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實施細則(試行)

《重慶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實施細則(試行)》是由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發布的試行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實施細則(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9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全文,修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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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為最佳化汽車產業創新發展環境,推動智慧型網聯汽車技術進步,加速智慧型網聯汽車商業化進程,並有效控制潛在風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機動車登記規定》、《重慶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管理試行辦法》(渝府令〔2022〕350號)、《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管理規範(試行)》(工信部聯通裝〔2021〕97號),特制定本細則。
智慧型網聯汽車在本市轄區內的各類道路上開展道路測試、示範套用、示範運營等活動,適用本細則。
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和政策先行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共同成立重慶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聯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小組”),協調推進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管理工作,推動智慧型網聯汽車產業發展。
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據實際需求組織有關領域專家成立重慶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相關專家委員會,為本市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工作提供諮詢、指導服務。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根據實際需求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本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工作提供相關技術支撐。
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根據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需要和道路基礎條件,劃定部分公路、城市道路路段,用於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道路測試與套用條件
第一節 基本條件
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要求: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具備汽車及零部件製造、技術研發、試驗檢測或出行服務等相關業務能力;
(三)為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購買不低於500萬元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或獲得不低於500萬元的事故賠償保函;
(四)具有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五)具備對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六)具備對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進行事件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七)具備對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及遠程監控平台的網路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要求:
(一)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專用作業車,不包括低速汽車、機車;
(二)未辦理過機動車註冊登記; 
(三)應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智慧型網聯功能而無法滿足強制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
(四)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便捷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五)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線上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列第1至4項信息,並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信息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於1年:
1.車輛標識(車架號或臨時行駛車號牌信息等);
2.車輛控制模式;
3.車輛位置;
4.車輛速度、加速度等運動狀態;
5.環境感知與回響狀態;
6.車輛燈光、信號實時狀態;
7.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
8.反映道路測試與套用駕駛人機互動狀態的車內視頻及語音監控情況;
9.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
10.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六)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應在封閉場地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具備進行道路測試與套用的條件,並由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出具封閉場地測試驗證報告。
道路測試與套用駕駛人要求:
(一)與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簽訂有勞動契約或者勞務契約;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四)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五)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六)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且負有責任的交通事故記錄;
(七)須經過不低於50小時的道路測試與套用專業培訓,包括危險場景下接管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控制的專業培訓,熟悉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道路測試與套用方案,具備緊急狀態下的應急處置能力;其中所申請道路測試與套用功能的駕駛管理培訓時間不低於40小時;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節 道路測試附加條件
開展道路測試除滿足道路測試與套用申請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具有經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評審通過的道路測試方案,至少包括道路測試路段、道路測試時間、道路測試項目、道路測試評價規程、道路測試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第三節 示範套用附加條件
開展示範套用除滿足道路測試與套用申請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開展示範套用的車輛,應在擬進行示範套用的路段進行合計不少於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道路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二)具有經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評審通過的示範套用方案,至少包括示範套用目的、示範套用路段、示範套用時間、示範套用項目、示範套用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三)示範套用主體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參與示範套用人員人身安全,購買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
第四節 示範運營附加條件
開展示範運營除滿足示範套用申請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示範運營主體應由一個或多個獨立法人單位聯合組成,其中應至少有一個單位具備示範運營服務能力,且各單位應簽署運營服務及相關法律責任劃分的協定。
(二)申請開展示範運營的車輛,應在擬進行示範運營的路段進行合計不少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示範套用,在示範套用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示範運營車輛具有開展道路運輸運營業務相適應的條件。
    (四)示範運營主體具備相應的道路運輸運營資質。
(五)示範運營駕駛人具備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
