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民政局

駐馬店市民政局

駐馬店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市政府組成部門。根據職責,市民政局設辦公室、機關黨委、民間組織科、優撫科、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科、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救濟救災科、社會福利科、基層政權科、區劃地名科、社會事務科、計畫財務科、人事科、紀檢監察室。

王啟現為駐馬店市民政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駐馬店市民政局
  • 內設機構:13個
  • 局長:王啟現
  • 副局長: 王彥林 胡順山 李正超等 
主要職能,領導信息,內設機構,局屬單位,辦事指南,地理位置,便民服務,政策法規,

主要職能

(一)貫徹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駐馬店民政駐馬店民政
(二)監督實施國家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法規政策;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和跨縣區社會團體,以及市直單位所屬的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區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的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監督實施各類優撫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標準;審核上報褒揚革命烈士和評殘工作:指導全市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簡稱軍休人員)和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政策;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隊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軍工(遺屬)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負責全市軍事飲食供應和軍人接收轉運工作;指導市軍隊退休離休幹部休養所的工作;指導全市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五)負責組織整炒婆、協調全市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六)負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的實施,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牽頭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建設,協調跨市及跨縣區救助管理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承擔全市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九)組織實施全市行政區姜糊舉劃管理辦法,擬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考察、審核上報工作;負責跨縣區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指導、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承辦省政府、省民政廳下達的與接壤市的邊界線勘定工作作;協調、指導縣區和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的實施,組織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的落實;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和救災捐贈工作;指導全市愛滋病致孤人員及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工作;指導全市孤兒、孤老、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工作;執行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
(十一)擬訂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提己漿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王啟現:男,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民政局全面工作。
王彥林: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組織人事、機關事務、教育培訓、規劃財務、民間組織、區劃地名、老齡事業、應急處置、後勤保障、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機要保密、信息宣傳、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等管理工作。分管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規劃財務科、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區劃地名管理科、民間組織管理科;市軍用飲食供應站、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胡順山:男,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福利棵墓霉和慈善事業、福彩發行和工會等工作。分管戰鞏基層政權建設科、社會福利科;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市兒童福利院、市福利院、市城市福利生產公司。
李正超:女,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雙擁”、優撫、“雙退”安置、涉軍信訪維穩雄精腿臘、機關黨務、文明創建、共青團、婦女和兒童等方面工作。分管優撫科、雙擁工作科、機關黨委、市專項辦;聯繫楊靖宇烈士紀念館。
陳春和:男,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城鄉低保、農村“五保”、社旋鴉櫃謎會救助、減災救災、社會事務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救災減災科、社會救助科、社會事務科;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市殯葬管理所、市殯儀館、市救災服務中心,聯繫市救助管理站。
辛建斌:男,副調研員,協助李正超同志工作,分管楊靖宇紀念館。
鄭留安:男,副調研員,協助陳春和同志工作,分管救助管理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保密、宣傳、督查、檔案、信訪、安全、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表彰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聯繫人:楊建鋒
(二)優撫科
監督實施優撫政策和標準;審核上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兵的傷殘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全市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的擁軍優屬工作。
聯繫人:林峰
(三)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科
負責全市軍休人員的接收安置計畫的組織和實施;落實軍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負:責軍休各項經費的分解下達,並進行管理和監督;指導軍休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承擔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郭宏超
(四)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
擬訂全市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特一等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待安置期間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工作;指導各縣區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使用工作;指導、協調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指導軍用飲食供應站工作;承擔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陶瑞麗
(五)救災救災科
組織實施有關救災的法規、政策;承擔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應急體系建設:承擔全市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擔中央、省、市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凋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市級救災物質儲備和救災捐贈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生產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魏道陽
(六)基層政權建設科
提出改進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監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政策、法規的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推動村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自治和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張秀海
(七)區劃地名管理科
監督實施有關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法規、政策;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布局;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負責跨縣區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地名更名、命名的審核上報;推廣並監督全市標準化地名使用;協調、指導縣區和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縣區間的行政邊界糾紛。
聯繫人:馮爭
(八)社會事務科
監督實施有關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辦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協調跨市及跨縣區間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全市婚姻證件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擔市殯葬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逯道峰
(九)民間組織管理科
組織實施有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和跨縣區社會團體,以及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全市社會團體管理工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聯繫人:李玉敏
(十)社會福利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孤兒、孤老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全市愛滋病致孤人員及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收養工作,承擔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審核上報涉外兒童收養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殘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復工作。
聯繫人:張秀海
(十一)計畫財務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負責民政事業經費和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擬訂並監督執行財務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聯繫人:孟紅靈
(十二)人事科
承擔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開展民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聯繫人:劉洪海
(十三)雙擁工作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實施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簡稱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負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繫和脅調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的雙擁工作;總結推廣雙擁工作先進經驗及工作典型;組織開展駐軍和演習部隊擁軍慰問、擁軍優屬和軍地聯誼活動;協調處理涉及軍民關係的來信來訪及軍警民糾紛和歷史遺留問題。
聯繫人:馬金鋒

