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宗縣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

師宗縣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由師宗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師宗縣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
  • 印發日期:2008年5月21日 
  • 施行日期:2008年5月21日 
  • 頒布機關:師宗人民政府
導語,正文,

導語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師宗縣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正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公開條例》),規範師宗縣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縣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本縣、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對本單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後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範’’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四條 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積極協助並參與保密審查,並負責對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保密審查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國家秘密標誌。
第五條 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應依據行政機關與權利人的有關約定或者權利人的事先聲明;認為需要,應徵求權利人的意見。
第六條 經審查,確定屬於《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公開。確定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公開後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應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依 法公開。
第七條 經審查,對是否可以公開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師宗縣國家保密局確定。在報審時,應具體指出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標有國家秘密標誌且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認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解密條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見,按法定程式解密後可以公開。在保密審查過程中,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後可以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處理結果應交由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第九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四)保密審查承辦人的簽名、日期;
(五)所有參與政府信息公開審查人員的簽名、日期:
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四條 需要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師宗縣保密局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說明不能確定原因的申請公文;
(三)上級主管部門或師宗縣保密局認為確定工作需要參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在政府信息形成的同時,根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保密範圍規定,確定其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屬於國家秘密的,同時確定其密級、保密期限,並按規定在其載體上標註國家秘密標誌。
第十一條 定期對本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清理,對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及時按法定程式解密。
前款規定的清理工作,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 違反本制度,對發布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嚴重後果或安全隱患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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