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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根據國務院《
殯葬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結合吉首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吉首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少數民族和宗教人士的殯葬活動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的殯葬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城區公民要按照“兩集中一統一”(集中治喪、集中安葬,統一火化)的規定,堅持火葬,改革土葬,倡導節地生態安葬,規範殯葬行為,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吉首市公民按“兩集中一統一”規定治喪的,依照相關規定享受惠民殯葬補貼。
第四條 把殯葬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把殯葬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基本建設規劃。
第五條 把殯葬改革工作納入績效考核、文明創建、綜合治理、民族團結進步等考評,各鄉鎮(街道)、吉首地區各單位要統籌抓好本轄區、本部門的殯葬改革工作,引導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
第六條 民政部門負責全市內的殯葬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公安、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主動履行職責,協同做好殯葬相關工作和執法工作。
吉首地區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員會協同做好本區域、本單位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七條 興龍陵園是吉首城區範圍內的集中治喪、集中安葬、統一火化場所。
第八條 加大執法力度,規範殯葬行為。按屬地管理原則,鄉鎮人民政府協助職能部門開展殯葬管理執法工作。
第九條 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公民有權向民政、監察等部門檢舉、揭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章 墓葬管理
第十條 火葬區範圍內的人員死亡後,需安葬的均應安葬至興龍陵園,或按規定安葬至農村公益性墓地,禁止在興龍陵園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
第十一條 火葬區公民在公墓山之外已購買及建造的墓地但未安葬的,都要集中安葬至興龍陵園或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在原墓位安葬。嚴禁在興龍陵園以外買賣墓地、建活人墓、亂埋亂葬,恢復和建立宗族墓地,在公墓山外已建造的活人墓應當按規定予以整治。
對合葬墓一方已安葬、另一方新死亡人員應當按“兩集中一統一”規定葬入公墓山,已葬逝者遺骸可由殯葬服務機構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地方財政支出,火化後合葬至公墓山。
原在公墓山內購置土葬墓的,逝者火化後,可在原購墓位安葬。
第十二條 禁葬區外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應當規範安葬。已建設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區域,應當集中安葬;未建設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區域,不得在禁葬區安葬。嚴禁亂埋亂葬,嚴禁超標準埋葬,嚴禁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地。
因建設、發展、保護需遷移的墳墓,應當遷入興龍陵園或農村公益性墓地遺骸墓區。任何人不得私自將需遷移的墳墓遺骸重新擇地土葬或新建大墓、豪華墓進行安葬。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建設經營性墓地。
第十四條 經營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應當建立在荒山荒地等土地上。
禁葬區域為鐵路、公路主幹道、通航河道兩側,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耕地、風景名勝區、住宅區和自然保護區,具體區域由市人民政府劃定。
禁葬區已建成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研價值的墓地外,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應當進行清理,通知墓主在規定時間內遷移、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積。安葬2人(含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平方米。安葬3人(含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2平方米。
允許土葬的單人遺體的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多人的遺體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禁止建設永固性墓穴。
第十六條 對禁葬區域內亂埋亂葬現象,科學制定規劃和遷移政策,開展集中整治,採取自願遷移和依法遷移等措施,徹底整治亂埋亂葬行為。
第十七條 充分尊重少數民族的殯葬習俗,為非正常死亡等人員單獨設定安葬區。
第三章 遺體、火化管理
第十八條 火葬區的公民死亡後,應當全部火化。火葬區外提倡火葬。
吉首市行政區域戶籍以外的人員在吉首城區範圍內死亡的,按照本辦法就地火化。
無名、無主遺體就地火化。
第十九條 按規定應當火化的遺體,喪主和相關單位應當在4小時內通知殯儀館按規定火化。
第二十條 逝者遺體火化後,提倡不留骨灰或骨灰暫存,骨灰也可以由逝者親屬保存。如需安葬,應當葬入興龍陵園或農村公益性墓地,也可深埋不留墳頭。鼓勵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態安葬。
禁止將骨灰裝入棺木再行土葬。
按規定進行火化、火葬,實行生態安葬的給予獎勵補助。
第二十一條 非火葬區公民死亡,生前遺囑火化或者表示要求實行火化的,應當遵照其意願火化,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二條 吉首殯儀館根據與喪主約定的時間、地點接運死者遺體,也可以由喪主自行運送遺體到殯儀館。遺體在殯儀館太平間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保存的,應當經民政等有關部門批准。
禁止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經營性的遺體運送等殯儀服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必須火化的遺體,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取得相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後火化:
(一)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的,喪主憑本轄區社區衛生醫療機構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並辦理手續後火化。
(二)在醫院(含其他醫療機構,下同)死亡的,喪主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遺體,並辦理手續後火化。
(三)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非正常死亡的遺體,由我市公安部門或司法鑑定機構鑑定後出具死亡證明,通知喪主接運遺體並辦理手續後火化。
(四)無名、無主遺體,由市公安部門法醫鑑定後通知殯儀館接運、火化。
