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2024年8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兒童福利司發布關於民政行業標準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民政行業標準制修訂計畫,民政部兒童福利司組織起草了《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服務指南》(徵求意見稿)》行業標準,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有意見,請填寫附屬檔案3,於2024年10月16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我們。
全文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服務原則
4.1 利益優先,保障權益
4.2 預防為主,標本兼治
4.3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4.4 專業引領,因人施策
5 服務內容
5.1 關愛幫扶
5.2 監測預防
5.3 監護照料
5.4 業務指導
5.5 能力建設
6 服務支持條件
6.1 基本條件
6.2 人員條件
6.3 安全管理
6.4 部門聯動
6.5 社會支持
6.6 檔案建立
7 服務評價與改進
附錄A(資料性) 臨時監護未成年人認定標準及認定說明參照表
附錄B(資料性) 未成年人監護風險等級評定參照表 6
參考文獻 8
00001 前言
本檔案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檔案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檔案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檔案由民政部提出並歸口。
本檔案起草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寧夏兒童福利基金會、寧夏社會工作聯合會、寧夏兒童福利院、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會、寧夏標準化研究院、銀川陶然社會組織研究與評估中心、銀川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
本檔案主要起草人:馬玲、杜勇、田帥、范篆玲、王欣、楊曉軍、丁小芹、徐珊、王輝平、溫婷、馬立冬、塔娜、何彥婷、李風霞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服務指南
000011 範圍
本檔案提供了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的術語和定義、服務原則、服務內容、服務支持條件、服務評價與改進等方面的指導。
本檔案適用於民政部門主管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展服務時參照使用。
00001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本檔案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MZ/T 045 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寄養服務
MZ/T 049 流浪未成年人類家庭服務
MZ/T 086 受監護侵害未成年人保護指引
000013 術語和定義
MZ/T 086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000013.1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assistance and protection agency for minors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設立,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遭受監護侵害、暫時無人監護等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協助民政部門推進困境兒童、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關愛服務等工作的專門機構。包括按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未成年人保護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和設有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000013.2
臨時監護 temporary guardianship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的,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等,依法由民政部門對未成年人採取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000013.3
會商 case consultation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邀請相關部門、機構、專業人員共同參與、全面分析、整合意見,得出解決策略和行動計畫的商討過程。
000014 服務原則
000014.1 利益優先,保障權益
堅持未成年人利益優先,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權利,以未成年人利益和需求為本,促進未成年人的全面健康成長,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信息。
000014.2 預防為主,標本兼治
側重對未成年人家庭的監護指導,加強未成年人和家庭的救助幫扶,提升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依法干預、處置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000014.3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
健全監測預防、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基層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制,充分整合政策資源、部門資源、層級資源和社會資源,建立權責清晰、銜接有序、緊密配合、協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作用,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形成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合力。
000014.4 專業引領,因人施策
運用專業方法開展服務,對未成年人進行分類保障,統籌運用各類資源,推動政府保護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協同回應未成年人個性化需求。
000015 服務內容
000015.1 關愛幫扶
000015.1.1 根據《臨時監護未成年人認定標準及認定說明參照表》(參見附錄A)予以認定,分級分類管理。
000015.1.2 依據《未成年人監護風險等級評定參照表》(參見附錄B)評估風險等級,針對風險等級,協助提供臨時救助、社會背景調查、經濟幫扶、福利申請、親職教育指導、心理幫扶、資源連結等服務。
