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993-12-24
【生效日期】1993-12-2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1號)
《本溪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業經一九九三年十月四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尉端恩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溪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
城市綠化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城市建設規劃區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內種植和養護樹木、花草及行道樹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市、自治縣(區)人民政府應把城市綠化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城市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均應履行城市綠化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破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條市城市建設局是我市城市綠化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綠化管理處具體負責城市綠化管理工作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計畫。
第七條城市綠化詳細規劃和具體實施計畫,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划進行編制,並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批准後,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城市綠化用地面積要按國家規定標準,由土地使用權歸屬單位負責綠化,並從實際出發,大力發展立體綠化。
第九條城市苗圃建設要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給。苗圃用地面積不少於城市建成區面積的2%。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在搞好專業苗圃育苗的同時,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開展民眾性育苗。
第十條城市各類綠化工程的設計,必須由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同級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審批。
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的施工,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方案組織施工,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設計方案。綠化工程竣工,須經批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凡與建築物、構築物相配套的城市綠化工程,應與基本建設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施工和驗收。當年不能完成的綠化工程,必須在下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逾期不完成的,責任單位按有關規定向城市綠化管理部門繳納綠地建設費後,由綠化管理部門負責完成。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按下列途徑解決:
(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改造的綠化項目,從城市維護費中撥付;
(二)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區的綠化,除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部分外,均由建設單位在基本建設工程投資中列支;
(三)廠區、院內的綠化,由單位在自有資金中解決;
(四)單位共建的公益性綠化,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針,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十三條城市綠地內栽植的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國家公有綠地和由綠化管理部門組織民眾義務栽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一九八二年以後栽植的樹木按誰栽誰有的原則處理,凡單位投資栽植的歸單位所有,個人投資栽植的歸個人所有。
第三章 養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綠地按下列規定養護管理:
(一)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管理;
(二)居住區綠地,由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養護管理;
(三)廠區、院內綠地,由單位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凡引進、調出苗木、花卉種子,需進行檢疫,未經檢疫的不準引進或調出。
綠化管理部門必須做好病蟲害預防、預測、預報工作,發現病蟲害立即採取防治措施。
第十六條在城市綠地和遊園範圍內開設遊藝、照像等經營項目,必須經市綠化管理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並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損壞其地形、水體、植被和已有的城市綠地及其設施。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後方可臨時占用。
第十八條城市各類商貿市場內的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由主管市場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協助綠化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造成樹木、綠地、綠化設施損壞的,由綠化管理部門向市場管理部門收繳補償費或由市場管理部門按要求予以恢復。
第十九條電力、郵電、房產、建築、煤氣、自來水、市政設施等部門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挖掘草坪綠地和修剪、截乾、砍伐樹木時,應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後施行。因自然災害致使樹木傾倒,危及管線等安全使用時,管理維修單位可先行挖掘和修剪、扶正、砍伐樹木,但應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並提出恢復所占用綠地的具體時間。
第二十條嚴禁在綠地內進行摘花、踏草、亂扔廢棄物等損害綠地、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凡城市綠地內的樹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確需砍伐、移植的,必須經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審查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樹木砍伐補償費、植樹費。屬於個人所有、經批准可以砍伐的,免收補償費。
因交通、生產等事故造成綠地、樹木損毀的,責任單位或個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城市內道路兩側的綠地、綠化設施,實行養護管理責任制,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壞的,責任單位應及時修復。
第二十三條護林防火戒嚴期間,要嚴格控制野外用火。未經所在自治縣(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城市周圍防護林地用火。
第二十四條對古樹名木,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搞好調查,建立檔案,設定標誌,重點養護,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擅自移植、砍伐。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幹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未經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准擅自在綠地範圍內開設經營項目的,責令限期遷出,逾期不遷的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予以拆除。對綠地造成損失的,按造價賠償,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不服從管理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銷其設點批准檔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城市綠化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限期退還綠地並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外,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擅自挖掘城市綠地或改變綠地用途的,按每平方米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的,按損毀樹木價值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三)擅自砍伐移植古樹、名木的,每株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踐踏草坪、綠地的,處以三元以上五元以下罰款;
(五)向草坪綠地傾倒垃圾或有害物、破壞綠地的,處以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款;
(六)防火戒嚴期間,擅自在城市周圍林地用火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七)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除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外,並可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拒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毆打管理人員或對檢舉人蓄意打擊報復的,予以批評教育;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罰款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城市綠化管理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鄉和獨立工礦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本溪市城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溪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本政發125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