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節地生態安葬獎勵辦法(試行)

《鹹陽市節地生態安葬獎勵辦法(試行)》已經2019年8月1日鹹陽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8月8日印發.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陽市節地生態安葬獎勵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8月8日
  • 實施時間:2019年8月8日
  • 發布單位:鹹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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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持續深化殯葬改革,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美化人居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關於全面推行惠民殯葬政策的指導意見》、民政部等16部委《關於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民政部等9部委《關於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規及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節地生態安葬,是指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為價值導向,採用撒散、深埋、樹葬、花葬、草坪葬、骨灰堂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資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本辦法規定的節地生態葬式葬法應在民政部門批准建立的各類殯葬設施或有關部門和單位指定的合法場所內實施。
第二章 節地生態葬式
第三條 我市提倡的節地生態安葬方式主要包括:
(一)火化後不保留骨灰。
(二)骨灰撒散、骨灰不裝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墳頭不立碑方式安葬。
(三)樹葬、花葬、草坪葬。將火化後的骨灰裝進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罈中埋入地下,並在前方墓位號處鑲嵌一塊與地面相平的石碑,在地上不圍墓地,不壘墳頭,只植樹、植花、植草做標記。
(四)骨灰堂格位存放。
(五)壁葬、塔葬。將骨灰盒嵌在牆壁內、塔體內安葬。
(六)國家提倡的其他節地生態安葬方式。
第四條 第三條所列葬法,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雙人合葬墓、家庭成員合葬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不立碑或採用臥式碑。樹葬、花葬和草坪葬地上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質墓穴,臥碑與地面平齊,墓碑長度不超過30厘米,寬度不超過20厘米。
第三章 獎勵對象及標準
第五條 獎勵對象:
凡具有鹹陽市戶籍居民,亡故火化後實行節地生態安葬的,給予喪屬一次性經濟獎勵。
逝者為我市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及收養救助人員,不再享受此獎勵政策。
第六條 獎勵標準:
(一)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骨灰不裝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墳頭不立碑的,對喪屬一次性獎勵3000元。
(二)實行樹葬、花葬、草坪葬的,對喪屬一次性獎勵3000元。
(三)在骨灰堂(樓)存放骨灰15年以上的,對喪屬一次性獎勵800元。
(四)實行壁葬、塔葬的,對喪屬一次性獎勵500元。
(五)採取國家倡導的其他節地生態方式安葬的,參照相類似葬法標準給予獎勵。
第四章 申請程式
第七條 節地生態安葬獎勵實行事後報賬制(按照先安葬後獎勵原則實施)。申請節地生態安葬獎勵的民眾,攜帶下列材料向逝者戶籍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節地生態安葬獎勵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非直系親屬須有直系親屬委託書)。
(三)死亡證明和火化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已辦理逝者戶口註銷手續的《居民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
(五)殯儀館出具的不保留骨灰證明;殯儀館、公墓、骨灰堂出具的骨灰格位存放費用票據或格位租用協定;公墓出具的樹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及骨灰撒散、深埋等安葬費用票據或證明材料;有關部門和單位出具的骨灰撒散、深埋等節地生態安葬證明材料。
第八條 社區(村委會)對申請材料初審後報鎮(辦)審核,鎮(辦)審核後報縣(市、區)民政部門進行審批並發放獎勵費用。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九條 各縣(市、區)要採取多種有效形式,積極宣傳和引導民眾自覺接受節地生態安葬方式。
第十條 各縣(市、區)要大力推進節地生態安葬設施建設,重點加強公益性生態公墓和骨灰堂建設。公益性生態公墓建設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收費、統一墓型。
第十一條 各經營性公墓應劃定一定區域,建設節地生態安葬墓區。新審批的經營性公墓應建設不低於總用地面積20%的節地生態安葬墓區,現有經營性公墓應逐步建設不低於總用地面積10%的節地生態安葬墓區。墓區綠化覆蓋率要求達到60%以上。
第十二條 節地生態安葬獎勵資金以縣(市、區)籌措為主,省市按以獎代補的形式適當補助。節地生態安葬獎勵資金由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列入年度政府預算。
第十三條 民政、發改、住建、自然資源、財政等部門按照《關於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民發〔2018〕5號)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加強節地生態安葬獎勵政策完善與宣傳,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編制與實施,獎勵資金籌措、監管和發放等項工作。
第十四條 各殯葬服務單位要完善規章制度,強化職工教育培訓,提高人文關懷,最佳化服務環境,主動為民眾提供方便快捷、適應不同層次需求的祭奠場所和節地生態安葬服務內容。
第十五條 各殯葬服務單位要按照《殯葬服務單位業務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建立節地生態安葬檔案管理制度,實行統一管理。歸檔資料應當齊全完整、圖文清晰。檔案資料使用嚴格落實有關規定,保護逝者隱私,保證檔案安全。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具虛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證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騙取、套取節地生態獎勵資金。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喪屬領取獎勵資金後,允許發生留墳、樹碑、骨灰裝棺再葬等行為。
第十八條 對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之規定的單位及個人,由民政部門依法責令退還獎勵資金,糾正違規留墳、樹碑、骨灰裝棺再葬等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個人責任;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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