000015.1.3 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實行24 小時接待服務,開通救助熱線,工作人員應當言語文明,態度友善,並告知救助政策。
000015.1.4 對服務對象進行評估,處於緊急、危險情況下,協助公安、司法等相關部門將未成年人帶離危險境地,實施保護性個案處置。對受到傷害、有自傷自殺風險的未成年人,協助相關部門進行醫療救治和危機介入。
000015.1.5 針對困境兒童、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提供生活關愛服務、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普法宣傳、自我保護等宣傳、培訓、教育等服務。
000015.1.6 組織社會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諮詢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疏導、親情關愛、安全常識、自救互救、權益維護、親職教育等專業服務。
000015.1.7 協助公安、檢察院、法院等部門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000015.2 監測預防
000015.2.1 加強三級服務體系建設,開展分類分級服務:
00001—— 對困境兒童、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及家庭開展宣教指導、信息收集、需求評估等預防性服務。
00002—— 對困境兒童、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開展信息摸排和監護評估等服務,了解其監護、生活、學習、健康等狀況。
00003—— 對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嚴重忽視等傷害的未成年人開展個案會商、危機干預等專業服務。
000015.2.2 指導基層兒童主任及相關工作人員定期開展入戶、摸排、核定困境兒童、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家庭基本信息等工作,建立兒童信息台賬,實時動態排查等機制。
000015.2.3 聯合社區、學校等開展困境兒童、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監護風險篩查,對存在監護風險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時調查核實、精準評估,調查評估宜符合MZ/T 086的要求。
000015.2.4 組織開展有關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的政策法規宣傳工作。
000015.2.5 履行強制報告責任,提高報告意識。
000015.3 監護照料
000015.3.1 臨時監護
000015.3.1.1 對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開展如下服務:
00004—— 對初入機構的未成年人進行健康檢查與評估。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傳染病人、危重病人或者有明顯外傷的,應當先行送醫救治。
00005—— 對初入機構的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檢查,登記並妥善保管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能夠標識其身份或者具有紀念價值的物品,對危險品或者違禁品予以登記並收繳。
00006—— 根據未成年人性別、年齡、身心狀況合理分區安置。
00007—— 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醫療衛生、安全保障、心理健康、尋親返鄉、法律援助、教育培訓、文體娛樂以及其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需求的服務。
00008—— 根據監護安置及幫扶計畫開展分類救助、精準服務,按MZ/T 045 、MZ/T 049要求開展家庭寄養、類家庭管理服務。
000015.3.1.2 臨時監護期間,經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開展家庭監護風險評估,判斷法定監護人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按程式將未成年人送回法定監護人撫養。
000015.3.1.3 對遭受監護侵害的未成年人,符合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協助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000015.3.2 委託照護
000015.3.2.1 徵求有表達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後,可優先安排具備條件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等進行委託照護,開展如下服務:
00009—— 因父母外出務工、服刑等原因導致臨時性監護缺失的未成年人,協助監護人辦理委託照護時,首要考慮具備條件的近親屬、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等進行照護,簽訂委託照護協定,並在村(居)民委員會、 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00010—— 需要委託照護的未成年人,指導監護人和受委託監護人簽訂委託監護協定,加強對監護人(受委託監護人)的法制宣傳、監護指導,督促其依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
00011—— 符合法律規定的臨時監護情形的,同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予以接收並提供生活照料,縣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不具備生活照料條件的,可通過簽訂委託照護協定,委託地市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兒童福利機構進行臨時照護。
000015.3.3 跟進服務
000015.3.3.1 通過分級評定和分流管理,協調多部門協同解決兒童多樣化需求和個性化問題。
000015.3.3.2 指導社區兒童主任提供日常探訪和關愛服務。
000015.3.3.3 在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安置的,重點關注和評估兒童生長發育狀況、日常照料情況、生活規律及照料者撫育能力等,做好跟進並記錄。
000015.3.3.4 在家庭寄養、類家庭安置的,重點關注家長的照料技能、家庭關係、鄰里關係、兒童健康及生長發育狀況、依戀關係的建立等,做好跟進服務並記錄。
000015.4 業務指導
000015.4.1 開展示範引領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00012—— 制定轄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工作指南和相關規範;
00013—— 開展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研究;
00014—— 為轄區困境兒童、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的規範化服務提供專業支持。
