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一、 蘇州市農經學會(全稱為蘇州市農村經濟學會),英文譯名:Su zhou Rural Economy lnstitute,英文縮寫:SZREI。
二、本學會是中共蘇州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和蘇州農業職業技術學院領導下、由熱心於農村經濟研究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地方性、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三、學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發動全體會員和其他農經工作者,積極開展農村經濟的研究和學術探討,進一步豐富農經理論,指導工作實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要求,促進蘇州農村經濟穩定、協調發展,率先實現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新格局的宏偉目標而努力。
四、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和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優良作風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開展學術研究。
五、學會在蘇州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接受其監督和管理,業務上接受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指導。同時,以團體會員的身份加入江蘇省農業經濟學會,並接受省農業經濟學會的業務指導。
六、學會住所:江蘇省蘇州市西園路279號。
學會章程
蘇州市農村經濟學會章程
(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全稱為蘇州市農村經濟學會,簡稱:蘇州市農經學會,英文譯名:Su zhou Rural Economy lnstitute,英文縮寫:SZREI。
第二條 本學會是中共蘇州市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和蘇州農業職業技術學院領導下、由熱心於農村經濟研究的理論工作者和實際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地方性、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學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發動全體會員和其他農經工作者,積極開展農村經濟的研究和學術探討,進一步豐富農經理論,指導工作實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要求,促進蘇州農村經濟穩定、協調發展,率先實現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新格局的宏偉目標而努力。
第四條 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和發揚理論聯繫實際的優良作風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開展學術研究。
第五條 學會在蘇州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接受其監督和管理,業務上接受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指導。同時,以團體會員的身份加入江蘇省農業經濟學會,並接受省農業經濟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學會住所:江蘇省蘇州市西園路27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學會的主要工作:
(一)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根據需要,召開一些專題學術討論會。
(二)積極開展農村經濟理論知識的普及工作,舉辦各類學術報告會、講座和培訓班等。
(三)接受黨政機關和其他部門委託,或自己選立課題,組織會員攻關研究,形成相關的研究成果。
接受農村各企業、單位和新型合作經濟組織的委託,提供國內外有關的經濟信息,協助進行經濟可行性論證,幫助制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動員和鼓勵會員積極開展學術探討,撰寫學術文章。學會每兩年組織一次學術成果評獎活動,負責向有關部門及上一級農經學會推薦優秀學術成果。
(五)編輯印發學會學術刊物。
(六)組織會員開展有關的參觀考察活動。
(七)開展與各兄弟學會間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市(區)級農經學會以團體會員身份加入本學會。
第十條 凡承認本學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請,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一)從事農村經濟實際工作或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熱心於農經理論研究;
(二)從事農村經濟科研、教育工作,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熱心參加本學會活動,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有關領導。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後,由學會常務理事會統一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權、監督權和批評權;
3.參加本學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會議、講座、培訓、參觀考察和其他學術活動;
4.優先得到本學會的諮詢服務和有關資料,包括本學會會刊,來稿在同等學術水平、同等質量的前提下優先刊登;
5.會員有入會和退會的自由。
(二)會員的義務:
1.執行學會的決議;
2.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4.按規定向學會交納會費;在入會時收取一次,以後不再收取;
5.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辦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蘇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後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的職責:
(一)制訂、審議、修改學會章程;
(二)審議和通過學會常務理事全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並通過學會的工作計畫;
(四)選舉產生學會理事會,罷免理事;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執行機構,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若干理事組成,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
(三)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並決定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訂學會的年度工作計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組織學會的有關活動;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若干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學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會根據需要由理事會聘請若干名顧問和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四條 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學會特設名譽理事長和顧問職位,聘任已經退職的上屆協會領導和本領域的專家、領導擔任。
第二十八條 學會根據需要在內部設立若干專業性研究組,進行專題學術研究和交流。
第五章 經費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學會必要的經費,擬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有關部門、單位的補助、資助和捐贈;
(三)學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各種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學會要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對籌集的經費要專門管理,正確使用,全部用於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同意,並報蘇州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四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在學會終止之前,須在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專門組織,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七條 學會經蘇州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蘇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