第二十四條 各級醫療機構應當共同履行殯葬管理職責,病人死亡後,醫院應當及時通知民政部門,殯儀館應當及時同喪主約定時間接運遺體。醫院工作人員嚴禁私自向殯儀館以外的營利性殯葬服務機構和人員提供逝者信息。有太平間的醫院對臨時停放遺體應當建立登記制度,並接受殯葬管理部門的監督,防止將遺體運出非法安葬。
因患傳染病死亡的,醫院或喪主應當及時報告市衛生健康部門,並按照傳染病防治規定對遺體進行處理後火化。
第二十五條 無人認領屍體相關處理辦法。
無人認領屍體是指發現的姓名不詳、身份不明的屍體,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屬、單位在冷藏保存滿30日後仍不到殯儀館辦理手續的屍體。
無人認領的屍體由市公安機關負責拍照、登記、收集遺物、留存指紋,出具《死亡證明》,並通知殯儀館接運屍體。醫院內出現的無人認領屍體,由醫院開具《死亡醫學證明書》,經公安機關檢驗,由市殯儀館接運屍體。
無人認領屍體自發現之日起由公安部門進行公告。30日後仍無人認領的,公安部門確認後由殯儀館對屍體進行火化。公告期間,屍體由殯儀館保存。無人認領屍體火化後,骨灰保留3年。期滿無人認領的,骨灰由殯儀館按政策規定處理。
第四章 治喪祭奠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辦理喪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污染環境。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在城區街道、機關、企事業單位院內及商住小區從事治喪活動。
第二十八條 公民死亡,治喪時間提倡3天,不超過5天;依照相關規定享受惠民殯葬相關補貼。
第二十九條 倡導文明治喪、節儉殯葬之風。城區嚴禁在治喪、出殯、祭奠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出殯沿途拋撒冥幣。加強文明祭掃,嚴格春節、清明節、中元節等節日的用火管理,違反規定引起森林火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殯葬服務用品或從事經營性殯儀服務活動的,應當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辦理申請手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徵求民政部門意見。嚴禁違規銷售塑膠、錫箔等不易降解和污染環境的祭祀用品以及套用人民幣圖樣的祭祀喪葬用品;嚴禁違規銷售煙花爆竹,違規從事墓碑、棺木製作。殯葬用品必須明碼標價,民政、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監管。
第三十一條 吉首殯儀館應當嚴格遵守殯葬服務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殯葬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內部管理,改善服務條件,確保服務質量。
殯葬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實行規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財物。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吉首地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喪葬費、撫恤金憑殯葬管理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安葬證明或生態安葬證明,方可核撥。
第三十三條 對推行殯葬改革工作不力的單位,取消文明單位、綜合治理先進單位、民族團結進步先進單位評選資格。
相關單位、黨員幹部違反本《辦法》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將骨灰裝棺后土葬的,由殯葬執法部門責令喪主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條 對違規建造墳墓;恢復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殯葬執法部門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第三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殯葬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一)未經審批擅自開辦經營性墓地、公益性公墓的;
(二)製造、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違規銷售塑膠祭祀用品、煙花爆竹或者在火葬區區域內製造、銷售墓碑石材、棺木等土葬用品的。
第三十八條 在殯儀活動中違規治喪、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進行封建迷信活動或者破壞殯葬設施;從事非法經營性殯儀服務活動;倒賣炒賣、傳銷或變相傳銷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殯葬執法等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依照有關法律、規章處理。
第三十九條 違法騙取喪葬補貼的,依法追繳違法所得,並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阻礙殯葬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執法部門、殯葬管理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殯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嚴格罰沒款管理,實行罰繳分離。執行本辦法所處罰款,全額上繳財政,用於殯葬事業發展。
第四十三條 《吉首市惠民殯葬獎補實施細則(試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另行下發。
第四十四條 吉首市火葬區、禁葬區劃定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發布。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實施。2003年10月8日下發實施的《吉首市殯葬管理暫行辦法》(吉政發〔2003〕44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解讀
一、《吉首地區殯葬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依據、主要目的
(一)主要依據
1、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
2、《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4、《湖南省2015--2020年殯葬事業發展規劃》
(二)主要目的
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和《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規範殯葬管理,深化殯葬改革,建立完善殯葬服務設施和殯葬管理服務網路,改革土葬,推行火葬,著力轉變喪葬觀念,革除喪葬陋習,大力倡導先進殯葬文化理念,努力在全社會形成文明、生態、環保、節地殯葬新風尚,使殯葬事業逐步進入依法、有序、健康、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二、關於《吉首地區殯葬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適用範圍和實施時間
1、適用範圍:吉首市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2、實施時間:2020年6月30日起實施。
二、關於《吉首地區殯葬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起草過程
《吉首地區殯葬管理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主要是在原吉首市人民政府2003年10月8日下發實施的《吉首市殯葬管理暫行辦法》(吉政發〔2003〕44號)的基礎上,結合中央、省、州的精神進行修改。前後經過聽證會、吉首市殯葬改革小組會議第4次會議、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第18次市委常委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