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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旬陽縣殯葬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
現將《旬陽縣殯葬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旬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8日
檔案全文
旬陽縣殯葬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改革喪葬習俗,規範殯葬行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陝西省《殯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黨員幹部帶頭推動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以及市政府《關於加快推進殯葬改革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旬陽縣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及其管理。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成立旬陽縣殯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縣民政局是本行政區域內殯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辦法。縣監察、公安、財政、司法、國土、衛生、城管、交通、環保、林業、物價、文化、工商、民族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有關殯葬管理工作。宣傳和廣播電視等部門,要採取各種形式,配合民政部門共同做好殯葬改革、移風易俗的宣傳工作。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必要的具體規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城鎮基層組織要大力宣傳殯葬改革,教育和引導民眾移風易俗,文明節儉辦喪事,建立相應規章制度,規範喪葬行為。
第二章殯葬活動管理
第六條城關鎮老城社區、下菜灣社區、魯家台社區、小河北社區、岩灣村(10組、11組)、劉灣社區(1組、2組、3組、6組)、党家壩社區2組、魯家壩社區1組、草坪社區(1組、2組、4組、5組)、江南社區(3組、4組)等區域劃定為火葬區域。
第七條凡在火葬區域內死亡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實行火葬。火葬區域以外死亡的人員,應提倡和鼓勵實行火葬。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回族等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實行遺體土葬的,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深埋。自願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條建立、完善困難民眾殯葬救助制度(火葬救助和喪事救助)和推行火葬政策獎勵制度。
第九條正常死亡者的遺體火化,應提交由公安機關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死亡人員的遺體應當在72小時內火化,對高度腐爛的遺體,必須立即送殯儀館火化。凡患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經公安機關鑑定並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書後,由喪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通知殯儀館、火葬場接運遺體,辦理火化手續。非正常死亡人員的遺體經有關部門批准,需要暫時保存的,存放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處理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無名屍體,由公安機關通知殯儀館接收。公安機關及時作出鑑定,並辦理有關手續後,由殯儀館火化,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支付。
第十一條殯儀館應當自接到通知12小時內接運遺體,運送遺體應當使用殯儀專用車。
第十二條要嚴格執行憑火化證領取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制度,要嚴格執行憑火化證領取喪葬救助資金和相關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禁止骨灰入棺土葬,提倡文明的樹葬、花壇葬、拋撒骨灰、平地深埋、不留墳頭等安葬形式。
第十四條在火葬區內醫院死亡和代存的屍體,醫院要造冊登記,建立嚴格的屍體進出制度,並及時通知殯儀館收運屍體,其費用由喪主承擔。縣境內確需將遺體運回農村安葬的,由安葬地村、鎮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民政部門批准。因特殊原因確需將遺體運出縣境外的,應當由死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證明,經死亡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在建有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區死亡的人員,應當在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內安葬遺體。在尚未建立公墓或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區死亡的人員,實行平地深埋、不留墳頭。對死者生前遺囑要求火化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殯葬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殯儀館、公墓等殯葬設施,由縣民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殯葬設施建設總體規劃設定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建辦殯葬設施。
第十七條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按照節約土地、保護自然、美化環境的原則建設。
第十八條農村設定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處必須經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民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農村公益性墓地不得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員提供遺體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務,不得從事買賣、出租、轉讓等經營性活動;縣城區人員死亡後應當到城市公益性公墓內進行安葬。
第二十條禁止在316國道、102省道、高速公路、鐵路兩側可視範圍內和太極城旅遊規劃區及縣城周圍直觀坡面修建墳墓。
第二十一條縣境內鐵路、公路兩側直觀坡面、地面已散葬或成規模安葬的墳墓,喪屬必須用常青樹予以綠化遮擋或遷移。
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為活人圈占或修建墓地;
(二)買賣承包地、林扒、荒坡等葬墳;
(三)建立、恢復宗族墓地(包括建設宗族骨灰堂、房等設施);
(四)對已遷移、平毀的墳墓進行返遷或重建;
(五)在殯葬設施內構建封建迷信設施;
(六)傳銷、倒賣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三條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單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8㎡、雙穴不得超過1㎡。遺體安葬單穴占地不得超過4㎡,雙穴不得超過6㎡。墓碑採用灰黑色,長寬不超過80cm,厚度不超過10cm,提倡臥碑。
第四章喪事活動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四條喪事活動應文明節儉,禁止大操大辦。
第二十五條辦理喪事活動要遵守環境、衛生和交通管理的規定,不得占用城鎮街道或公眾場所停放遺體、搭靈棚置辦喪事,不得在送葬途中拋撒“冥幣”或其它迷信用品。任何單位不得將辦公場院、門前場所等提供給喪屬置辦喪事。
第二十六條民間組建的紅白理事會等治喪機構,在火葬區從事喪事活動,必須在縣民政部門進行社會組織登記,在固定場所開展治喪服務;在火葬區不得承辦遺體土葬喪事活動。
第二十七條享受喪葬費待遇的人員死亡,戶籍在火葬區的或遺體在火葬區進行安置的,必須落實火葬政策,喪事一律在殯儀館辦理;禁止在火化區置辦喪事、遺體運往非火化區安葬。
第二十八條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後,為其舉行葬禮、禱告等宗教儀式的,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動場所或其家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除黑紗、白花、壽衣、挽帳外,禁止製作、銷售紙馬、紙車、紙電器、冥鈔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第三十條禁止在火葬區製作、經營、銷售棺木等遺體土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區使用遺體土葬用品及封建迷信殯葬用品。
第三十一條祭祀活動要文明、低碳,採用敬獻鮮花、植樹綠化、踏青遙祭、經典誦讀等方式緬懷故人,不得在墓區焚燒紙錢、燃放鞭炮。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它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縣民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由縣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縣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23條等規定的,由縣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實施的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執行。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單位罰款20000元以上,對個人罰款600元以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單位罰款20000元以上,對個人罰款600元以上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財物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退賠,並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旬陽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2010年3月15日旬陽縣人民政府印發的《旬陽縣實施〈陝西省殯葬管理辦法〉細則(試行)》(旬政發〔2010〕7號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