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規劃區道路兩側生態環境建設若干規定

《本溪市城市規劃區道路兩側生態環境建設若干規定》是由本溪市人民政府2010年頒發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本溪市城市規劃區道路兩側生態環境建設若干規定
  • 頒發時間:2010年4月2日
  • 頒發單位: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本溪市城市規劃區道路兩側生態環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
本政發[2010]7號
各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本鋼、北鋼,市政府有關委辦局、直屬機構:
現將《本溪市城市規劃區道路兩側生態環境建設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本溪市城市規劃區道路兩側生態環境建設若干規定
第一條 按照我市創建國家森林城市和全國綠化模範城市總體部署,為落實全省統籌城鄉發展試點任務和促進本溪旅遊支柱產業快速發展,根據省政府《關於全省綠色通道建設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1]39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溪市城市規劃區道路兩側生態環境建設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本溪市城市規劃區道路兩側生態環境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生態環境建設任務的下達、建設過程中的組織協調工作。
市城鄉規劃建設委負責本溪市城市規劃區道路兩側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的編制;負責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組織工作;受市政府委託,承擔部分集體土地上生態環境建設項目的實施工作。
各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負責相應工作。
第四條 高速公路兩側、國道及省道兩側各15米,城市道路控制紅線內為生態環境建設用地規劃控制基本範圍;重要路段、重要景觀節點等依據規劃設計確定。
第五條 生態環境建設主要包括道路兩側綠化建設、園林建設、建築物和構築物美化、“六亂”(亂搭、亂建、亂擺、亂放、亂掛、亂畫)治理、城市亮化、交通標識、道路標誌、公交站點、山水自然景觀、重要人文景觀視覺通廊的預留等。
第六條 道路兩側國有土地上的環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按照本溪市城市房屋拆遷相關管理規定進行搬遷,作為生態環境建設用地;道路兩側集體土地上的環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和地上附著物、道路兩側集體土地、林地、耕地,按照《關於印發〈本溪市公路兩側公共生態環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本政發[2010]5號)執行。
第七條 市政府每年初下達城市規劃區道路兩側生態環境建設計畫,指定生態建設項目及實施主體。市城鄉規劃建設委負責受政府委託的道路兩側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環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拆遷工作和道路兩側已建成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粉飾工作;市、縣(區)綜合執法局負責“六亂”治理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提出交通標識、道路標誌、交通監控系統設定方案;市交通局負責公交站點設定和美化;各區政府負責本區域內集體土地、林地、耕地上生態環境建設用地取得工作,並具體組織本區域內的生態環境建設用地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拆遷工作。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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