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特種設備協會是本市特種設備企事業單位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專業性社會團體,屬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掛靠在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也是蘇州市民政局登記批准的社會團體。
總則,會員,組織機構,協會經費,附則,
總則
第一條 蘇州市特種設備協會,是本市特種設備企事業單位和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專業性社會團體,屬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掛靠在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局,也是蘇州市民政局登記批准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依靠全市的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使用的企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群策群力,為繁榮和發展特種設備經濟,為振興蘇州四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1.組織學習研究國家有關技術法規、標準。幫助企業解決技術、管理上難題;承擔有關部門委託的檢查、審查任務。
2.對特種設備的製造和使用管理方面發揮諮詢作用;參與對學術論文、產品質量進行評議和審查工作;接受有關單位委託,組織技術鑑定,對特種設備技術進行論證或評定。
3.根據需要舉辦各種培訓班,提高各類人員的科技水平、管理水平。
4.反映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5.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和資料。
6.加強與企業和外地同行業單位或個人聯繫組織學習、交流活動;加強信息傳遞、促進經濟發展。
會員
第四條 凡擁護中國共產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承認協會章程的特種設備企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可提出申請參加協會。
1.團體會員:凡是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檢驗、使用等企事業單位,可申請為協會團體會員單位,經理事會批准,發給團體會員證。
2.個人會員:凡是從事特種設備專業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並附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由本人申請加入協會。
(1)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專業工作一年以上並有學術水平者;
(2)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已具有相當水平的科技人員;
(3)對有關專業有一定業務水平的領導幹部和管理幹部;
(4)在專業工作上有較高技術經驗或有技術成果的工人。
個人會員入會需本人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由本會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相同)
會員權利: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對協會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3.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4.取得本會編輯的刊物及有關資料;
5.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設性建議和意見。
會員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
2.經常關心協會工作,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3.積極支持和參加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4.積極撰寫文章,向本會刊物投稿和參加科普活動;
5.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會費每年800元,個人會員不收會費。
第六條 會員退會和除名
1.會員可自由退會,交回會員證。
2.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3.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然撤消。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時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一條1、3、5、6、7、8、9、10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可以召開會議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都須有2/3以上人數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也須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四年,其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協調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協會經費
第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1.有關部門資助;
2.各項事業收入;
3.利息
4.團體會員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會計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1年6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