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許可權劃分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許可權劃分的通知是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許可權劃分的通知
  • 類別:政府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高新區、臨桂新區、蘇橋經濟開發區、灕江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各企事業單位,中央及自治區駐桂林各單位:
根據市委常委會、市編委會關於市本級及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分級管理的決定,市屬各城區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機構調整為城區政府工作部門。為落實責任、理順工作職責,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工商行政管理許可權劃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管理許可權劃分的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全局性、跨區域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協調及指導,研究制定政策法規草案,組織實施全市工商登記、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消費維權等相關工作,加強對城區工商行政管理業務的指導。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並接受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二)權責一致,強化責任。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進一步簡政放權,明確和強化相應承擔的責任,做到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避免出現監管交叉和空白,實現工商行政管理無縫隙和全覆蓋監管。
(三)合理安排,強調協作。通過合理劃分全市工商行政管理許可權,保證上下級工作緊密銜接、政令暢通、團結協作、互相支持,確保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在全市統一正確實施,共同維護全市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
二、管轄範圍與管理許可權劃分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許可權劃分
按照市工商系統原有的操作模式,結合實際情況,對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管理許可權劃分如下:
1.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事項(含名稱核准、設立、變更、註銷、備案等):
(1)內資企業的登記許可
①註冊資本(金)50萬元人民幣以上(不含5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②股份有限公司;
③有限合夥企業;
④異地企業來本市登記的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營業單位;
⑤本級登記企業的股權出質;
⑥接受自治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我市各級工商行政管機關登記註冊直冠“廣西”名稱的預先及變更核准登記;
⑦自治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登記的煤礦公司;
⑧自治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授權負責登記的非公司和公司。
(2)外資企業的登記許可
①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②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及分支機構;
③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低於600萬美元的限制類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④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⑤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⑥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質;
⑦外商投資企業集團。
(3)廣告的登記許可
①戶外廣告登記。利用公車、計程車等營運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設定、繪製、張貼的廣告;在市級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媒體上發布的廣告;同時在多個城區發布的同一內容的廣告。
②廣告經營許可。市級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事業單位的廣告經營單位資格的審核、審批。
③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
(4)其他
自治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下放或委託的其他事項的許可。
2.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不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專業市場管理分局、開發區分局管轄區域內,下同)的以下事項(含名稱核准、設立、變更、註銷、備案等):
(1)內資企業的登記許可
①註冊資本(金)50萬元人民幣以下(含5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②本市登記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和營業單位;
③個人獨資企業和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④本級登記企業的股權出質;
⑤接受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本行政轄區登記註冊直冠“桂林”名稱的預先及變更核准登記。
(2)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分支機構的登記許可。
(3)個體工商戶的登記許可。
(4)除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範圍之外的戶外廣告登記許可。
(二)關於行政檢查事項管理許可權劃分
1.日常監督檢查的組織落實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級部門的工作要求和全市實際,依法制定管理規範、工作任務、檢查標準並督促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職責、任務落實到位。
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結合轄區實際,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監管工作計畫,督促檢查各類市場主體依法經營,確保各項法律法規制度得到貫徹落實。
2.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組織落實
(1)市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含縣、區)登記企業的信息公示抽查工作、各類主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以及各類市場主體年報工作。在開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時,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下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檢查。
(2)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開展本行政轄區內(不含旅遊、雙生分局管轄範圍)企業的信息公示抽查工作及各類主場主體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負責開展本行政轄區內(不含旅遊、雙生分局管轄範圍)市場主體年報工作及未按時年報市場主體的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工作;接受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託開展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3.專項檢查和重大活動保障的組織落實
(1)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部署的專項整治或檢查行動,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抓好落實。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當年工商行政管理監管的重點、難點和熱點,適時組織有關專項檢查,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要求在各自轄區內積極組織落實。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行組織的專項整治或檢查活動,其方案及工作情況應及時報送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重大活動保障。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相關的重大活動,相關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城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相關的重大活動,必要時可以請求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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