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動漫遊戲行業協會是蘇州地區動漫遊戲產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教學院所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蘇州市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接受蘇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蘇州市動漫遊戲行業協會
- 外文名:Association of Suzhou Animation & Games Industry
- 屬性:協會
- 地區:蘇州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說明,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協會簡介
蘇州市動漫遊戲行業協會旨在團結蘇州地區動漫遊戲企業以及有志於推動動漫遊戲產業發展的人士,開展中外學術交流、研究、諮詢服務等工作,加快蘇州地區動漫產業的規劃和發展;
促進會員之間的相互交流與資源共享,實現優勢互補與合作;
搭建會員與政府、會員之間、以及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的交流平台與橋樑,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反映會員在產業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建議、呼聲和要求,為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通過為會員提供的各項資訊服務,為會員的工作和事業發展提供幫助。
聯繫方式
協會地址:蘇州工業園區金雞湖大道1355號國際科技園一期二樓
協會章程
說明
一、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制訂此章程範本。
二、此章程範本,旨在為社會團體制訂章程時提供依據,規範社會團體行為。
三、社會團體制訂章程,原則上應包括此章程範本所涉及的內容,並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的補充。
四、社會團體據此範本制訂的章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方能生效。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將以核准後的章程為據進行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蘇州動漫遊戲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Suzhou Animation & Games Industry ,英文縮寫為ASAGI。
第二條 蘇州動漫遊戲行業協會是蘇州地區動漫遊戲產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教學院所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一) 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基礎上,組織會員根據國家發展動漫協會產業的相關政策要求,實現信息交流與資源共享,支持會員的工作和事業的發展。
(二)加強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間的聯繫,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信息交流,組織分類研討和講座等活動,並應企事業單位要求開展定向服務,推動會員間的經濟合作,促進本協會與兄弟協會的交流和聯繫,推動和促進蘇州動漫協會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蘇州市文化廣播電視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蘇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蘇州工業園區金雞湖大道1355號一期202A-3.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多方位的動漫學術交流,開展有關動漫行業資料的調查、蒐集和整理工作,傳遞最新行業動態和市場信息,開展業務諮詢,交流管理經驗。
(二) 研究蘇州動漫遊戲行業的發展趨勢和地方政策,探討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規劃,並向政府部門提供有關建議。
(三)組織會員創作、開發、設計動漫作品和產品;評定評比蘇州動漫遊戲專業人員的業務等級;
(四)採取舉辦和策划動漫遊戲大賽、展覽,組織培訓動漫遊戲專業人才等多種形式,普及和提高社會公眾的動漫遊戲知識。
(五) 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聯繫,組織開展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
(六) 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它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事項,編輯出版刊物、資料,建立協會網站,開展有益於動漫遊戲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蘇州地區從事動漫遊戲行業或與其相關的企業或者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事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