000015.4.2 做好資源協調工作,包括但不限於:
00015—— 支持、培育和發展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領域社會組織,招募和組織志願者或者其他社會力量參與轄區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00016—— 協調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轄區未成年人保護個案的處置,加強困境兒童、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的救助幫扶工作。
000015.5 能力建設
000015.5.1 指導轄區鄉鎮(街道)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站業務建設,並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
000015.5.2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定期組織和指導開展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兒童社會工作者等從業人員專業培訓,不斷提升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000015.5.3 定期開展社會工作實務、兒童心理、政策法規、團隊建設等方面的督導工作。
000016 服務支持條件
000016.1 基本條件
000016.1.1 根據業務服務建立相關規章制度,明確專業服務崗位職責。
000016.1.2 科學設定功能室,滿足未成年人安全、飲食、住宿、醫療、娛樂等方面的需求。
000016.2 人員條件
000016.2.1 機構人員包括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服務團隊,設定專人專崗負責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
000016.2.2 專業服務團隊包括護理人員、兒童社會工作者、心理諮詢師等工作人員。宜掌握社會工作專業理論、方法和技巧,熟悉兒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相關政策法規。
000016.3 安全管理
000016.3.1 成立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全面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嚴格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管理要求。
000016.3.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安全員的安全職責、許可權、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及要求,建立健全崗位操作規範流程。
000016.3.3 建立安全巡查、安全隱患排查等制度,採取日常巡查、定期全面檢查、專項排查等方式,建立台賬,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000016.3.4 工作人員要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發生忽視、虐待、歧視、欺凌、侵害等人為傷害,教育幫助未成年人學會自救並積極舉報。
000016.4 部門聯動
000016.4.1 依託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加強數據信息共享,實現信息動態管理。
000016.4.2 落實未成年人保護熱線和未成年人保護線索報告受理和處置工作。
000016.4.3 開展政策指導、技術支持,推進困境兒童、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保障工作。
000016.4.4 廣泛宣傳報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先進典型,營造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齊抓共管的關愛氛圍。
000016.5 社會支持
000016.5.1 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通過結對幫扶、慈善捐贈、公益項目等方式,開展困境兒童、流動兒童和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救助幫扶。
000016.5.2 建立志願服務隊伍,針對服務對象多樣化需求,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000016.5.3 鼓勵轄區企事業單位、各類公共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參與兒童發展和權利保護服務。
000016.5.4 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動兒童友好的公共空間、活動場所和設施建設,營造關愛保護兒童的濃厚社會氛圍。
000016.6 檔案建立
000016.6.1 建立檔案工作制度,對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設定專門的檔案管理室或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000016.6.2 遵循“一人一檔、動態管理、便捷使用、安全有效”的要求,完整記錄在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接受服務的完整過程,形成完整的服務信息檔案。
000017 服務評價與改進
000017.1 建立服務評價制度, 制定服務質量滿意度測評方案,對機構開展的個案會商、轉介服務、家庭監護干預等服務情況開展評價。
000017.2 建立網路、電話、現場等投訴舉報渠道,對投訴意見快速回響,加強報告線索處置跟蹤問效。
000017.3 公示投訴受理和處理的方式、程式和結果,暢通反饋渠道,及時處理受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所反映的問題。
000017.4 建立評價回響機制,依據服務評價結果,制定整改措施,對服務進行持續改進。
A
附錄A
(資料性)
臨時監護未成年人認定標準及認定說明參照表
表A.1給出了臨時監護未成年人認定標準及認定說明的樣式。
表A.1 臨時監護未成年人認定標準及認定說明參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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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區查找和指定後,確無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 | | 未成年人暫時失去有效監護說明、縣級民政部門委託檔案等 |
| 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區查找和指定後,找到其他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 | | |
| | 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區核實,監護人無法委託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 | | 提供未成年人暫時失去有效監護的說明、監護人委託照護書(確實無法提供除外)等 |