局屬單位

(一)低保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省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規定;擬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落實情況;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處理全市低保上訪人員和信件工作。
聯繫人:蔣紅岩
(二)駐馬店市軍人飲食供應站(駐馬店長城賓館)
主要任務:保障平時和戰時過往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等的飲食供應和住宿服務。同時對外經營餐飲、住宿、會議服務。
聯繫人:杜俊峰
(三)駐馬店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馮洋洋
(四)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全市彩票發行計畫,發行福利彩票,協調有關部門打擊非法彩票銷售活動。
聯繫人:巫四華
(五)駐馬店市軍隊退休離休幹部休養所
一、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是地方政府接收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的事業單位,也是老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健康長壽、幸福歡度晚年的場所。
二、 維護老同志合法權益,不斷落實老同志“兩個待遇”,組織閱讀檔案,學習政治時事,聽重要報告,參加一些會議和大的政治活動,不斷提高福利檔次。
三、 根據黨章規定,成立基層黨組織,定期過黨的組織生活,堅持“三會一課”制度。
四、 適當組織老幹部外出參觀,組織老幹部走向社會,使他們為三個文明建設做出新貢獻。依靠管委會發揮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作用。
五、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軍乾所工作按照制度運行,加強工作人員的思想、作風、業務和行風廉政建設,保持良好的民政“公僕”形象。
六、 抓基礎辦實事,注重寓教於樂,開展有益健康文體活動,豐富老同志晚年生活。提高經營創收意識,加快促時經濟發展。
聯繫人:薛超
(六)駐馬店市救助站
負責全市的流浪乞討、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工作;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收容救助的法規規定,負責對符合救助條件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和將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送回原戶籍所在地;配合有關職能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流動人口管理。
聯繫人:鄭留安
(七)駐馬店市救災服務中心
積極籌措資金,做好本市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接收國內外慈善捐贈,指導興辦慈善事業。
聯繫人:蔡華振
(八)駐馬店市殯葬管理所
主要任務:負責殯葬法規宣傳及市直單位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土葬、擅自經營殯葬用品,非法建造公墓等違法行為。
聯繫人:陶瑞先
(九)楊靖宇烈士紀念館
楊靖宇烈士紀念館位於駐馬店市南郊6公里處,107國道東側、建於1994年、占地49.98畝。主要任務:宣傳烈士生平事跡,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活動。故居紀念館建於1966年位於古城李灣村、占地8畝。
聯繫人:張傑
(十)駐馬店市城市福利生產公司
主要職責是按照《殘疾人保障法》和民政部《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全市社會福利企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聯繫人:李明
(十一)駐馬店市兒童福利院
主要負責接收、收養社會孤兒、棄嬰(兒),依法辦理孤兒、棄嬰的送養(包括涉外送養)。
聯繫人:楊建峰
(十二)駐馬店市福利院
承擔全市孤兒、社會棄嬰、孤老及愛滋病致孤人員的供養、醫療、保健、護理、康復和教育工作,並開展對殘疾人和老年人的代養、寄養業務。
聯繫人:郭建設

辦事指南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事項審批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辦理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程式:

