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2009年4月20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經桂林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六次全體(擴大)會議通過,現予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 發布單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及市委的指示、決定,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統攬全局,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六、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市長因公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市長主持召開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為保持政府工作的連續性,一位市人民政府領導因公外出較長時間時,由市長委託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代為處理臨時性或緊急性的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人民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設市長助理若干名,協助市長或副市長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各委員會、辦公室、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委員會、辦公室、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市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強化協作意識,搞好協調配合,提高行政效能,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四、加強經濟調節。結合桂林實際,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五、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規範市場秩序,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六、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推進民主法治,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七、增強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組成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式,完善民眾參與、專家諮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十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財政預算、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行政和社會管理事務、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等關係全局的重大決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等,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經專家或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可行性論證,並由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縣、區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決策建議一般應提供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方案。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應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民眾團體、專家學者、基層民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對重大決策部署實行督查制度。各地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行政效能監察機構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履行職責,行使行政權力。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制定出台政府規範性檔案,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擬訂和制定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應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市人民政府的規範性檔案實施後要及時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並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其中,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項的,應當事先請示市人民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範性檔案發布前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門規範性檔案應當依法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二十六、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或審查,並作起草說明。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英文譯審及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有關科室應予協助。市人民政府涉及法律的重大決策和事務應經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十七、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凡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民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規定和市人民政府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定、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自覺接受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民眾團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部門要認真查處和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三、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複議法,落實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評估和備案工作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範性檔案;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主動徵詢、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民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導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並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按規定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接待重要的民眾來訪。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嚴格責任追究;完善績效考評機制,突出量化考核作用,落實績效考評獎懲,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強廉政建設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範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地方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廉潔自律的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係、謀私利。

第九章

會議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等會議制度。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市委的方針、政策,重要指示、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五)通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況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六)討論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適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委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五)討論決定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月召開三至四次,必要時可適時召開。根據會議內容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三、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委託的副秘書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任務是研究和解決日常事務工作。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議題由市長確定;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議題由會議召集人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向市長請假。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出席會議,向秘書長請假,由秘書長匯總後向市長報告,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集人簽發。專題會議紀要涉及部門職責協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處置,以及其他法律事務的,在送市人民政府領導簽發前,應交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
四十七、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全市性的專業工作會議,由市長辦公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臨時召開全市性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核並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准。
四十八、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如確需邀請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須報經市長或常務副市長批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儘量壓縮會議時間,精減會議人員。在不需要保密的情況下,要儘可能採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形式。

第十章

公文審批
五十、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桂林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除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秘密事項外,應當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受理,不得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請示性公文要一事一報並由報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發。請示公文涉及其他部門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統一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並提出辦理建議。
五十一、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門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轉請其他副市長核批,重大事項報市長審批。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命令、決定和其他規範性檔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人事任免事項等,由市長簽發。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下發的重要公文、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或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區各部門、其他地方政府商洽事務的公文或下發的一般性公文,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應當會簽或由常務副市長、市長簽發。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由秘書長簽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代表市人民政府頒布政策、部署工作、回覆意見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簽發;或委託秘書長簽發。
五十四、屬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批轉。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批轉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辦理的公文,有明確時限要求的,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未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儘快辦理。要加快網路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一章

政務信息反饋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反映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情況,為市人民政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依據。
五十六、政務信息反饋的主要內容:
(一)上級黨委、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市經濟社會運行中的重大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貫徹執行上級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上級政府各部門關於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第十二章

紀律和作風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堅決貫徹執行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項決策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和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須向市委請示匯報的事項,先由分管副市長召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報市人民政府相關會議研究並經市長同意後報市委決定。確定向市委匯報的事項,由主辦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研究的意見形成匯報材料。匯報材料應包括現狀、問題、對策、建議等內容。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議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意識和能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最佳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間,嚴格限時辦結,提高行政效能。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市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儘量減少陪同人員,嚴格控制警車使用,不搞邊界迎送。
六十五、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事前應報告市長,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報市人民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報告。各縣、區長出差市外三天以上的,須向市長請假。

第十三章

附則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六十七、本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六十八、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備註】:以前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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