| 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社區核實,監護人找到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 | | |
| | | | 未成年人緊急庇護安置通知書、案件偵辦查處情況說明、未成年人醫療救治檔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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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公安等行政機關通過查詢人口信息管理系統、運用人臉識別技術、調取監控錄像等方式,仍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 | |
| 經公安等行政機關通過查詢人口信息管理系統、運用人臉識別技術、調取監控錄像等方式,找到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 | |
附錄B
(資料性)
未成年人監護風險等級評定參照表
表B.1給出了未成年人監護風險等級評定參照表的樣式。
表B.1 未成年人監護風險等級評定參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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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沒有受傷或受無須接受治療的傷,對未成年人沒有造成可察覺的影響;獨立偶發事件。 | 身體輕微受傷或出現無法解釋的傷患,須接受診治;有懲罰/管教的歷史或模式;輕微的衝突。 | 須立即接受治療及/或留院;有過度懲罰/管教/性騷擾的歷史或模式。 | 監護人有下列一項或多項事項者,表明未成年人處於極危險狀態: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6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
| | | 懷疑監護人無法滿足未成年人對醫療、食物及/或居所的最低要求;經證實偶有獨留未成年人在家、未成年人乏人看管的記錄。 | 監護人不願意滿足未成年人對醫療、食物及/或居所的最低要求;經證實有長時間獨留未成年人在家、未成年人乏人看管或保護的記錄;未成年人受到傷害的風險極高。 |
| | 為教育孩子而實施的體罰,打得自己很心疼;因為客觀原因不能照顧孩子;獨立偶發事件。 | 為了教育孩子而實施的體罰,打得不心疼;因為客觀原因不能照顧孩子;經常發生的事件。 | 沒有教育目的,只是拿孩子出氣、完全不尊重孩子,打得毫不心疼;故意遺棄;經常發生的事件。 |
| | 沒有吸毒/濫用酒類飲品/賭博;監護人吸毒/酗酒/賭博沒有影響其對未成年人的教養。 | 吸毒/酗酒、賭博影響監護人的育兒能力;與現有的監護侵害問題有關。 | 經常大量吸毒/酗酒/賭博,對未成年人造成長期的危險;阻礙相關未成年人保護服務計畫的實行。 |
| | 沒有智力/身體的障礙;對未成年人的期望合理;可以完全控制精神狀態。 | 可能有身體殘疾/情緒障礙;中度智力局限;有精神病記錄;推理能力差;需要外來支持才能保護未成年人。 | 嚴重殘疾;對現實的感知欠佳;對未成年人的行為有不切實際的期望或認知;有嚴重的智力局限。 |
表B.1(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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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願意和有能力與有關機構合作解決問題和保護未成年人。 | 過分順從調查人員;家中有非侵犯者的成人在場/具備能力,可確保與有關機構維持最低限度的合作。 | 不認為有問題存在;拒絕合作;缺乏興趣或採取逃避的態度。 |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
| | 監護人認識教養未成年人的技巧或責任,有適當運用有關技巧和履行責任。 | 表現前後不一,未能確定是否具備為未成年人提供最低程度照顧所需的教養技巧及/或知識。 | 監護人不願意/無法運用所需的教養技巧,以及/或缺乏為未成年人提供最低程度照顧所需的知識。 |
| | | 家中有可取代父或母的成員並非經常在家及/或只承擔照顧未成年人的最低責任。 | 可取代父或母的成員與有關家庭同住,而且是懷疑施虐者。 |
| | | 家人會給予支持但卻居於遠處;朋友和鄰居能夠提供部分支持;得到有限度的社區服務。 | 親友不會提供支持,或製造破壞;地理位置偏僻,得不到社區服務。 |
| | 穩定的家庭、職業或收入;有交通工具;與親屬關係密切。 | 懷孕或剛有嬰兒出世;收入及/或食物不足;家庭管理技巧/知識不足;與親屬的關係緊張。 | 新近喪偶;婚姻狀況或關係最近發生變化;嚴重精神病發作;虐待配偶/婚姻衝突;依賴藥物/酗酒;混亂的生活方式;曾參與犯罪活動,多次被捕。 |
| | 良好或一般。未成年人信任監護人,對其保有一定的依戀性,願意繼續與監護人一起生活。 | 較差。未成年人不太信任監護人,與監護人的親密度較低,不太願意繼續與監護人一起生活。 | 非常差。未成年人非常不信任監護人,與監護人缺乏親密關係,完全拒絕繼續與監護人一起生活。 |
註:1.有“極危”欄中羅列的六項中的一項或多項情況的,或在表格1-4行規定的情況中存有一種或多種“高危”狀況並嚴重威脅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其他事件的,應將案件列為“極危”案件,並依照《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向法院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 2.表格5-11行規定的情況,作為評估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育兒意願和能力、未成年人需求、未成年人是否適合繼續由監護人監護等問題的參考依據。 3.對監護侵害未及撤銷監護資格程度的,可建議不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並就如何監督和支持監護人妥善監護未成年人提出相應的干預建議。 |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 國務院關於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
[3] 國務院關於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36號)
[4] 關於進一步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體系的意見(民發〔2019〕34號)
[5] 關於進一步推進兒童福利機構最佳化提質和創新轉型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民發〔2021〕44號)
[6] 關於印發《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質量提升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 (民發〔2023〕62號)
[7] 民政部 教育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關於加強困境兒童心理健康關愛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23〕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