1、申請籌備階段
(1)社團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諮詢(領取資料);
(2)社團發起人申請社團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管理機關發給名稱核准檔案;
(3)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4)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5)提交申請籌備檔案;
(6)審查決定: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後6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籌備。
2、申請成立登記階段
(1)社團開會,社團申請人應當自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2)申請成立登記
(3)提交申請成立登記檔案;
(4)審查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受理成立登記申請後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決定準予登記。
3、發證歸檔階段
(1)社團交付公告費;
(2)發證:社團領取《社會團休法人登記證書》及刻制印章證明、設立銀行賬戶證明;
(3)報刊公告;
(4)歸檔;
(5)印章、賬戶及有關備案。

農村醫療救助
   農村醫療救助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果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應在20日內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市)民政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應在15日內進行複審核實,並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已實行新型合作醫療的縣(市),民政部門會同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共同審批。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醫療救助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也可以採取社會化發放或其他發放辦法。

地理位置

·地址:河南省駐馬店市開元大道與駿馬路交匯處西100米。

便民服務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辦理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程式:
1、申請籌備階段
(1)社團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諮詢(領取資料);
(2)社團發起人申請社團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管理機關發給名稱核准檔案;
(3)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4)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5)提交申請籌備檔案;
(6)審查決定: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後6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籌備。
2、申請成立登記階段
(1)社團開會,社團申請人應當自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2)申請成立登記
(3)提交申請成立登記檔案;
(4)審查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受理成立登記申請後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決定準予登記。
3、發證歸檔階段
(1)社團交付公告費;
(2)發證:社團領取《社會團休法人登記證書》及刻制印章證明、設立銀行賬戶證明;
(3)報刊公告;
(4)歸檔;
(5)印章、賬戶及有關備案。

政策法規

第一條為了發揚革命烈士忘我犧牲的精神,教育人民為保衛祖和建設祖國英勇奮鬥,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我國人民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的,稱為革命烈士,其家屬稱為革命烈士家屬。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革命烈士:
(一)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的;(二)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三)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四)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後堅貞不屈遭敵人危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第四條革命烈士的批准機關:
因戰犧牲的,現役軍人是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
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是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外的犧牲人員,如果事跡特別突出,足為後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為革命烈士。
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機關,現役軍人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其他人員為民政部。
第六條經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蒐集、整理、陳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遺物和鬥爭史料,編印《革命烈士英名錄》,大力宣揚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質。
第八條革命烈士家屬的撫恤,按照作戰犧牲軍人家屬的有關撫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條例由民政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褒揚革命烈士的規定同本條例有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王啟現:男,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市民政局全面工作。
王彥林: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組織人事、機關事務、教育培訓、規劃財務、民間組織、區劃地名、老齡事業、應急處置、後勤保障、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機要保密、信息宣傳、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等管理工作。分管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規劃財務科、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區劃地名管理科、民間組織管理科;市軍用飲食供應站、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胡順山:男,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福利和慈善事業、福彩發行和工會等工作。分管基層政權建設科、社會福利科;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市社會福利有獎募捐辦公室、市兒童福利院、市福利院、市城市福利生產公司。
李正超:女,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雙擁”、優撫、“雙退”安置、涉軍信訪維穩、機關黨務、文明創建、共青團、婦女和兒童等方面工作。分管優撫科、雙擁工作科、機關黨委、市專項辦;聯繫楊靖宇烈士紀念館。
陳春和:男,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城鄉低保、農村“五保”、社會救助、減災救災、社會事務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救災減災科、社會救助科、社會事務科;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市殯葬管理所、市殯儀館、市救災服務中心,聯繫市救助管理站。
辛建斌:男,副調研員,協助李正超同志工作,分管楊靖宇紀念館。
鄭留安:男,副調研員,協助陳春和同志工作,分管救助管理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工作;組織開展調查研究;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機要、保密、宣傳、督查、檔案、信訪、安全、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系統表彰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聯繫人:楊建鋒
(二)優撫科
監督實施優撫政策和標準;審核上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退役軍人、人民警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民兵的傷殘審核上報工作;指導全市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的擁軍優屬工作。
聯繫人:林峰
(三)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科
負責全市軍休人員的接收安置計畫的組織和實施;落實軍休人員政治、生活待遇;負:責軍休各項經費的分解下達,並進行管理和監督;指導軍休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工作;承擔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郭宏超
(四)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科
擬訂全市軍隊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特一等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待安置期間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工作;指導各縣區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使用工作;指導、協調復員退伍軍人穩定工作;指導軍用飲食供應站工作;承擔市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陶瑞麗
(五)救災救災科
組織實施有關救災的法規、政策;承擔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應急體系建設:承擔全市災情核查和統一發布工作;承擔中央、省、市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凋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擔市級救災物質儲備和救災捐贈工作;擬訂減災規劃;承擔市生產救災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魏道陽
(六)基層政權建設科
提出改進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指導監督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政策、法規的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負責推動村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自治和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承擔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社區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張秀海
(七)區劃地名管理科
監督實施有關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的法規、政策;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布局;承辦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申報;負責跨縣區和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上報;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地名更名、命名的審核上報;推廣並監督全市標準化地名使用;協調、指導縣區和鄉鎮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處理縣區間的行政邊界糾紛。
聯繫人:馮爭
(八)社會事務科
監督實施有關婚姻管理、殯葬管理和城市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辦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協調跨市及跨縣區間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承擔涉港、澳、台婚姻登記工作;負責全市婚姻證件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擔市殯葬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逯道峰
(九)民間組織管理科
組織實施有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政策、法規;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和跨縣區社會團體,以及市直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管理工作;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團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和監督全市社會團體管理工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
聯繫人:李玉敏
(十)社會福利科
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孤兒、孤老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指導全市愛滋病致孤人員及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導收養工作,承擔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審核上報涉外兒童收養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殘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復工作。
聯繫人:張秀海
(十一)計畫財務科
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民政基礎設施建設標準;負責民政事業經費和行政經費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擬訂並監督執行財務規章制度;指導和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聯繫人:孟紅靈
(十二)人事科
承擔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開展民政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聯繫人:劉洪海
(十三)雙擁工作科(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實施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簡稱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負責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繫和脅調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的雙擁工作;總結推廣雙擁工作先進經驗及工作典型;組織開展駐軍和演習部隊擁軍慰問、擁軍優屬和軍地聯誼活動;協調處理涉及軍民關係的來信來訪及軍警民糾紛和歷史遺留問題。
聯繫人:馬金鋒

