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吉安市政府同意,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9月23日印發吉安市生態安葬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生態安葬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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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推行生態安葬,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吉安市殯葬管理條例》《中共吉安市委辦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推進殯葬改革常態長效管理實施方案》(吉辦字〔2021〕2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殯葬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生態安葬方式
生態安葬是指遺體火化後,通過不占地或者少占地的方法處理骨灰的安葬方式。生態安葬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採取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方式。
(二)採取不使用骨灰盒或者使用易降解骨灰容器樹葬、花葬、草坪葬等不保留標識的不占地安置方式。
不保留標識是指地面不留墳頭、不刻墓碑、不做硬化標記。
(三)採取在骨灰堂、骨灰牆等設施立體安放的少占地安置方式。
二、生態安葬範圍
生態安葬應當在依法劃定的生態安葬區域內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骨灰安葬(放)設施內實施。
為便於生態安葬管理,規避因亂撒散等引發的“鄰避”效應導致的矛盾糾紛,防止生態安葬後再出現建墳樹碑等行為,結合本市骨灰安葬(放)設施建設管理實際情況,提倡和鼓勵在鄉鎮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經營性公墓內進行撒散、樹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態安葬。
殯儀館內的骨灰暫存室屬於臨時性骨灰暫存場所,不屬於骨灰堂、骨灰牆等安放設施。
三、獎勵對象
下列人員死亡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安葬的,可以給予逝者親屬(遺贈扶養人)一定獎勵:
(一)吉安市戶籍城鄉居民。
(二)駐吉安市部隊現役軍人。
(三)在吉安市見義勇為犧牲的非本地戶籍人員。
(四)在吉安市進行人體器官捐獻的非本地戶籍人員。
(五)在吉安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並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戶籍人員。
(六)在吉安市領取離退休養老保險金等待遇的非本地戶籍人員。
(七)在吉安市全日制學校就讀的非本地戶籍學生。
四、獎勵標準和辦法
(一)在依法劃定的生態安葬區域內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骨灰安葬(放)設施內,採取撒散方式處理骨灰的,市本級財政給予每例2000元的獎勵。
(二)在依法劃定的生態安葬區域內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骨灰安葬(放)設施內,採取不使用骨灰盒或者使用易降解骨灰容器樹葬、花葬、草坪葬等方式安置骨灰的,市本級財政給予每例1500元的獎勵。
(三)在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的骨灰堂、骨灰牆等設施安置骨灰的,市本級財政給予每例500元的獎勵。
對於採取上述生態安葬方式處理骨灰的,縣級財政應當按照不低於市本級財政獎勵的標準同步進行獎勵。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擴大獎勵範圍,提高獎勵標準。
五、獎勵申請及發放流程
(一)申請
遺體火化後骨灰處理符合上述規定的,逝者親屬(遺贈扶養人)在骨灰安置後60天內向逝者生前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批和發放,縣級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保障和撥付。逝者為非本市戶籍的,逝者親屬(遺贈扶養人)可直接向生態安葬實施區域的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時填寫《吉安市生態安葬獎勵申請審批表》,同時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社保卡賬戶。
2.逝者身份證(戶口簿)。
3.殯葬服務機構出具的遺體火化證。
4.骨灰安葬(放)設施管理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發票(收據)或者骨灰安放證、生態安葬證明原件。
5.逝者為駐本市部隊現役軍人的,申請人需提供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和《軍官證》或者《士兵證》原件。
6.逝者為在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的,申請人需提供在本市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金一年以上的繳費證明。
7.逝者為在本市見義勇為犧牲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的,申請人需提供相關機關出具的見義勇為犧牲相關證明(證書)原件。
8.逝者為在本市進行人體器官捐獻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的,申請人需提供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出具的捐獻證書原件和市、縣紅十字會出具的捐獻證明。
9.逝者為在本市領取離退休養老保險金等待遇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的,申請人需提供逝者生前所在單位出具的在本單位離退休的相關證明。
10.逝者為在本市全日制學校就讀的非本地戶籍學生,申請人需提供逝者生前所在學校出具的在校就讀證明和《學生證》原件。
(二)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是否符合我市生態安葬獎勵政策以及其他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吉安市生態安葬獎勵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相關資料一併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理由。證書、證件等相關材料原件經審核並複印後,應當歸還申請人。
(三)審批
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符合條件的,在《吉安市生態安葬獎勵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對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在《吉安市生態安葬獎勵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未通過審批的意見,並將申請材料退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告知申請人理由。
(四)發放
審批通過後,縣級民政部門按季向縣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縣級財政部門下達資金後,縣級民政部門將獎勵金髮放至申請人社保卡賬戶。
市、縣兩級獎勵資金由縣級財政先行全額給予發放,市本級需要承擔的獎勵資金部分,於次年2月份由各地民政、財政部門聯署簽章將上年度本轄區內生態安葬獎勵發放明細表上報市民政局進行審核,市民政局審核確認後,於次年3月份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各地上年度符合獎勵條件的人數進行清算。
六、經費保障
從2023年起,市、縣(市、區)財政每年預算安排一定經費,用於生態安葬獎勵。
七、設施保障
市、縣兩級民政部門要指導轄區(所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和經營性公墓完善配套設施,加快滿足不同生態安葬需求的設施建設,提供可供民眾選擇的多層次生態安葬服務,為不保留骨灰、不保留標識逝者建立“名字牆”等集中紀念設施,滿足民眾的祭祀需求。
八、檔案管理
(一)縣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完善生態安葬檔案管理制度,對檔案統一管理,指定專人負責。
(二)檔案資料應按年度和生態安葬類別分類歸檔,實行一類一檔,一人一件,統一編碼。
(三)歸檔的檔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圖文清晰。
(四)加強檔案資料的保密,不得損害獎勵對象的合法權益,除需要向社會公開公示的基本信息外,未經申請人同意,不得對外公開檔案資料內的有關內容。
九、監督管理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具虛假的火化、骨灰安放或者生態安葬證明。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騙取、套取獎勵資金。
(三)提供生態安葬功能的殯葬服務機構和監管單位要加強管理和監管,不得為已領取生態安葬獎勵資金的違規變相刻制墓碑、或者將已安放的骨灰再葬等違反獎勵政策的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四)任何領取生態安葬獎勵資金的個人不得以方便紀念或者入土為安為由,為逝者變相刻制墓碑或者將已安放的骨灰取出再葬。
(五)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年度將享受生態安葬獎勵資金的名單對外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含逝者姓名、逝者戶籍所在地、生態安葬方式、申請人姓名、獎勵金額等基本信息。
違反上述第一、二、三、四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除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追還獎勵資金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附則
(一)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兩年。2022年12月31日(含)前實施生態安葬方式的,不享受本政策。
(二)本辦法由吉安市民政局、吉安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實施期間,若國家、省出台新的相關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