(六)示範運營主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服務保障制度。
(七)具有經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評審通過的示範運營方案,至少包括示範運營路段、示範運營時間、示範運營項目和模式、示範運營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第三章  道路測試與套用申請材料
第一節 道路測試申請材料
道路測試申請材料包括:
(一)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申請表(參考附屬檔案2);
(二)申請主體工商註冊相關檔案;
(三)智慧型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四)已安裝車輛數據記錄裝置(黑匣子)且具備實時回傳數據能力的證明;
(五)車輛基本情況說明;
(六)機動車出廠合格證;
(七)車輛一致性證書;
(八)環保隨車清單(新能源車提供);
(九)購買交強險、商業險相關證明;
(十)封閉場地測試報告;
(十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十二)車輛改裝情況說明;
(十三)車輛自動駕駛相應級別說明;
(十四)駕駛人身份證和駕駛證;
(十五)駕駛人與申請主體的勞動契約或勞務契約;
(十六)駕駛人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超員、超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且負有責任交通事故的自我承諾;
(十七)駕駛人無服用國家管制藥品或麻醉藥品承諾書;
(十八)駕駛人自動駕駛系統操作培訓證明;
(十九)申請主體企業技術檔案;
(二十)道路測試與套用安全性自我聲明;
(二十一)道路測試方案。
第二節 示範套用申請材料
示範套用申請材料除道路測試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供:
道路測試階段完整總結報告;
道路測試里程及安全運行證明;
(三)示範套用方案及風險告知書;
(四)購買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道路測試與套用申請流程
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申請參照申請流程圖(參考附屬檔案1),流程如下:
(一)道路測試主體、示範套用主體向市經濟信息委提交相應申請材料。市經濟信息委收到材料後委託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初審。
(二)材料初審合格後,市經濟信息委組織聯合工作小組相關單位於15日內進行評審。
(三)評審通過後,市經濟信息委為道路測試主體、示範套用主體提交的《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安全性自我聲明》(參考附屬檔案3)簽章,並發放《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通知書》。道路測試主體、示範套用主體持《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安全性自我聲明》《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通知書》,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的相應要求,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四)道路測試與示範套用周期結束後,道路測試主體、示範套用主體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試驗用臨時行駛車號牌交予聯合工作小組保管。
第五章  道路測試與套用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在上路開展道路測試與套用前5個工作日內,應向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範圍內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的日常巡查;對照《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安全性自我聲明》《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通知書》,結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相應道路的管理要求,以及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的安全狀況等,可要求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調整、暫停道路測試與套用活動;處理情況及時向市級相關部門報告。
道路測試與套用過程中的相關規定:
(一)隨車攜帶《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安全性自我聲明》、《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通知書》。
(二)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駕駛位上配備有該車通過審核的道路測試與套用駕駛人。
(三)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須在車身張貼醒目的“智慧型網聯道路測試車輛”或“智慧型網聯示範套用車輛”或“智慧型網聯示範運營車輛”標識(參考附屬檔案7)。
(四)道路測試與套用駕駛人應當在上路前對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進行認真檢查;若存在安全設施不全或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安全隱患的,不得上路開展道路測試與套用。
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發生系統功能增減、部件變更、安全性能變化、車身外觀改變等情況時,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應立即停止相應車輛的道路測試與套用活動,並於5個工作日內向聯合工作小組提交《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變更信息表》(參考附屬檔案4),申請變更相關信息,在聯合工作小組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通過後方可繼續開展道路測試與套用。
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應當每6個月向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門提交階段性報告(參考附屬檔案5),並在道路測試與套用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總結報告。
政策先行區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自行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應當每6個月向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門提交階段性報告。
市經濟信息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政策先行區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的指導,及時總結先行先試的經驗成果並在全市推廣。
符合以下情況的,可簡化程式申請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
(一)增加同一車型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的; 
(二)擴展同等類型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範圍的;
(三)智慧型網聯汽車已經在其他省、市進行相同或者類似功能道路測試與套用的。
承擔智慧型網聯汽車技術檢驗檢測的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應向社會公開測試服務項目以及收費標準,對測試結果真實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為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檢測車輛自動駕駛功能、車輛強制性檢驗項目等並出具封閉場地測試報告的國家級汽車質量檢驗機構,不能承擔同一車輛道路測試與套用申請材料的評審工作。
第二節 道路測試其他要求
開展道路測試除滿足道路測試與套用管理基本要求外,還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 18 個月,且不得超過道路測試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二)道路測試過程中,道路測試車輛不得搭乘與測試無關的人員及貨物。
第三節 示範套用其他要求
開展示範套用除滿足道路測試與套用管理基本要求外,還需滿足以下要求:
(一)示範套用駕駛人應提示體驗測試員坐在後排並系好安全帶,車內監控設備應同時記錄駕駛人及體驗測試員的情況。
(二)示範套用主體應提前告知體驗測試員以及貨物擁有者相關風險,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體驗測試員人身安全。
(三)不得利用示範套用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運輸經營活動,不得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
(四)應在車輛額定乘員和核定載重量範圍內搭載體驗測試員或貨物,並不得搭載危險貨物。
(五)開展示範套用的路段範圍不得超出車輛已經完成道路測試的路段範圍。
(六)對體驗測試員以及貨物擁有者提示乘座安全和行為規範;在示範套用過程中,體驗測試員以及貨物擁有者應當嚴格遵守乘座安全提示和行為規範。
(七)示範套用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且不得超過示範套用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及保險憑證的有效期。
第六章  網路信息安全
