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介紹
蘇州市
民政局是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蘇州市政府工作部門。單位地址: 江蘇省蘇州市平瀧路158號。
2019年3月29日,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國民政系統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 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擬訂全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依法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
(三)擬訂全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承擔有關人員傷殘撫恤管理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
(四)負責我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及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軍供站、軍人接待轉運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五)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減災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社會救助工作,指導五保戶社會救濟工作,組織實施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七)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和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協調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擬訂全市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管理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二)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我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擬訂全市民政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推動民政信息化建設。
(十四)指導縣級市、區民政系統財務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受理來信來訪,指導縣級市、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民政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五)擬訂全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及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協助組織實施,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受理來信來訪,指導縣級市、區民政系統信訪工作;承辦相關新聞發布工作。
政策法規處(行政許可服務處)
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承辦全市性和市內跨行政區域的社會組織的登記工作;負責局行政許可服務事項。
信息處
承擔民政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民政區域網路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民政網站的建設及日常維護管理;負責民政電子政務套用系統及安全保障系統的開發、維護和管理;負責局系統信息化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組織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政行業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職責,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民政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
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組織和局黨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團結、組織黨內外的幹部和民眾努力完成局黨委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負責局機關政治理論學習和培訓。組織黨員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協助局黨委做好民政系統黨員的日常管理工作。對黨員進行監督,嚴格執行黨的紀律,督促履行黨員義務,保障黨員的權利不受侵犯。
協助局黨委並會同有關處室抓好機關及局系統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風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督促機關和各級黨員幹部落實有關制度規定,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
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自己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承辦局黨委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紀檢監察室
監督檢查局系統黨員幹部、監察對象執行黨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黨員幹部、監察對象進行黨風黨紀、政風政紀的教育;
檢查科級以下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政策、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案件及局系統重要的違紀案件,並根據有關規定對所檢查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受理局系統黨員幹部的檢舉和控告及黨員監察對象的申訴;
負責指導局系統所屬單位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
參與對局系統黨員幹部、監察對象勤政廉政情況的考察考核,對忠於職守、廉潔奉公、敢於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和鼓勵建議;
對提交局黨組討論幹部任免事項和局系統內領導幹部在履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規劃財務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基本建設規劃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統計管理工作;負責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社會建設工作處
1、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社會建設總體規劃的建議,牽頭擬訂相關實施意見和工作方案;
2、組織開展全市社會建設領域社情民意的調查,牽頭協調相關理論研究和重點課題的調查研究工作;
3、會同市有關部門協調推進社會建設相關服務體系建設和重點任務的落實;
4、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全市社會建設相關考核、評比工作;
5、會同市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6、承辦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會組織管理處
擬訂全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起草有關規章草案;按照管轄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日常管理和執法監察;承擔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級市、區民政局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優撫處
擬訂全市優撫政策、標準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有關人員傷殘等級評定、調整等管理工作;承辦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安置處
負責全市退役士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各軍供站、軍人轉運接待站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服務中心)的服務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救災處
擬訂全市救災工作方案、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災情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災民緊急轉移安置、生活救助和災後重建工作;負責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開展防災減災宣傳和培訓工作。
社會救助處
擬訂我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社會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和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組織指導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組織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承辦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關政策。
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處
擬訂我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社會福利與慈善事業處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辦福利機構的執業管理;負責審核全市社會福利企業的申辦、變更登記工作,協助落實各項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組織指導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社會福利和權益保護的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社會事務處
擬訂全市婚姻登記、收養登記、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涉港澳台及華僑的收養登記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區劃地名處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地名檔案和地名信息系統管理,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為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擬訂我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工作;協調、指導為老年人服務工作,促進老年公益事業;管理老年基金。
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擬訂全市“雙擁”工作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雙擁”模範城(縣、區)創建工作;溝通軍政聯繫,協調軍政、軍民關係。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為56名(含離退休幹部服務人員編制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5名(含紀委書記);內設機構正副處長(主任)29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8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11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醫療救助工作的職責分工。根據《蘇州市區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蘇府〔2008〕1號)精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救助醫療機構的認定,以及組織發放社會醫療救助金;市民政局負責對低保人員、低保邊緣人員、三無人員、五保人員等救助對象的審批發證和年審工作,並根據變化作相應調整;市總工會負責對特困職工認定、審批、發證和年審工作;市殘聯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重症殘疾人的勞動能力鑑定;市衛生局負責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工作,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和公惠醫療機構的認定。市財政局負責年度救助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監管。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辦事指南
地名命名和更名管理
1、地名所在地政府或建設單位向市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除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以外、其他區的申請須經區民政局或區規劃局審核並簽署意見),並附工程立項批覆、土地使用證明、建設規劃許可證、地名平面詳規圖
2、初步審核,符合地名命名、更名條件的予以受理
3、受理後實地核實地名情況
4、對申請的地名名稱進行審核並初定地名
5、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對重要地名須請示市政府),確定地名方案
6、作出同意地名命名、更名批覆
7、申報單位領取批文和地名使用證
8、對新命名、更名的地名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告。
對單個地名自申報材料齊全、予以受理後1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兩個以上地名30個工作日內辦結。
責任處室:區劃地名處
責 任 人:王林興
聯 系 人:周曉峰
聯繫電話:
救助管理工作
救助管理的對象
救助管理的對象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此進行了細化,規定:“《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是指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雖有流浪乞討行為,但不具備前款規定情形的,不屬於救助對象”。
救助管理的內容、形式和標準
《救助管理辦法》規定了對受助人員的五項基本救助內容:一是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二是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是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四是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五是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實施細則》對此進行了細化。在新型救助管理制度下,救助管理站對受助人員實施救助時,應以受助人員的救助需求確定救助內容和救助方式,而不能以滿足受助人員的主觀願望為尺度。對於受助人員提出的無理要求,要予以拒絕。要對特殊困難群體實施特別的救助。對於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在生活上給予照顧,並給予必要的保護。對於受助人員既要救助,又要管理,救助、管理要並重。
救助是第一位的,管理則是保障救助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手段,也是至關重要的。
救助管理站對受助人員的一伙食標準、住宿條件及其它救助標準,由各級民政部門根據當地財政狀況、物價水平及居民生活水平的狀況提出意見,商財政部門合理確定。
救助管理的工作體制
民政部門是負責新的救助工作的政府職能部門。《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細化了民政部門的職能,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救助站的領導和監督管理”,並明確了五項具體職責:一是監督救助站落實救助措施和規章制度;二是指導檢查救助工作情況;三是對救助站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四是調查、處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問題;五是幫助救助站解決困難,提供工作條件。
救助工作涉及面廣,是一項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決不是民政部門自身可以做好的,需要有關部門的緊密協作配合。為此,《救助管理辦法》規定:“公安、衛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救助管理站是開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載體。救助管理站依照《救助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具體規定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服務。
社會組織和個人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救助管理辦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蘇州市救助管理站位於蘇州城北平四路東四畝田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