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是為進一步推進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稱政府常務會議)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建設,促進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
  • 頒布時間:2009年4月20日
  • 發布單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通知公告,規則內容,

通知公告

2009年4月20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工作規則》經桂林市第三屆人民政府第六次全體(擴大)會議通過。

規則內容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桂林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以下簡稱政府常務會議)的制度化、規範化和程式化建設,促進政府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根據《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組成。
第三條 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條 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委的方針、政策,重要指示、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會議精神;
(二)討論報請自治區政府和市委審定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四)討論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財政年度預決算等重要報告;
(五)討論決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重要檔案;
(六)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重點工作和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七)討論需報自治區或區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准的投資項目,討論決定需市人民政府審批或核准的投資項目,以及其他需市人民政府集體研究的重大項目;
(八)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九)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專項工作的考核事項;
(十)討論決定全市、區域和行業性發展規劃,縣、區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
(十一)討論決定主要行業體制改革和市直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改革重組方案,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經營權變更事項;
(十二)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類表彰獎勵事項;
(十三)依法討論批准對監察對象的行政處分決定;
(十四)討論決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召開或要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參加的工作會議;
(十五)討論決定以市人民政府名義舉辦的重大活動;
(十六)討論決定或通報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和重大事項;
(十七)討論決定由市長提請會議研究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五條 政府常務會議須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可召開。
第六條 提請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議題主辦單位按科學民主決策程式經過充分論證和協商,按公文處理程式經分管副市長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市長確定。
第七條 政府常務會議每月召開三至四次,必要時可適時召開。
第八條 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政府辦公室)負責。主要任務是擬定會議方案、準備會議檔案和會場、印發會議通知、落實出席會議人員、做好會場服務等。會議方案經市長審批同意後,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下發會議通知;議題主辦單位應按要求提前準備匯報稿和有關議題材料並送達政府辦公室;政府辦公室應提前將議題安排和議題材料分送與會人員。
第九條 市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列席政府常務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特殊情況,列席人員範圍由市長確定。
第十條 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向市長請假;列席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向秘書長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會議。
第十一條 政府常務會議討論議題要充分發揚民主,會議組成成員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對意見分歧較大的議題,應緩議。
第十二條 對提請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議題主辦單位應在會上作出說明。
第十三條 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議題形成的檔案,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辦公室的名義下發實施或按相關規定和程式報送有關單位與部門。
第十四條 政府常務會議由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編髮工作,會議紀要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常務副市長簽發。
第十五條 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落實情況,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負責督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督查情況。
第十六條 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政府辦公室負責新聞稿的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或秘書長審定,如有需要報市長審定。
第十七條 政府常務會議材料(含音像資料)要按相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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