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數據和網路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建立覆蓋智慧型網聯汽車整車和關鍵零部件全生命周期的網路安全防護體系,對軟體升級進行全流程管理,依法保護個人信息和數據安全。聯合工作小組應對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的企業網路安全保障能力開展定期評測。
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
(二)明確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責任部門和負責人;
(三)建立數據資產管理台賬,實施數據分類分級管理;
(四)建設網路安全、數據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確保網路和數據持續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的狀態;
(五)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境記憶體儲;
(六)需要向境外提供數據的,應當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章  交通安全
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上路行駛,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申領號牌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安全性自我聲明;
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通知書;
《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的證明和憑證;
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試驗用臨時行駛車號牌,並在號牌背面簽注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有效期等內容。
取得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機動車交通信息卡。
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規定將試驗用臨時行駛車號牌和機動車交通信息卡貼上在車內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
(二)隨車攜帶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安全性自我聲明、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通知書等證明材料;
(三)駕駛人始終監控智慧型網聯汽車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並在出現緊急情況時立即從車內採取應急措施;
(四)在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時間外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五)不得擅自變更可能影響車輛功能、性能的軟硬體;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通行規則。
在道路測試與套用期間發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具備管轄許可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駕駛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處理。
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並迅速報警;造成人身傷亡的,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對僅造成財產損失、車輛可以自行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後,可以引導駕駛人自行拍照固定證據後將車輛移動至路邊不妨礙通行安全的地方並實施快速處理;對於需要出警處置的,立即派員出警。
對造成人員傷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後,應當立即派員處警,並在24小時內報告市公安交管局。市公安交管局接報後,應當及時派員指導、參與調查處理。
在道路測試與套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依法確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處理。
對道路測試與套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存在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協定的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對已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的調解協定,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應當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再依法向相關責任方追償。
在道路測試與套用期間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車輛損毀的,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應當在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上報聯合工作小組。 
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車輛損毀的,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局等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分別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
道路測試與套用主體應當在事故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參考附屬檔案6)等相關材料上報聯合工作小組;市級相關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的有關定義:
道路測試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上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科研、定型試驗的測試驗證活動。
示範套用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上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實際載人、載物的測試驗證活動。
示範運營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上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載人、載物的商業化試運營活動。
道路測試主體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上進行智慧型網聯汽車相關科研、定型試驗的獨立法人單位。
示範套用主體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上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實際載人、載物測試驗證活動的獨立法人單位。
示範運營主體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上開展智慧型網聯汽車載人、載物商業化試運營活動的獨立法人單位或多個獨立法人單位聯合體。
道路測試車輛是指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安全要求並裝配有智慧型網聯繫統的機動車輛。
示範套用車輛是指在本市道路測試與套用路段上完成道路測試後,進入到示範套用階段的道路測試車輛。
道路測試駕駛人是指在道路測試過程中坐在道路測試車輛駕駛座位上,負責監測車輛行駛安全情況,異常情況下及時接管車輛控制的專業人員。
示範套用駕駛人是指在示範套用過程中坐在示範套用車輛駕駛座位上,負責監測車輛行駛安全情況,異常情況下及時接管車輛控制的專業人員。
智慧型網聯功能是指道路測試與套用車輛上,不需要駕駛人執行物理性駕駛操作的情況下,能夠對車輛行駛任務進行指導與決策,並代替駕駛人操控行為使車輛完成安全行駛的功能。
智慧型網聯繫統是指在某一時段內,能執行智慧型網聯功能完成所有駕駛操作的軟硬體系統。僅含以下機動車輔助類自動化系統不屬於智慧型網聯繫統:主動安全輔助系統、電子盲點輔助系統、防撞系統、緊急制動系統、停車輔助系統、自適應巡航系統、車道保持輔助系統、車道偏離報警系統、交通堵塞排隊援助系統等。
監控裝置是指具備監測車內駕駛人駕駛行為、採集車輛運行狀態以及判斷車輛是否處於智慧型網聯狀態等功能,並具備實時傳輸相關數據功能的設備。
體驗測試員是指充分了解智慧型網聯汽車載人示範套用的內容、範圍及風險,自願參與載人示範套用並已簽署相關協定的具有相應條件的自然人。
測試里程是指智慧型網聯汽車在實際道路測試中,處於智慧型網聯狀態下累計的測試里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施行。《重慶市自動駕駛道路測試管理辦法(試行)》(渝經信發〔2020〕105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各有關單位:
為推動智慧型網聯汽車技術發展,加速智慧型網聯汽車商業化進程,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經濟信息委、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聯合制訂的《重慶市智慧型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套用實施細則(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重慶市公安局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重慶市交通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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