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民政局

吉首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社會救助及福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婚姻登記、殯葬改革等工作,屬正科級行政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首市民政局
  • 負責:社會救助及福利、基層民主建設等
  • 單位:科級行政單位
  • 內設機構:辦公室、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等
機構職能,機構設定,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民政工作改革和發展。
(二)承擔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依法對全市社會會團體、市內跨縣市社會團體、涉外涉港澳台社會團體、市直各部門審查批准的民辦非業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市內所設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年檢和執法監察。
(三) 貫徹執行國家的優撫政策;負責全市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公務員、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定工作;指導優撫醫療事業單位、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的管理;組織、協調、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 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軍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置工作;指導退役士官、轉業士官的培訓、就業工作、指導軍供站的建設與管理;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站)的建設與管理,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
(五) 組織、協調全市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統計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籌措、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
(六) 組織實施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七) 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工作;
(八) 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縣市行政區劃有關工作;研究和修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縣市、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命名、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法定行政區域界線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指導縣市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九) 組織實施全市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社會福利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實施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市福利企業的認定審批、登記發證工作;組織促進慈善事業發展工作;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 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法律、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孤兒棄嬰收養工作;指導並監督實施國家兒童收養法律、法規;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辦理涉港澳婚姻登記和涉外收養登記工作;指導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協調跨省、跨市市及跨縣市的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
(十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市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二)指導、監督全市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內容審計和監督;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審計工作。
(十三)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擬訂我市老齡工作相關政策;編制我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知道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和檢查市老齡委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吉首市民政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社會救助及福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婚姻登記、殯葬改革等工作,屬正科級行政單位。
內設機構:
1、辦公室:檔案起草、督查督辦、新聞宣傳、協調、負責政工、人事、計生、綜治、後勤服務、上傳下達等各項工作。
2、計財股:負責經費管理、使用、審計和監督;檢查監督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3、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負責貫徹落實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指導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 ;指導福利彩票發行管理;開展慈善工作,組織和指導經常性社會捐贈工作。
4、救災救濟股:負責組織協調救災減災;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災情核查、統計上報和統一發布災情,慰問災民;承辦救災物資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5、 民間組織管理股:負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查處非法民間組織;加強社團編制、檔案管理。
6、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區劃地名股):監督實施城鄉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相關法規、政策;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礎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組織城鄉社區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區劃、行政區劃界線、地名管理法規、規章的實施;依法負責我市行政區域的實力、撤銷、調整更名等各項工作。
7、 優撫安置股:負責對全市雙擁工作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與駐軍單位相關工作的聯繫;組織實施國家優撫安置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負責退役士兵、專業軍官、復員幹部接受安置工作等。
8、 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等。

辦事指南

收養登記
(一)收養社會福利院棄嬰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
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收養人常住戶籍所在地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子女情況的證明。
5、收養人(雙方)健康檢查證明。(指定醫院)
6、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一張。
7、在縣級以上報紙刊登《公告》。(統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 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二)收養社會棄嬰需要那些證明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
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情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街道、鄉鎮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附撿拾經過,撿拾經過須有兩人證明)
6、收養人雙方健康體檢證明。(指定醫院)
7、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時間兩個月。(統一公告)
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 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9、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二張。
(三)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需要那些證明材料?
收養方應出具下列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指定醫院)
4、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是否有子女情況證明。
5、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四)送養方應出具下列材料:
1、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應當提交與當地計畫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協定。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
4、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5、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6、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簽定“收養協定書”。
7、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單身、合影證件照各二張。
8、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9、生父母送養子女,必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可以單方送養。
(五)收養登記機關和收養登記的管轄是如何劃分的?
關於收養登記的地域管轄,《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根據收養當事人的不同情況,按照有利於保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和有利於登記機關進行審查的原則,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被收養人父母或者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經過分別承擔不同情況的收養登記。

地理位置

地址:乾州新區市政大樓
吉首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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