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陽縣法制辦公室政府信息採集形成和發布管理辦法

《賓陽縣法制辦公室政府信息採集形成和發布管理辦法》是賓陽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賓陽縣法制辦公室政府信息採集形成和發布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賓陽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賓陽縣法制辦公室政府信息形成、審核、發布、應急處置等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以及賓陽縣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的要求,進一步提高公開信息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包括:1、機構職能;2、法規規章;3、領導動態;4、工作動態;5、決策信息;6、規劃信息;7、統計信息;8、財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職權;11、信息公開指南;12、信息公開工作報告;13、應急監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當讓公眾知曉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形成和發布包括信息採集、內容保障、保密審查、公開審核、形成信息、錄入和錄入審核、應急處置七個階段;前四個階段屬採集信息,後三個階段屬政府信息。
第四條政府信息發布渠道:1、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或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指定的平台;2、賓陽縣法制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平台;3、縣政務服務中心網站;4、今日賓陽;5、其他合法渠道。
第五條信息發布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涉密信息不公開,公開信息不涉密”、“不審核不公開”和“誰主管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信息採集
第六條主管業務的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根據實際工作情況採集、加工、整理信息。
第七條信息採集、加工、整理工作應有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第八條信息採集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內容全面、信息真實、表述規範、結構嚴謹,並有時效性和內部控制。
第三章內容保障
第九條信息採集、加工、整理的內設機構負責人對已採集的信息進行審核修改,保證信息內容和數據具有真實性、客觀性和完整性。
第十條內設機構負責人應對已採集的信息提出公開或不公開意見。
第四章保密審查
第十一條指定具備定密知識、有相關行政業務工作經驗的人員對相關內設機構負責人已審核的已採集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二條保密審查工作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賓陽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中相關規定進行。
第十三條保密審查工作應在公開審核工作之前進行。
第五章公開審核
第十四條指定專門負責人(或業務主管領導)擔任信息公開與儲存審核人,明確已採集信息公開屬性。
第十五條信息公開的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第十六條屬於“三密”信息或涉密特別敏感信息為不予公開信息,應註明不予公開的原因。
第十七條已採集信息公開審核工作依據《賓陽縣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中相關規定進行。
第六章信息形成
第十八條公開審核後的已採集信息經法律法規或組織授權的行政機關領導審閱、修改、確認信息屬性、簽發即形成政府信息。
第十九條簽發日期為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七章錄入和錄入審核
第二十條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指定專人在信息形成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錄入工作,確保信息錄入正確、完整、及時。信息錄入完成後,錄入人對信息的內容再次確認沒有錯誤方可發布,屬於重大或緊急事件處置的政府信息需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公開的,按其他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主動公開的信息第一發布渠道為指定的網站,第二渠道為政報和合法的媒體,第三渠道為合法報欄等。
第八章應急處置
第二十二條以下兩種情況應當採取應急處置:(一)公開的信息造成公眾錯誤理解或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二)公開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報、預防和實際災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應急處置工作應當遵循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信息發布單位應成立常規化的應急處置機構,專門採集和處理信息發布後公眾和社會的反應程度以及提出應對措施。
第二十四條應急處置工作應當在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準確而簡要信息,隨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縣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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