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試行)

《桂林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試行)》是桂林市人民政府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試行)
  • 發布單位:桂林市政府
為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 號)要求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遵循“先審查、後公開,誰公開、誰負責,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
二、本制度適用於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中製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三、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四、各級各部門的保密工作機構負責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的協調、指導和檢查監督。
五、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秘密具體範圍的規定為依據。
六、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一)已標註國家秘密標誌,並仍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
(二)雖已滿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雖未標註國家秘密標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七、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一)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屬於國家秘密並在保密期限內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
(四)對主要內容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但其中部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應經法定程式解密並刪除涉密內容後,予以公開。
八、各級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規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部門業務工作流程和特點,明確政府政府信息保密審查的程式和責任,並明確1名機關行政負責人分管保密審查工作,指定機構負責保密審查的日常工作。各級行政機關開展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時應履行審查審批手續。
九、各級各部門對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由信息產生機構的負責人提出是否公開的審查意見;
(三)行政機關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四)行政機關分管領導審查批准。
十、行政機關在製作政府信息時,要明確該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對於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單位)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十一、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並以文字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單位的同意後方可予以公開。
十二、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後,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十三、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採取屬於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餘部分按公開的方法處理。
十四、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應表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並註明其依據和理由。
十五、已經移交檔案館及檔案工作機構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六、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市、縣有關行政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保密審查申請之日起10 個工作日(不含“不明確事項”的確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長保密審查期限的,應當徵求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意見,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 個工作日。
十七、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規定的應予糾正。
十八、行政機關違反《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十九、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不依法履行保密審查職責,從而影響政府信息發布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因保密審查不嚴,政府信息公開後造成泄密的,按照《刑法》、《保密法》、《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十一、本制度適用於依法應當公開政府信息的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二十二、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十三、本辦法由市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二十四、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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