進工作需要各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落實工作任務,形成工作合力。《條例(草案)》在第四條分別明確了市、區人民政府及市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交管、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和其他部門的職責。
(二)支持產業創新發展。一是強調培育壯大產業集團。在第九條規定推動建設特色產業園區和特色小鎮,打造創新基地。二是支持發展特色產業,在第十條規定支持檢驗檢測產業、“車路雲一體化”和自動駕駛裝備產業共同發展。三是在第十一條規定對外要強化區域協同、產業融合發展,構建區域合力發展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的新格局。
(三)強化基礎設施建設。一是立足於規劃先行。在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智慧型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二是注重市場化運營。在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參與智慧型網聯汽車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三是在第十七條規定依託車城網平台打造全市智慧型網聯汽車安全監管平台和數據中心,避免重複投資。
(四)實現廣泛推廣套用。一是立足我市實際。在第二十條規定推薦符合國家標準和滿足本地需求的產品。二是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積極拓展多樣化的套用場景,鼓勵探索多元化、可持續的商業模式,明確推進規模化套用。三是建立互認機制。在第二十五條規定支持智慧型網聯汽車異地道路測試和示範結果互認,共同提升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發展水平。
(五)重點關注安全保障。守牢安全底線是發展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的重要前提。一是明確政府安全責任。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智慧型網聯汽車安全保障體系,加強對智慧型網聯汽車的安全監管。二是注重產品安全責任。在第二十八條規定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主體和智慧型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義務。三是在第三十條規定要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四是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交通管理違法行為處置、交通事故處理和證據的收集認定等內容。
(六)完善支持措施。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的發展,需要政府探索制定優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一是在第三十四條明確了財政支持政策。二是在三十五條規定結合武漢科教優勢,明確提出支持構建產教融合共同體,強化人才支撐。三是最佳化產業發展環境。在第三十六條提出建立促進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的包容審慎監管及創新創業容錯免責機制,在第四十條規定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
另外,《條例(草案)》還規定了鼓勵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支持方式,對在智慧型網聯汽車發展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等。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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