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試行)

《桂林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試行)》意在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範有序進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桂林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試行)
  • 適用地區:桂林市
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範有序進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與實施,負責對各部門、各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應納入本單位年度工作績效考評指標體系。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人員設定情況
包括是否落實工作機構、專門工作人員和專項經費,是否制定推進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及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情況
是否建立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發布協調、保密審查、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備案、公共企事業單位辦事公開、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責任追究等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的編制、更新情況
1.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及目錄編制情況
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2.政府信息公開具體內容
(1)主動公開情況:包括及時澄清虛假、不完整信息的情況;
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及新聞媒體等途徑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主動向政務服務中心、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信息查閱場所提供政府信息情況;
政府網站內容及時更新情況。
(2)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包括依申請公開工作受理、答覆情況;
不予公開政府信息備案情況;接待場所建設、完善、維護及工作運行情況。
(3)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4)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5)服務承諾兌現情況;
(6)對民眾投訴的處理情況。
(7)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載體的建設、運行情況。各單位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建設情況。
行政機關主動向檔案館、圖書館和政務服務中心交送政府信息公開資料,並在政務服務中心部門服務視窗設立本部門依申請公開視窗,同時通過設立公共查閱室和查閱視窗、資料索取點、熱線電話、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公開政府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七)按時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符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內容。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實行量化標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求公開內容符合規定,要求具體;
公開及時,符合時限規定;公開形式多樣,效果明顯;
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
投訴處理得當,民眾評價滿意。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結果評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可實行全面考核,也可實行重點考核,由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單位,考核於年底或下年初進行。
第九條 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制定考核方案,經領導小組審定後,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部署;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單位發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單位接到考核通知後,按通知要求進行自查,並形成自查書面材料;
(四)考核小組在考核基礎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報市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審定,審定意見及結果通知被考核單位。
第十條 考核結束後,針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失職行為,要提出意見,限期改正。
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適時進行重新考核。
第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政府派出機構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十二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通信、電視、通信、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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