局屬單位

(一)低保中心
貫徹執行國家、省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規定;擬定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落實情況;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處理全市低保上訪人員和信件工作。
聯繫人:蔣紅岩
(二)駐馬店市軍人飲食供應站(駐馬店長城賓館)
主要任務:保障平時和戰時過往部隊、入伍新兵、退伍老兵等的飲食供應和住宿服務。同時對外經營餐飲、住宿、會議服務。
聯繫人:杜俊峰
(三)駐馬店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承擔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聯繫人:馮洋洋
(四)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全市彩票發行計畫,發行福利彩票,協調有關部門打擊非法彩票銷售活動。
聯繫人:巫四華
(五)駐馬店市軍隊退休離休幹部休養所
一、 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是地方政府接收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的事業單位,也是老幹部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健康長壽、幸福歡度晚年的場所。
二、 維護老同志合法權益,不斷落實老同志“兩個待遇”,組織閱讀檔案,學習政治時事,聽重要報告,參加一些會議和大的政治活動,不斷提高福利檔次。
三、 根據黨章規定,成立基層黨組織,定期過黨的組織生活,堅持“三會一課”制度。
四、 適當組織老幹部外出參觀,組織老幹部走向社會,使他們為三個文明建設做出新貢獻。依靠管委會發揮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作用。
五、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軍乾所工作按照制度運行,加強工作人員的思想、作風、業務和行風廉政建設,保持良好的民政“公僕”形象。
六、 抓基礎辦實事,注重寓教於樂,開展有益健康文體活動,豐富老同志晚年生活。提高經營創收意識,加快促時經濟發展。
聯繫人:薛超
(六)駐馬店市救助站
負責全市的流浪乞討、生活無著人員的救助工作;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收容救助的法規規定,負責對符合救助條件人員的接收、管理、教育和將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送回原戶籍所在地;配合有關職能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流動人口管理。
聯繫人:鄭留安
(七)駐馬店市救災服務中心
積極籌措資金,做好本市救災物資的儲備工作;接收國內外慈善捐贈,指導興辦慈善事業。
聯繫人:蔡華振
(八)駐馬店市殯葬管理所
主要任務:負責殯葬法規宣傳及市直單位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土葬、擅自經營殯葬用品,非法建造公墓等違法行為。
聯繫人:陶瑞先
(九)楊靖宇烈士紀念館
楊靖宇烈士紀念館位於駐馬店市南郊6公里處,107國道東側、建於1994年、占地49.98畝。主要任務:宣傳烈士生平事跡,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活動。故居紀念館建於1966年位於古城李灣村、占地8畝。
聯繫人:張傑
(十)駐馬店市城市福利生產公司
主要職責是按照《殘疾人保障法》和民政部《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全市社會福利企業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聯繫人:李明
(十一)駐馬店市兒童福利院
主要負責接收、收養社會孤兒、棄嬰(兒),依法辦理孤兒、棄嬰的送養(包括涉外送養)。
聯繫人:楊建峰
(十二)駐馬店市福利院
承擔全市孤兒、社會棄嬰、孤老及愛滋病致孤人員的供養、醫療、保健、護理、康復和教育工作,並開展對殘疾人和老年人的代養、寄養業務。
聯繫人:郭建設

