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
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我縣民政事業發展的戰略目標和遠景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主管全縣救災救濟工作。組織協調全縣防災、抗災、救災工作;深入災區調查、核實災情,準確上報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撥發救災救濟款物;接受、分配縣內外救災捐贈;負責縣人民政府社會捐助接收工作站的日常工作;監督、檢查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發動民眾生產自救,互助互濟;妥善安排災民、社會困難戶生活;開展防災救災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三、負責五保供養工作。貫徹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負責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困難戶定期救濟、臨時救濟;組織鄉、村集體和個體興辦敬老院,扶持敬老院創辦經濟實體;審批六十年代精簡退職老職工的定期定量救濟和困難戶臨時救濟。
四、主管社會福利事業和社會福利生產。制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鄉、村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設,為老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提供服務;對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五、編制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指導鄉鎮建立和發展社會化福利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對城鄉社會福利生產進行巨觀管理;組織社會福利彩票的調運、銷售,為社會福利事業募集資金。
六、貫徹國家的優撫政策和法規,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承辦擁軍優屬、撫恤、定補、優待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業務。負責縣雙擁領導小組、縣政府退伍軍人接收安置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七、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推薦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八、主管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及涉外收養的有關業務。依法辦理婚姻登記;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指導鄉鎮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和管理等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與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協調處理縣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負責地名的命名審批、更名的申報、地名的發布,推廣使用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收集、整理地名資料。
十、負責全縣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定,指導和監督全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經費的使用;負責我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的申報、核實、兌現和撥發工作。
十一、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指導全縣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民委員會的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
十二、負責縣級的社團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的活動,依法查處非法社團組織及社團的違法行為,負責全縣的社團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指導社團開展活動。
十三、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縣民政幹部業務培訓;研究制定全縣民政系統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對民政幹部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監督鄉村民政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依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
十五、負責烈士墓和烈士紀念塔的規劃、管理,並組織實施;負責烈士墓和烈士紀念塔的維護工作,負責烈士事跡收集、整理。對前往烈士陵園瞻仰人員講解烈士事跡,弘揚永修革命光榮歷史,開展愛國主義教育。
十六、負責本轄區困難居民看病難問題,切實幫助城鄉居民減輕因病醫療費用增長帶來的生活壓力。
十七、承辦縣委、政府、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內設11個職能股(室、辦、站)。
1、辦公室
協調局領導處理政務;綜合協調機關各股室的工作,負責會議籌備、會議記錄,起草各種綜合性檔案;負責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登記、處理工作;負責局新聞宣傳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接待及車輛管理工作;負責管理、撥付民政經費,指導鄉鎮民政所健全財務制度,定期向領導匯報民政經費的收支、結存情況;負責局機關單位的組織、編制、工資、人事、職改、考核、任免、調配、獎懲等業務;做好局機關事務、後勤保障、職工教育管理等工作。
2、救災救濟股
研究擬定有關救災救濟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深入災區調查研究,調查和上報災情、掌握荒情,及時向上反映災區、貧困地區特困戶生產生活情況和安排春夏荒民眾生活,及時下撥救災款;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社會捐贈活動,負責捐助物資的接收、發放工作;檢查、監督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發放、使用情況;抓好農村特困戶救助,按季及時下撥農村特困戶救助款,真正做到社會化發放;為開展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做好基礎工作;認真貫徹落實新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狠抓“三院”建設,強化內部管理,確保在院和分散五保戶五保金足額到位;做好精減退職老職工和農村“兩老”人員及農村困難民眾大病醫療救助工作。
3、優撫股(含永修縣人民政府退伍軍人接收安置辦公室,雙擁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優撫安置的有關部門政策、法規,研究制定我縣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定補和優待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的褒揚工作;統籌、兌現現役軍人家屬優待金;承辦退伍軍人、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為優撫對象辦實事,總結推廣優撫先進經驗;管理烈士墓和烈士紀念塔;負責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致殘後評殘材料的審核、申報;負責縣雙擁領導小組,縣政府退伍軍人接收安置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4、社會事務管理股(婚姻登記所)
負責全縣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整理裝訂婚姻檔案;負責兒童收養登記涉外收養的有關業務;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
5、社會福利生產辦公室
編制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福利事業單位的工作;指導鄉鎮建立和發展社會化福利服務體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對城鄉社會福利生產進行巨觀管理;組織社會福利彩票的調運、銷售,為社會福利事業募集資金。
6、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股
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指導全縣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民委員會的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建設和城市社區建設工作。
7、民間組織管理股
負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團體的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會團體的日常活動;依法查處非法社團組織和社團的違法行為;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年度檢查和日常工作;依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8、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縣委、政府在扶貧開發工作中的參謀助手;研究擬定全縣扶貧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發展目標,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認真執行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制定年度扶貧計畫,監督、檢查扶貧項目的實施情況;指導鄉(鎮)搞好扶貧開發工作。
9、區劃地名辦公室
負責轄區內的行政區劃和地名工作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鄉鎮行政區劃設立、撤銷、轄區範圍調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以及邊界爭議的調整與調處工作;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和各類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規範指導全縣地名標誌設定工作;負責本縣地名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根據新增職能,新設設定2個職能辦公室、站)
10、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公室
負責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定相關的政策規定,督促檢查全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的使用;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的申報、核實、審批和兌現工作;做好調查研究,完善程式,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本轄區大病醫療救助工作。
11、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
負責救助管理流浪乞討到我縣因其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城市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下屬單位
4個事業單位:
永修縣社會福利院
永修縣光榮敬老院
永修縣殯葬管理所
永修縣公墓管理所
辦事指南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
第一條 為了鞏固行政區域界線勘定成果,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地區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檔案和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的各項
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第四條 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後,應當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公布,由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行政區域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鄰的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五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實地位置,以界樁以及作為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的河流、溝渠、道路等線狀地物和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中明確規定作為指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其他標誌物標定。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非法移動界樁的,其行為無效。
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的規定,對界樁進行分工管理。對損壞的界樁,由分工管理該界樁的一方在毗鄰方在場的情況下修復。
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共同測繪,增補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第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作為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的河流、溝渠、道路等線狀地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改變的,應當保持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劃定的界線位置不變,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中明確規定作為指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其他標誌物,應當維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標誌物發生變化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修測,確定新的標誌物,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第九條 依照《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經批准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的,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勘界測繪技術規範進行測繪,埋設界樁,簽訂協定書,並將協定書報批准變更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機關備案。
第十條 生產、建設用地需要橫跨行政區域界線的,應當事先徵得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同意,分別辦理審批手續,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勘定確認屬於某一行政區域但不與該行政區域相連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於毗鄰行政區域內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關人民政府簽訂的行政區域界線協定書有關規定或者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的決定執行。
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制度,每5年聯合檢查一次。遇有影響行政區域界線實地走向的自然災害、河流改道、道路變化等特殊情況,由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對行政區域界線的特定地段隨時安排聯合檢查。聯合檢查的結果,由參加檢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報送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