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分工
張仲玖 局 長 主持全面工作;
舒代勇 黨組書記 協助局長抓全面工作,主管黨務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分管精神文明建設、政風行風建設、機關效能、績效考評工作;
廖振華紀檢組長 協助書記分管黨務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主管紀檢監察工作,分管組織人事編制、督查和黨總支工作;
胡明宣副 局 長 分管辦公室、財務室、老區辦、慈善辦、宣傳、統戰、教育督導、安全、行政執法、信訪、信息、內審和電子政務工作;
符 鵬副 局 長 分管優撫安置股、光榮院、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管理中心、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殯葬事物管理中心、綜合治理和涉軍信訪工作;
田昌軍副 局 長 分管救災救濟股、社會組織管理中心和福利彩票中心工作;
唐先亮 副 局 長:分管基層政權和地名區劃股、老齡和園藝場工作;
歐賢菊 副 局 長 分管城鄉社會救助站、婚姻登記處、扶貧、工會、青年、婦女、計畫生育、為民辦實事和項目工作。
單位職能
縣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全縣民政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活動,查處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協調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活動。
(三)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負責烈士申報、褒揚工作;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公務員、人民警察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士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及本級光榮院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四)組織、協調救災減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和災後重建工作。
(五)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相關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研究擬定全縣城鄉社會救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提出全縣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的資金分配方案、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縣農村敬老院及五保之家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加快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六)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制定城鄉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負責組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
(七)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鄉鎮及其以上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與鄰縣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協調、指導鄉鎮、村(社區)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及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八)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九)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姻登記體制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辦涉港澳婚姻登記工作。
(十)負責全縣老區工作的組織、管理、指導和協調;負責扶貧建設項目的報批、資金爭取和監督管理及使用。
(十一)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執行上級福利設施的標準,承擔縣級和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福利機構的認定審批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保障民政相關規定致殘殘疾人的權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並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辦法。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申報,對全縣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負責指導全縣福利院的建設和管理。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全縣社會工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和發展規劃、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三)負責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工作;協調跨省、市及縣內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接送工作;負責協調縣內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和管理辦法;組織指導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監督全縣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五)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情況綜合、文印、會議組織、公務接待;負責各股室的協調;負責文書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立卷;負責民政網路信息化建設。
計財股
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制訂民政財務費管理細則;負責民政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編制民政事業統計報表;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
基層政權和地名區劃股
貫徹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指導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研究提出行政區劃總體方案和改革建設,申報鄉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工作;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變動的申報工作;依法管理行政區域界線;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事項;負責民眾信訪接待工作。
優撫安置股
申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縣本級復員退伍軍人的安置工作;負責落實優撫政策,協調做好雙擁工作,承辦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日常工作,完善優撫制度;負責優撫檔案的完善。
救災救濟股
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核查、統計、上報災情、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下撥救災款物,接收、分配捐贈的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救災通訊信息聯絡工作;指導全縣城鄉社會救濟工作;負責農村五保救助工作。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管理中心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負責縣級和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社會福利機構和全縣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申報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的保護扶持政策;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指導兒童收養工作,承辦全縣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縣福利院建設和管理工作。
流浪乞討救助管理站
負責本轄區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及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並按規定執行跨轄區流浪乞討人員特殊困難救助對象的接收、護送任務。
殯葬事務管理中心
推進殯葬改革;負責縣殯儀館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縣級公墓建設。
民間組織管理中心
負責全縣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縣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各鄉鎮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福彩中心
負責全縣即開型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和電腦型福利彩票的銷售活動,指導開展福利彩票發行活動,籌集社會福利資金;監督管理全縣福利資金的投放和使用,嚴格按照福利資金的使用途徑,科學合理投放福利資金,興辦社會福利和社會公益事業。
婚姻登記處
負責辦理婚姻登記;補髮結婚證書;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撤銷受脅迫的婚姻;宣傳婚姻法律、法規。
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實施老年人權益保護法規、政策,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協調做好老年人工作;辦理老年優待證;指導、督促和檢查各鄉鎮老年協會分會工作。
二級機構
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站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定縣級實施辦法;負責全縣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分配及資金收支的統計和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業務指導和工作人員培訓;協調處理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關單位在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組織實施全縣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革命老根據地經濟開發促進會辦公室
負責革命老區日常工作。
光榮院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優待、撫恤政策;勤儉辦院,加強光榮院全面建設,不斷改善院民生活條件;加強光榮院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做好院民的服務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養老環境。
辦事指南
婚姻登記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第二章 結婚登記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 非雙方自願的;
(三)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 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 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所獲榮譽
2021年4月30日,被湖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湖南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