辦事指南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事項審批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辦理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程式:

1、申請籌備階段
(1)社團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諮詢(領取資料);
(2)社團發起人申請社團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管理機關發給名稱核准檔案;
(3)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4)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5)提交申請籌備檔案;
(6)審查決定: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後6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籌備。
2、申請成立登記階段
(1)社團開會,社團申請人應當自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2)申請成立登記
(3)提交申請成立登記檔案;
(4)審查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受理成立登記申請後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決定準予登記。
3、發證歸檔階段
(1)社團交付公告費;
(2)發證:社團領取《社會團休法人登記證書》及刻制印章證明、設立銀行賬戶證明;
(3)報刊公告;
(4)歸檔;
(5)印章、賬戶及有關備案。

農村醫療救助
   農村醫療救助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申請人(戶主)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如果提供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規定領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憑證,經村民代表會議評議同意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應在20日內對上報的申請表和有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上報縣(市)民政局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有關材料應在15日內進行複審核實,並及時簽署審批意見,已實行新型合作醫療的縣(市),民政部門會同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共同審批。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醫療救助金額,對不符合享受醫療救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醫療救助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放,也可以採取社會化發放或其他發放辦法。

地理位置

·地址:河南省駐馬店市開元大道與駿馬路交匯處西100米。

便民服務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辦理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的程式:
1、申請籌備階段
(1)社團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諮詢(領取資料);
(2)社團發起人申請社團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管理機關發給名稱核准檔案;
(3)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4)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5)提交申請籌備檔案;
(6)審查決定: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後60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籌備。
2、申請成立登記階段
(1)社團開會,社團申請人應當自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2)申請成立登記
(3)提交申請成立登記檔案;
(4)審查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受理成立登記申請後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決定準予登記。
3、發證歸檔階段
(1)社團交付公告費;
(2)發證:社團領取《社會團休法人登記證書》及刻制印章證明、設立銀行賬戶證明;
(3)報刊公告;
(4)歸檔;
(5)印章、賬戶及有關備案。

政策法規

第一條為了發揚革命烈士忘我犧牲的精神,教育人民為保衛祖和建設祖國英勇奮鬥,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我國人民和人民解放軍指戰員,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的,稱為革命烈士,其家屬稱為革命烈士家屬。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革命烈士:
(一)對敵作戰犧牲或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的;(二)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的;(三)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建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戰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四)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者被敵人俘虜、逮捕後堅貞不屈遭敵人危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五)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第四條革命烈士的批准機關:
因戰犧牲的,現役軍人是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
因公犧牲的,現役軍人是軍級以上政治機關,其他人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五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以外的犧牲人員,如果事跡特別突出,足為後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為革命烈士。
前款革命烈士的批准機關,現役軍人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其他人員為民政部。
第六條經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蒐集、整理、陳列著名革命烈士的遺物和鬥爭史料,編印《革命烈士英名錄》,大力宣揚革命烈士的高尚品質。
第八條革命烈士家屬的撫恤,按照作戰犧牲軍人家屬的有關撫恤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條例由民政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褒揚革命烈士的規定同本條例有牴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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