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草擬有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擬訂全縣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辦法,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全縣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全縣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牽頭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精減退職老職工救助工作;負責特困供養對象的認定、救助和管理工作;牽頭負責農村脫貧攻堅兜底保障和城鎮貧困民眾脫貧解困工作。
(四)擬訂全縣城鄉社區治理政策,督促指導推進全縣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台建設,統籌推進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工作,依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規範化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督促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
(五)擬訂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劃界線管理、地名管理的政策、辦法;負責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組織實施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導鄉級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行政區域、住宅小區、城鎮街道(路、巷)等地名標誌的設定、維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地名標誌的規劃、設定;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圖的編繪和審定;負責區劃地名公共服務的標準化、信息化工作。
(六)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和有關標準並組織實施,督促指導居家、社區和機構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 統籌推進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老年人福利、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養老服務市場化等工作,承擔全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
(七)擬訂全縣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監督指導慈善活動,承擔銅鼓慈善會日常工作。
(八)擬訂全縣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救助管理機構建設管理工作。
(九)擬訂全縣兒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護政策,負責孤兒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工作,牽頭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護工作,指導全縣兒童福利、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兒童收養工作,承辦縣內收養子女登記工作。
(十)按職責負責全縣民政系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 作。指導養老服務、特困供養、兒童福利、未成年人保護、救助管理、殯葬服務等機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按職責負責全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全縣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全縣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參與擬訂全縣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 策,統籌推進全縣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三)加強人才工作職責。牽頭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專項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推進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按職責負責全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負責健全完善全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機制和規範管理,負責全縣核對信息平台管理建設和安全維護工作,做好核對對象的信息協查與保密工作,做好與市、縣直相關部門的核對信息聯動交換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公平公正分配。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 與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全縣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 與縣殘疾人聯合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牽頭建立落實全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負責審批、動態管理和資金髮放工作,會同縣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配合全縣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落實,負責全縣殘疾人的身份認定與審核,會同縣民政局對殘疾人兩項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3. 與縣婦女聯合會、縣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牽頭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縣農村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健全全縣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縣婦女聯合會負責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受委託監護人的親職教育指導。縣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動員廣大老幹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範等離退休老同志及相關部門,協助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與服務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11個股(室):
(一)人秘股
(二)優撫安置股(銅鼓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三)救災救濟股
(四)社會福利事務股
(五)政建社團股
(六)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
(七)婚姻登記處
(八)移民辦公室
(九)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
(十一)地名辦公室
紀檢(監察)組,為縣紀委(縣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民政局行政編制12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1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
股級職數7名,其他事業編制39名。
辦事指南
結婚登記
辦理條件:
(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願結婚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二)申辦材料:
1、雙方身份證、戶口簿(如丟失居民身份證或未辦理戶口簿的應當先到公安部門辦理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過期的身份證件不能採用);
2、離過婚的,應持有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接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4、近期大兩寸免冠合影彩照3張;
(三)辦理程式:
辦理結婚登記的程式:
當事人出示證件 婚姻登記員初審 當事人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婚姻登記機關審查、頒發《結婚證》。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畫、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後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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